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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府通告!以下行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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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漯阜铁路阜阳段
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一、漯阜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二、有关要求
(一)漯阜铁路阜阳段沿线群众和企业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铁路部门依法在保护区内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予以支持。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按照铁路安全有关规定,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禁止新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铁路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暂予保留,具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三)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2.确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或实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及堆放、悬挂物品等,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4.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5.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6.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8.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9.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10.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11.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1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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