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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拆迁了!这次涉及阜阳很多很多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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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挂出一批拆迁公告

要拆的地方真的有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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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17年第11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9﹞21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9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201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邢集社区、申寨社区、腰庄社区境内征收集体土地12.4431公顷,用于城市建设。



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邢集社区、申寨社区、腰庄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邢集社区、申寨社区、腰庄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12.4431公顷,其中农用地1.711公顷(含耕地1.579公顷),建设用地9.852公顷,未利用地0.880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置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的无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涉及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邢集社区、申寨社区、腰庄社区境内的被拆迁户拟在和谐新村二期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涉及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河滨社区的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实施,涉及京九路街道邢集社区、申寨社区、腰庄社区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924)或者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电话:2115026)提出,也可以在60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3日


阜阳市2017年第12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9﹞22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9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202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黄庄社区、卞寨社区境内征收集体土地28.362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黄庄社区、卞寨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黄庄社区、卞寨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28.362公顷,无农用地,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置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的张桥社区、黄庄社区、卞寨社区境内的被拆迁户拟在和谐新村二期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电话:2115026)提出,也可以在60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3日


阜阳市2017年第13批次

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9﹞23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9月26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65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腰庄社区、十八里铺社区、穆庄社区、岳寨社区、卞寨社区、丁寨村、龙王店村、岔路口村境内征收集体土地41.2572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第1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腰庄社区、十八里铺社区、穆庄社区、岳寨社区、卞寨社区、丁寨村、龙王店村、岔路口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腰庄社区、十八里铺社区、穆庄社区、岳寨社区、卞寨社区、丁寨村、龙王店村、岔路口村境内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41.2572公顷,其中农用地34.9503公顷(含耕地31.7932公顷),建设用地6.1282公顷,未利用地0.178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置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涉及颍州区的由颍州区政府统建安置住宅楼,涉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的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洪郢社区的被拆迁户拟在民航花园安置区三期进行安置、王店镇顾庄村的被拆迁户拟在王店镇阜王路安置区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颍州区政府负责;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腰庄社区、十八里铺社区、穆庄社区、岳寨社区、卞寨社区、丁寨村、龙王店村、岔路口村境内被拆迁户拟在和谐新村二期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涉及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洪郢社区、王店镇顾庄村的由颍州区政府负责实施,涉及京九路街道腰庄社区、十八里铺社区、穆庄社区、岳寨社区、卞寨社区、丁寨村、龙王店村、岔路口村的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州分局(清河路博物馆对面,电话:2172924)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电话:2115026)提出,也可以在60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3日


阜阳市2017年第15批次

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9﹞24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2018年9月26日《关于阜阳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666号)批准同意,阜阳市人民政府在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境内征收集体土地5.2727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为实施征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7年度第15批次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境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属于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路街道(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桥社区农民集体所有, 总面积5.2727公顷,其中农用地2.0864公顷(含耕地2.0217公顷),建设用地3.186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

 1.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9倍,即1827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15倍,即3045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

 2.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5倍,即10150元/亩;安置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2030元/亩)的7倍,即14210元/亩。总计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4360元/亩。

 3.耕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8720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元/亩。总计耕地补偿标准为49820元/亩。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政办〔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1.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2.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

 房屋征收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服刑人员;

 4.计划内怀孕胎儿;

 5.夫妻一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未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或各种国家住房福利政策;

 6.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阜阳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政办《2015》28号)规定迁出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征收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

(二)界定房屋有效面积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未依法批准建设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差额部分按砖木三等结构补偿。但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1.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2.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3.突击抢建的房屋;

 4.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拟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平均单价乘以30平方米/人予以补偿,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置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建安置住宅楼,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1)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不找差价。经依法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30平方米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1.2倍给予补偿。

(2)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每平方米2300元增购30平方米安置房屋。

(3)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征收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可按15平方米/人的奖励标准增购安置房屋。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

(4)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5)安置地点、主体:该项目涉及的张桥社区被拆迁户拟在和谐新村二期进行安置,安置工作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征收安全,同时防止利用被征收的房屋旧料违法建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旧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收人实行机械化拆除,就地将旧料粉毁,杜绝二次利用。

(二)选房办法。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拆迁完毕的,由征收人按拆迁验收的先后顺序填发验收序号。安置时被拆迁户凭“顺序号”在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入住安置楼后,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七、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符合《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有关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依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工作操作步骤和方法

(一)宣传动员阶段。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布此次征收范围、目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拆迁期限。

(二)签订协议阶段。与被征收权利人或单位签订征收协议。

(三)房屋征收期限及奖惩措施。房屋征收期限为30天(阴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顺延)。

 1.1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予以奖励;

 2.2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元予以奖励;

 3.30日内自行搬迁完毕交付房屋的,按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奖励;

 4.超出30日不自行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干扰、妨碍、抵制征收土地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实施单位

 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听证

 本方案由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电话:2115026)提出,也可以在60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3日


阜阳市2019年第30批次

(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2019〕第28号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阜阳市2019年第30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梨树社区、辛桥社区、任海社区境内。


 三、拟征收土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农转用土地属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梨树社区、辛桥社区、任海社区集体所有,总面积6.6949公顷,其中农用地2.7025公顷(含耕地2.53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6公顷),建设用地3.9924公顷。

 1.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梨树社区,土地总面积0.609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6098公顷(含耕地0.6003公顷);

 2.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任海社区,土地总面积0.300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0.3000公顷(全部为耕地);

 3.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辛桥社区,土地总面积5.7851公顷,其中农用地1.7927公顷(含耕地1.6316公顷),建设用地3.9924公顷;

 拟征收的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地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1. 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梨树社区、辛桥社区


 2. 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任海社区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每亩110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三)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

 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阜政秘〔2015〕205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其中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采取货币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东分局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颍东分局(电话2172155)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4日



来源: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杨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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