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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孙德亮受贿279.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阜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德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孙德亮违法所得人民币、购物卡、提货单折合人民币279.4万元、美元2.3万元、玉石二块予以追缴。
(此前庭审画面)
被告人孙德亮,男,1968年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德亮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公安分局党委(组)书记、政委、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孙某某、宋某等13名社会人员的请托,在案件处理、警务保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宋某等13名人员钱物,合计人民币172万元、2.3万元美元、价值2.8万元的玉石两块;
接受徐某、李某等41名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公安分局干警或其家人请托,为徐某、李某等41名公安干警在职务晋升、提拔任用、工作调整中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李某等40余名人员钱物合计人民币88.5万元、购物卡18.4万元、提货单0.5万余元。
上述人民币、购物卡、提货单共计折合人民币279.4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德亮在担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分局主要领导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60.5万元、购物卡18.4万元、提货单0.5万余元、美元2.3万元、玉石二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德亮到案后,除如实供述纪检部门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另主动供述纪检部门尚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孙德亮及其家人等主动退出人民币282.619万元、购物卡2.8万元、美元1.3万元、玉石2块,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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