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搭设灵棚、一律实行火化!
滑县民政局 滑县公安局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滑县交通运输局 滑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滑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滑办〔2020〕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文明殡葬工作的通告》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殡葬秩序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治丧活动。城区范围内禁止在街道、小区、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办丧事须进入正规的殡仪服务场所办理。
二、规范殡葬市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滑县县域内制售及运输棺木、纸扎、冥币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反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规范遗体接运。严厉查处非法运送遗体的车辆及下葬车。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在滑县县域内医院亡故人员,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县殡仪馆(联系电话:8709097),由县殡仪馆统一安排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进行火化;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事)件中涉及非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完毕后,通知民政部门和家属办理尸体火化事宜。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4月5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0372—8709109
0372—8709097
滑县民政局
滑县公安局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滑县交通运输局
滑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可能刚看到上述通知时,你会比较震惊,但是这并非这个县的独创,我们简单检索一下发现很多相关通知、意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法规、通知!
关于禹州市推进移风易俗
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通告
禹州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6月10日
禹州市深化殡葬改革倡议书
殡葬改革是破旧俗、树新风的社会改革。大力推行遗体火化,破除封建迷信,在全社会树立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的良好社会风尚,是建设文明城市,实现乡村振兴,打造“工业强市、文明新城”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向全市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发出倡议:
一、倡导厚养薄葬,发扬传统美德。百善孝为先。要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老人在世时,多关心多孝敬,让老人幸福快乐、安度晚年;老人去世后,自觉抵制盲目攀比、大操大办、奢侈浪费、重殓厚葬之风,节俭文明办理丧葬事宜。
二、推行遗体火化,参与殡葬改革。坚决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号召,积极参与移风易俗、遗体火化、文明治丧活动。遗体火化后提倡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散撒等节地生态葬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坚持文明祭扫,改革传统习俗。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慰先人。倡导主动改变燃放鞭炮、焚烧纸钱、纸房子、纸车子、纸金银等传统祭扫习惯;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播放或吹奏哀乐等行为。采取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上祭祀、开家庭追思会等文明健康安全的祭祀方式缅怀故人,自觉维护禹州的文明城市形象。
四、党员干部带头,宣传引导改革。移风易俗任重道远,殡葬改革人人有责,党员干部应带头发挥模范作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争做殡葬改革的先行者和示范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示范带动、影响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
尊敬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朋友,殡葬改革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我居文明城,争做文明人。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争做殡葬改革和文明祭扫的践行者,用实际行动为建设“工业强市、文明新城”做出积极贡献!
禹州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
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
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
时间:2019-10-30 07:41
来源:河南日报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按照“教育引导、改善服务、党员带头、政策激励、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推进移风易俗为着力点,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通过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着力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努力,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殡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惠及全体居民。2019年,完成省辖市、县(市)殡仪馆危房改造和50%环保不达标火化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每个省辖市、县(市)建成1个殡仪馆,火化设施全部达到环保标准,50%的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殡葬基础设施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方针政策,让群众从心里拥护。旗帜鲜明反对大操大办、封建迷信,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四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和“四会”章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使文明殡葬新风成为群众自觉行动。
(二)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和墓地建设。加快殡仪馆建设,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县(市)建设1个殡仪馆。加快更新改造现有火化基础设施设备,重点对殡仪馆危房和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加强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省辖市、县(市)殡仪馆由政府建设管理。对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的殡葬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依法完善殡葬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探索建立最高限价制度。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建立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优质的殡葬服务。
(四)提高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积极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引导群众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原有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
(五)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分类施治,严肃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天价墓、活人墓、宗族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控制或垄断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市场的黑恶势力,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格局,省委、省政府成立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相应建立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责任主体,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巡视巡察机构要将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政法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要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引导舆论方向。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殡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明确细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标准等。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科学核定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贯彻落实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害补助以及与遗体直接接触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支持殡葬设施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整治A级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打击违法销售棺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价格违法等行为。统计部门要统计全省各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和死亡率。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殡葬领域犯罪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
(三)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殡葬事业单位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缺乏问题。加强殡葬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建立殡葬专业人才队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宣传殡葬行业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发挥模范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大财政投入。将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经费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以及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纳入省辖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县(市)要积极争取将殡仪馆新建(改、扩建)纳入国家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省财政对省辖市、县(市)组织实施的殡仪馆火化炉环保达标改造项目按照每个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省辖市、县(市)给予适当奖补。
(五)强化用地保障。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六)落实惠民殡葬。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由市、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建立基本殡葬服务投入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逐步增加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时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持续稳定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七)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要求和殡葬政策规定,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陈规陋习。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领导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文明低碳祭扫,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严禁奢侈浪费、借机敛财。
(八)加强责任追究。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建设,提升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对工作推进不力、职责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人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
其实,不仅仅河南,全国各地都有类似通知,如:平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殡葬秩序的通告
平政告〔2022〕8号
为积极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和整顿殡葬秩序,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新风、建设生态平江,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平江县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殡葬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乱埋乱葬
(一)整治乱埋乱葬。县域“三沿六区”(主干公路沿线、铁路沿线、主要河道沿线,县域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范围内,严禁新建墓地;“活人墓”一律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已葬墓实施分类治理,采取“拆、迁、埋、挡”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
(二)规范安葬行为。已建成公墓(骨灰堂)的乡镇(街道),其常住居民死亡后入公墓(骨灰堂)安葬。尚未完成公墓(骨灰堂)建设的乡镇(街道)一律规范安葬行为,不得推山砍树、硬化墓地,不得修建豪华墓,倡导不留坟头、就地深埋和树葬、花葬、河葬等生态安葬方式。
(三)加强公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建造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禁止非法买卖土地用作墓地,各乡镇(街道)加大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和管理力度,重点推进公益性骨灰堂建设。
二、全面整顿殡葬秩序
(一)禁止违规治丧活动。县城建成区和己建成的乡镇殡仪服务场所集镇范围内,丧事一律进殡仪服务场所办理,禁止私设灵堂、占道搭棚、游街送葬等违规治丧活动。
(二)规范殡仪(治丧)行为。殡仪馆(集中治丧场所)内实行丧事简办,文明治丧,禁止燃鞭放炮、搭台唱戏、打腰鼓、请乐队等违规治丧和大操大办行为。禁止在出殡途中鸣放气炮和抛洒冥纸、冥币。
(三)规范遗体接运服务。禁止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城乡居民亡故后,丧属及医疗卫生等机构要及时与县殡仪馆(服务电话:0730-6236613)进行对接,统一由县殡仪馆安排殡仪专用车运送。
(四)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禁止无证照、污染环境、超标准生产经营墓碑。
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全县公职人员、党员要带头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人员的教育管理,公职人员和亲属死亡后带头执行火化。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级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将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红白理事会成员要带头示范,推行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拒绝、阻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2年8月20日开始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及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殡仪馆管理。实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提升改造火化设施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价格收费公开透明;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行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研究制定殡葬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客观评估殡葬服务单位在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以及投诉受理监督等方面的实施途径和效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积极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公益性墓位满足困难群众安葬需求。
(三)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小型化、生态化、立体化墓地。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严禁建设超面积墓穴,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四)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其中,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运尸(遗体运送)、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在保证基本殡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殡葬服务(选择性服务),延伸服务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殡葬市场监管。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仪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生产厂商、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严禁社会殡仪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丧属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及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活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六)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级民政部门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七)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民政、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八)规范殡仪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水平;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轻率火化、火化错遗体等重大服务事故,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殡仪服务中,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精简节约。
(九)规范安葬行为。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不得将遗体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引导群众逐步减少水泥、石材等硬质材料建坟,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鼓励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着力解决散埋乱葬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十)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到“十三五”末,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把殡葬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机制,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统筹保障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惠民殡葬、生态葬奖补、专项整治、殡葬执法、殡葬信息化建设等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并切实加强绩效管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确保殡葬改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查处殡葬领域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3-18发文字号:姚政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殡葬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精神,为有效解决传统土葬占用土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问题,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按照省、州、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新风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姚安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动殡葬改革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按照《楚雄州民政局关于火葬区划定范围的通知》(楚民〔2018〕5号)批复划为火葬区的栋川镇、光禄镇、太平镇、官屯镇、左门乡5个乡镇50个村(社区),所有亡故人员执行火化并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前场镇、弥兴镇、大河口乡、适中乡4个乡镇27个村(社区),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火葬区后执行。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殡仪馆管理。实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提升改造火化设施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价格收费要公开透明,实行菜单式、选择性服务;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实行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骨灰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积极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公益性墓位满足困难群众安葬需求。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租用费、护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并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规范骨灰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范围:全县范围内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工作人员的亡故人员。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亡故人员。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其他亡故人员。夫妻双方一方是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另一方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先亡故的,配偶亡故后可随对方在公益性公墓合葬,也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安葬;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先亡故的必须在经营性公墓安葬,配偶亡故后骨灰可在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进行合葬。
(三)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小型化、生态化墓地。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法将现有坟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严禁建设超面积墓穴(单个墓体占地面积不超0.8平方米,高度不超过0.8米建设标准要求),严禁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按照《姚安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执行,按成本收取墓材费、人工费和维护管理费最高限价3600元(含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2020年底全县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100%。规范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范围: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亡故人员。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属本县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非本县户籍的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可在转户前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双方均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一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亡故在公墓外安葬的,由各村(社区)进行统一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另一方在2020年7月1日零时后亡故的,火化后骨灰可带回与配偶合葬,但不得另行装棺、另立坟头,也可选择进户籍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其中,火化费、运尸(遗体运送)、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费属政府定价的基本服务收费,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姚安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姚发改价格〔2015〕65号)执行。在保证基本殡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民政局同意,殡葬服务单位适当开展延伸殡葬服务(选择性服务),实行菜单式服务公示,由丧属自行选择服务内容。延伸服务可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降低服务成本。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遏制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乱收费行为。
(五)规范殡葬市场监管。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穴、骨灰堂等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法取缔棺木制作企业和个人作坊。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
(六)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太平间,配备遗体冰冻设施,县卫生健康局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出租或外包给未经批准的殡仪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跨区域运送遗体的,县民政局须出具异地运输证明;建立并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接运遗体。
(七)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殡葬设施管理。县民族宗教局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和引导,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原则上宗教活动场所内殡葬设施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安放宗教教职人员的骨灰,不准开放对社会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宗教活动场所违规建立的骨灰存放等设施,县民族宗教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予以纠正,不得进行宣传炒作,不得再新售或以认捐方式变相销售骨灰存放格位。严禁宗教活动场所与任何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建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正在建设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不得预售。
(八)规范殡仪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的服务水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水平;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轻率火化、火化错遗体等重大服务事故,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殡仪服务中,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精简节约。
(九)规范安葬行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不得将遗体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或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2020年7月1日零时起,全县农村、城镇居民(含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亡故后,亡故人员的亲属或亲友应及时向村(社区)和亡故人员的生前单位报告,村(社区)和生前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或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并由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或单位主要领导协同亡故人员的亲属或亲友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经丧属同意后及时联系县殡仪馆,将遗体按照规定火化。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的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工作,由集中供养机构所在乡镇及户籍地的村委会(社区)负责落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亡故后的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工作,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所在企业和丧属负责落实;因传染病在姚安县内医疗机构亡故人员的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工作,由涉及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完成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负责落实;无名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亡故人员遗体火化工作,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负责落实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等工作;因事故(事件)导致在姚安县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落实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等工作。居民亡故后,经户籍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村委会(社区)协同丧属落实遗体火化并进入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等工作。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处理,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由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死亡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责令限期火化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十)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等部门要按部门职能职责履行好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摸排出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在2020年6月1日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大墓豪华墓自行整改,对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和整改,费用由墓主自行承担。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墓位)、豪华墓(墓主体及周围修建装饰物的墓位)、活人墓(为健在的人修建的墓位),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
(十一)规范惠民殡葬补助管理。自2020年7月1日零时起,除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外,对本县户籍亡故人员,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由县财政每季度按最高1300元/具,以实际火化遗体数核拨县殡仪馆。对火化后骨灰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本县户籍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办理。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及明确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要求,全面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工作。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作用,落实对近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包保责任。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殡葬执法应急处置措施和步骤,指导督促村(社区)将殡葬改革有关政策列入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二)强化县级部门及乡镇责任。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是本单位、本系统、本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殡葬改革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14 17:26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公民丧事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死亡后,应积极实行火化。下列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必须火化:
(一)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和城镇居民(含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党员、村(社区)“两委”成员,各级“两代表一委员”;
(三)从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居民。
二、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在殡仪馆或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烟花鞭炮、抛撒花圈、花篮或冥纸、冥钞。
三、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公墓安葬或节地生态安葬(抛撒、水葬、花葬、树葬、壁葬、草坪葬等),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市农村居民遗体火化后可免费安葬在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国道及省道、铁路等主干道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新增坟墓;禁止超标准占地兴建坟墓;禁止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墓穴、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和违规建造的硬化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坚决依法拆除。
五、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六、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韶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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