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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通告!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

刚刚发布:

日前
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通告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落实“六个严禁”要求,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要求,对乱占耕地增量问题“零容忍”。各地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违法建房,必须及时依法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到位,坚决杜绝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严格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全面清理整治2013以来各种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建立长效巡查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通告指出,要严肃查处专项清理整治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同时公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访电话,0558—2173580、2173582,接受社会监督。

延伸阅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01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02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03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04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05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06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07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08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指出,《通知》规定了不准乱占耕地建房的8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没有列入的行为就是允许的。

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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