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同诉讼圈 Author 邹一娇游冕陈樱娥
商事诉讼的圈儿
邹一娇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曾获“蓟门法学”学术论文大赛一等奖
游冕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曾获江平民商法奖学金
陈樱娥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
导读
在现实中,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行为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由于能够产生相同的社会效果往往无法得到清晰的区分,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中核心内容的考察和择取,本文将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行为定性为股权转让行为。由于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在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仍需承担股权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但公司资产与股权之间的抽象联系不足以成为公司资产瑕疵构成股权瑕疵的理由。化解抽象法律与复杂现实紧张关系的核心在于对概念空洞化倾向的警惕,我们应始终关心语词在法的规范性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和承载的立法者的规范意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者无权根据自设立场恣意裁剪意思表示和法律规范,法体系内含的立场是唯一正当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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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责任编辑 | 关依琳
文字编辑 | 王婧 刘欣 陈舒民
来源 |《法理》杂志2019年第5卷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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