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阜阳开庭审了一名原狱警,涉及11名罪犯…
今天(14日)上午,由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在颍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当天,阜阳市政法机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狱民警、被告人近亲属等100余人参与了案件的旁听。
■ 原阜阳监狱民警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监狱管理规定接受多名服刑罪犯的委托,接收罪犯亲属的汇款或现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多次为罪犯购买、传递物品。
■ 在监区研究对罪犯提请减刑时,何某故意隐瞒罪犯违反监规的事实,同意监区为罪犯提请减刑,先后有11名罪犯被裁定减刑。
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与辩护人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历时近三个小时。由于案件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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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2.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7.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8.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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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综合频道
责任编辑: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