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深夜,
一位六旬老人
鬼鬼祟祟走在漆黑小巷
竟然是为了……
(恐怖故事开讲的前奏……)
去年11月某个夜晚,老陈刚刚回到位于四会市城中某街道的家中,发现屋外传来了几声异响,他往窗户外看了看,发现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悄悄地溜进了楼道。
老陈不禁打了个抖,但还是鼓起勇气出门跟上去,他看见老人在楼上的门缝塞了几张纸片,匆匆忙忙就走了,老陈赶紧走上去一看,原来是“法X功”宣传资料。
老陈立即“名侦探柯南“附体,跟踪着老人,然后报警,最后协助民警把该老人抓获。
然而,老人林某
并不是第一次因“法X功”被抓……
林某于1998年开始修炼、传播“法X功”,2016年4月,她因传播“法X功”,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处罚。
但林某仍不思悔改,2017年11月,她去到四会市城中某街道派发法X功宣传资料,后在诗书街附近被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现场搜获提取到“法X功”邪教组织宣传单9张及林某扔下的一个布质购物袋内疑似邪教组织宣传资料若干份,且当晚在林某住处搜获各类法X功宣传资料300多份。
经肇庆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搜获的93本宣传书籍、266张宣传单张及9个光盘均是“法X功”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以林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依法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❶ 对“法x功”的取缔及定性没有法律依据,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❷ 案发当晚传播邪教宣传单只有9份,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没有证据证实在其住处搜获的300多份宣传资料是其制作的,不能将其作为定罪和量刑依据。
❸ 被告人林某年迈体弱,社会危害性很小,其并非邪教的主要成员或组织者,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❶ 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林某曾因从事邪教活动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应予严惩。
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❸ 被告人林某提出其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辩解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那问题来了!
什么是邪教?公民不是信仰自由吗?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迷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虽说我们公民虽有信仰自由,但所谓的信仰自由是信仰宗教的自由,邪教与宗教格格不入。邪教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破坏人们的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会给社会带来灾祸、恐慌和痛苦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信仰邪教是信仰自由无疑是痴人说梦话,与法律与正确价值观相悖。
万一遇到邪教,我们该怎么做?
❶ 正确分辩宗教与邪教,不相信邪教,不传播邪教的内容。
❷ 敢于和邪教进行斗争,这是每个公民、每个信教群众的义务。
❸ 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邪教的相关人员与相关活动。
❹ 向身边不明真相的人,说清宗教与邪教的不同,说清邪教的危害。
❺ 对身边相信邪教的人,做好劝说工作,让其及时醒悟,避免产生严重的恶果。
最后,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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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资料来源 公正肇庆
编辑 彭泰章
校对 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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