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前20批106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于2011年12月发布,至今已发布20批共10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61个,刑事案例22个,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例23个。民商事案例涉及合同、侵权、劳动、公司、保险、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执行等领域;刑事案例涉及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抢劫、危险驾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经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罪名;行政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批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等内容;国家赔偿案例涉及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领域相关问题。
近年来,案例指导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中央文献中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已于2018年10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将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说明经过实践检验,指导性案例在促进人民法院统一、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同。
点击标题即可快速跳转查看!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 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旨在统一刑法中正当防卫认定的具体裁判标准,对于被告人行为所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以及如何定罪量刑。该案例明确了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概念和内涵,明确了审理此类防卫过当案件应当考虑的因素和定罪量刑的标准,对于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裁判要点确认: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该指导案例明确将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见义勇为受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类似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明显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指导案例所涉情形是否需要对最高额抵押权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准确把握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立法精神、设立目的和作用,对于依法审理类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明确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该案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弘扬了保护英雄的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进一步明确了品种权侵权判定中,DUS测试和DNA指纹鉴定这两种不同鉴定方法意见出现不一致时的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该案例确立的规则被UPOV联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确定为亚洲国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工作作出的第一个司法贡献,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明确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指导价值较强,对有效监督政府依法公开信息,依法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DNS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达到后果严重程度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通过篡改域名解析,使网络用户无法访问原IP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数据资料或者破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发布该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发布该案例,有利于明确类似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有效维护企业财产权益。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旨在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监测采样器,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失真的,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该案系国内首例此类案件,既具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意义,也具有法律宣传教育意义。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该案例对于利用微信群作为平台开设赌场的性质认定予以明确,对于司法实践正确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根据设定的赌博规则,以抢红包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近年来,利用微信群以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的案件屡见不鲜,危害严重。发布该案例,既能指导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类似案件,也能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完善网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