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阜阳家长群炸锅,要送礼吗?学校已经明确!(点击查看)
通知:坚决查处!事关阜阳所有教师、学生、家长!(点击查看)
通知:坚决查处!事关阜阳所有教师、学生、家长!(点击查看)
阜阳全体小区业主注意
!!!
今天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发布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起草了《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阜阳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科(颍河西路507号7楼)。
3.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9月9日至10月8日;
电子邮箱:2334671398@qq.com
第一章 总 则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指导、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三)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建立物业管理培训体系;(七)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建立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等;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理房屋保修期内质量问题投诉等;(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监控安防、停车位以及其他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等;(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等;(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规划的核实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等;(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妨害城市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等;(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物业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以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九)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十)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财政、民政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三)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等有关材料备案;(四)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五)采集、记录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的义务;(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和举报;(七)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保障机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建立由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事项和矛盾纠纷。第二章 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成立的;(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四)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八)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十三)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十四)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十五)高空抛物;(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共用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失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确认的;(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四)公共围墙、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五)楼梯外墙面有脱落危险的;(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七)二次供水设施损坏的;(八)其他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依法处理;(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十四)项的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第七章 附 则
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