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肇庆这些标准提高了!快来看看提了多少…
注意了!
肇庆这部分人群的保障标准提高了!
近日,市民政局印发《2018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2018年肇庆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相关通知,今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一体化,即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每人每月达不到750元的,经镇级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差额救助保障金。
根据通知内容,
从2018年1月1日起,
我市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低保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升至75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适当提高标准,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升至750元/人·月,
意思是低保人员都能拿到750元/人·月吗?
月保障金额=
(当地低保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家庭人口
举个例子
封开县低保3口人家庭,如果家庭月总收入为900元,那么月人均收入为300元;按照目前最低标准750元算,该家庭可获每月1350元的低保金。1350=(750-300)×3
☞低保金不发现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另外,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也得到提高,端州、鼎湖、高要、四会和肇庆高新区的低保补差水平,在省三类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即城镇543元/人·月,农村410元/人·月。
广宁、德庆、封开和怀集4个山区县,低保补差水平也在省四类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即城镇523元/人·月,农村248元/人·月。
《2018年肇庆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低保户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8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除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市民政局还印发了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最新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端州的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为20100元/人·年,鼎湖、高要、四会、广宁、德庆、封开和怀集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为14400元/人·年,肇庆高新区的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为30000元/人·年。
全市各地正在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制定和印发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要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及特困人员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8年新增低保户及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切实提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待遇,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具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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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 (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 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 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 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 (一、二级) 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书面申请。
▶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以民生需求为导向,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可以说,
现在的民生政策越来越贴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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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资料来源 市民政局
制图 翟舒婷 编辑 莫树欣
校对 蔡学成 梁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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