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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执行工作是实现实体正义、兑现胜诉利益的最后一环,而“执行不能”、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等问题极易诱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在“后新冠时期”诉讼激增、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下降的严峻形势下,应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精髓,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和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促进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协同执行机制。关键词:枫桥经验;执行社会化;协同执行;善意文明执行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摘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两条相互联系、紧密结合、彼此促进的主线,即改革的进路和法治的路径,这两条主线的共同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完善和发展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同步推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与法治现代化紧密相关。制度是现代化的基础,法律是制度的根本,必须协调好改革与法治,完善法律创制,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法治;法律创制;法律体系;制度优势摘要:在中国的法治化治理进程中,国家发挥了积极充分的能动作用。在改革逐步深化和法律治理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的社会治理机制渐成共识。更新法治建设中的国家角色与作用,需要对过度国家中心主义色彩予以淡化,扩大社会参与,主张合作治理,坚持国家法主导下的法律多元,理顺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完善执法体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举措力促国家在能动与谦抑之间达致平衡。摘要:王阳明立足于《大学》开篇规定的“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把德作为建构文明秩序、完善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王阳明也注意到“礼、乐、刑、政之法”对于治国理政的意义。德与法,就构成了二元并立的规范结构。就德与法之间的关系来看,根据王阳明关于“本”与“末”的二元划分,德是治国理政之“本”,亦即德治为本;法是治国理政之“末”,亦即法治为末。把德治为本与法治为末结合起来,就是“德本法末”。王阳明关于“德本法末”的构想,既渊源于古老的“明德慎罚”,同时也构成了当代中国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资源。韩喜平,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中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多显著成就,不仅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全面发展,形成了“1+4”的基本框架结构,明确扩大了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而且在党内法规的运行、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衔接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现存问题主要有:党内法规还存在不完备、不协调、不规范现象;党内规范性文件既缺乏区分,又缺乏形式规制。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好顶层设计、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提升治理效能,还需要以现存问题为着力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郭春镇,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摘要:《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将网络安全界定为国家能力,并由此提出了这一领域国家能力建构与发展的新问题。依循国家能力理论的研究线索,可将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实践解读为制度供给、合法性塑造、多元共治、应对国际风险与开展国际合作等内容。现阶段,我国国家网络安全能力存在着立法技术、政府机构内部网络安全能力、多元治理经验和国际法治参与能力上的不足,制约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发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和改进意见反馈机制,强化立法机构的立法技术和渗透能力、协商能力,实现制度升级;通过设置更加清晰的责任机制,督促政府机构以同等于甚至高于私营部门的审慎态度对待网络安全工作;通过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合规免责与尽职免责,财政、技术、信息支持等手段,激励企业以最佳实践参与网络安全共治;通过提出或参与制定更加先进详细的网络安全保护规则,为国际法治提供可操作的规则范例。摘要:常理作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涵盖了多维度的经验法则与行为逻辑,构成公共合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经常诉诸常理展开司法论证。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依据常理进行事实推定、通过常理沟通法律规范与日常逻辑、诉诸语言的通常含义展开法律解释和依托常理进行法律责任归结等方面。由于常理是公众普遍接受的通常之理,法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常理是众所皆知的,依据常理进行的论证往往缺乏细致规范的说理,加之不少司法论证所依据之“常理”并不通常,如何规范常理的司法应用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教义学规范常理论证的问题定位,诉诸法律逻辑检验常理应用的思维进路,依托论证型式剖析常理论证蕴涵的推论规则。王艳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摘要:契约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是典型的经验事实。随着人类从工业时代、商业时代、金融时代、信息时代逐步进入智能时代,契约的形式不断创新,契约关系日趋复杂,呈现为从个别性契约到关系性契约的谱系。关系性契约的高度生活依赖性和义务—责任二阶性对契约法观念和契约法规范提出双重变革要求:在法观念上应当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关注契约内部转向内外兼顾;在法规范上需提供开放性的法源,在规范适用上需采取多元的解释方法。现代复杂条件下的契约法规范承担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双重任务,契约法规范理论应统合合同法与相邻规范,构建整合之契约法理论。关键词:契约谱系;规范协调;生活事实;整合之契约法理论摘要:德性司法是运用法官德性解决实践问题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司法方式。德性司法注重大众化的司法方式,更加追求司法过程中的实质公正,要求积极能动的司法。德性司法中的德性是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个体所展现的德性,法官的德性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低阶和高阶角度可以进行四种德性分层。在理念、方法、效果等方面,德性司法与市域社会治理存在内在融通。蕴含德性司法的市域社会治理可以提升社会治理的现实有效性,市域社会治理的视域则可以突破司法场域的封闭和局限,进一步明确德性司法的内在特点和优势。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德性司法;职业司法;人民司法;司法方式摘要: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生成和兴起,是法学研究进入多元化时代的必然现象,也是法学研究后现代转型的直接而具体的反映,形成了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与优势。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经历了由多学科到交叉学科再到跨学科的推进过程。跨学科程度不断加深,在由前理论到引介理论再到自觉理论建构的发展过程中,其理论建构力逐步增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既源自法学研究的内生变革动力,也与法律发展的时代背景存在密切关联,初步形成了其结构范畴。未来可预期的国内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将在判决书、解释学、人工智能、法律文化及法律教育等领域做出独特贡献。关键词:法律与艺术;法律与文学;法律与音乐;跨学科研究张斌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摘要:法律衔接是指法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连接,其强调系统要素间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和连贯性。监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当是各内设机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衔接顺畅的有机系统。整个监委会系统的运转离不开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衔接,但作为新机构、新机制,在其运行的初期,其构成要素运转中的承接、对接,难免出现衔接不畅、协调不够的状况。实践中,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把系统论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始终,把建立一套系统衔接、运作有序、顺畅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需将监委会视作如生命体一样的自创生系统,厘清纪法关系,完善监委会内外部衔接机制,不断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的构建。关键词:系统法学;法律系统;法律衔接;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陈林林,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摘要:在传统民法语境中,公序良俗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但从法理学的角度观之,其逻辑构成和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都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具有相对宽泛的事实要件和较为克制的价值评价功能。因此,它本质上属于法律标准。内容上,它可以指向丰富的法外渊源,包括原则、政策和习惯等类型。司法实践中,民法理论以关于公序良俗的立场为其设置了运用前提。但是只有站在公序良俗的立场上对其正确定性和分型,才能为涉及公序良俗的案件提供有效的裁判方法。摘要:法条“休眠”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普遍现象,包括真性“休眠”和假性“休眠”两种样态,其中假性“休眠”是需要激活的主要类型。除完善立法以明确操作标准外,借助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倒逼法律规范实施构成激活“休眠”法条的另一重要方式,即“通过案例激活‘休眠’法条”。“通过案例激活‘休眠’法条”实质是以案释法,主要运用了目的解释和案例解释两种方法。为保证实效,该激活方式应满足两项要求:第一,典型案例需同时具备“基础要件”和“外部要件”,且必须把握作为“外部要件”之舆论影响的合理限度;第二,运用目的解释和案例解释激活“休眠”法条时,必须遵从相应的解释标准。关键词:“休眠”法条;以案释法;法律解释;解释标准王禄生,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副处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摘要:智慧法院建设虽然与传统司法信息化建设具有逻辑的承继性,但却存在根本差异。这突出表现在深度运用智能技术实现个性化司法公开、定向化诉讼服务、专业化审判执行与静默化司法管理四个方面。中国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较好地结合了地方试点主义、技术治理主义与国家推进主义的积极元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经验。然而,上述中国经验在给智慧法院建设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智慧法院建设造成了区域协同发展不足、潜在风险评估不足、社会力量整合不足的现实障碍。因此,在下一阶段的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应当打造一体化的建设模式、推进智能技术的再治理并强化社会力量的实质参与。关键词:智慧法院;司法大数据;司法人工智能;中国经验1.从功利主义到解释主义:论环境法理研究方法论的转向马驰升,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摘要:随着整体主义环境观的提出,根据“新生态学范式”的要求,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因囿于“理性人”与环境污染认知且受限于“浅技术化”手段,无法连接环境法理与自然科学理论的弊端更加明显,以致环境法缺乏“生态化”特质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而随着以解释主义为代表的交叉性学科方法论的发展,特别是复杂理论的成熟,为解读人与环境的“生态化”、“社会化”特质,解释环境系统与人类社会之间的关系,消除环境法中的复杂因素,丰富环境法理供给以及链接自然规律与法律规则提供了基础和方法。以此为出发点,借助解释主义方法论,通过赋予环境“自由发展”的空间和强化自然人的环境责任来完善环境法,才能使环境法真正顺应自然规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所蕴含的各种法治思想特征,分别表现为法哲学、法价值论、法制度论、法规范论、法行为论、法社会学等不同法知识学形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使其居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百科全书”的理论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特征,深刻地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与其他现象之间的“十个关系”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体系以及话语特征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彻底地摆脱西式法治话语的影响,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理学之路。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知识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十大关系”;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摘要: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然而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才能获得真实的内涵和完全的意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是人民性、法律性、实践性的统一。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执政党建设、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坚持法治价值理念,全面依法治国,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迈进。摘要:对于缓解法理学的“无用化”危机,以法律思维为线索重构法理学知识体系尤为必要。其重点在于通过“反思”梳理法理学的四个知识层次,将不同层次的法理学知识与法律思维的步骤相对应,揭示法理学知识在法律思维中被用于解决何种问题,进而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关系都属于“法律规范”层次,分别可以解决规范的寻找和分析问题;法律解释属于“非理想性规范理论”层次,可以解决事实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法律价值属于“理想性的规范理论”层次,可以解决价值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法律与社会理论、行为规范性理论都属于“法是什么”的元理论层次,分别可以解决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冲突问题、超越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大前提构建问题、大前提构建的基础平台问题。摘要:当下智能裁判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我们能否通过数据和算法进行法官情感计算,有效还原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智能裁判价值判断重在对法官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过程进行法律解释模拟,这也是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的关键。面对智能时代传统教义学理论中经验要素缺失的事实,以多学科为基础的认知科学为智能裁判的解释模拟提供了研究新思路。该认知研究主张运用心理学和人工神经网络等方法探究和模仿裁判者思维模式,将法官裁判中的“解释规则”作为解释模型建构的基本要素。智能裁判解释模拟的核心任务有三:第一,基于认知立场确立法律解释认知逻辑;第二,发掘认知层面的解释规则并转化为算法规则;第三,借助认知要素检验所构建智能推理模型的可行性以保证通过图灵测试。结合此模拟过程及裁判实践来看,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虽未来可期,但当前从辅助层面来定位更为妥当。关键词:智能裁判;情感计算;法律解释模拟;认知科学;认知逻辑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遵循。学习和掌握其逻辑体系和理论特征,有助于在实践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其逻辑体系可以从重大意义、建设标准、政治方向、重点任务、推进方略、若干关系和具体措施等七个方面进行整体把握。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的全面性、政治性、人民性、正义性、统筹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等七个方面的理论特征。江必新,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有效应对乌卡时代的各类风险提供了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妥善处理发展、改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在大数法则、大道至简、程序多元、分类施策、资源下沉、积极法治、网状布局、自我治理、缓急切换、理性问责十个方面下足功夫,积极应对乌卡时代我国经济社会进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摘要:在中国学界,法教义学研究之“实”出现得要比“名”更早。法教义学从诞生之初就面临着激烈的争论,外部压力和精力限制使得学者们对法教义学的知识论反思严重不足。“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迫切需要澄清十组问题,可以被分为三部分:第一组问题即法教义学的含义,对它的回答构成了回答余下问题的出发点;第二至第四组问题涉及法教义学的定位,包括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法学方法论)的关系、法教义学在法律科学中的位置以及法教义学与神学的异同;第五至第十组问题涉及法教义学的定性或相关立场,包括法教义学是否仅是一种“德国现象”、法教义学是否是“继受法学”的体现、法教义学是否就是法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教义学是否必然排斥后果考量、法教义学是否无法应对疑难案件以及法教义学是否必然预设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教义学虽在德国屡受质疑,但经受住了考验。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刚刚起步,肩负着与德国不同的历史任务,应当步伐坚定地迈向未来。关键词:法教义学;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法律科学;本土化于璐,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法学院助教摘要:智能司法的设计进路主要是以推理逻辑为指导,通过机器深度学习实现类案类判、推理和决策等,其能够为法律职业者、当事人提供参考信息,减轻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工作负担,促进司法公正。若使智能司法系统更好地发挥作用,不能仅运用逻辑数算开辟设计进路,还应当以人工心理的研究现状为依托,考量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法官决策的心理要素,引入智能司法的心理学设计路径,使智能司法更加“智慧”。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的杰出贡献、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相结合,成功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了丰硕理论和实践成果。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新时代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依托本土文化资源,兼收并蓄人类一切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在实践中不断实现创新,为法治中国建设汇聚磅礴力量。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一百周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育人可以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补强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法律之维,增强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育人应以实现价值认同为基本逻辑,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立场,遵循价值认同形成规律,创新文化育人方法,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育人功能。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文化育人;价值认同;文化自信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新型权利的享有者由群体拓展至群体内的个体,权利人因与诉讼标的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而投诉无门。新型权利侵犯的法益零散轻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启动失灵,即使程序运转,也会因程序冗长拖沓而错过权利人补偿的最佳时间窗口。不同于传统模式下权利人凭借意思自治理念,能够依靠自己的决策实现救济,新型权利的享有者无法自力行权,只得求助于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从权利内部构建新型权利的尝试面临诸多困境,应当将关注焦点转向义务端,通过约束权利主体之外的行为,反向保护权利,形成对权利的尊重。关键词:新型权利; 群体性权利; 义务; 权利泛化;反射保护蒋德海,华东政法大学政党理论研究所所长、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摘要:法律监督是一种法治生态。法律监督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宪法职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的某种约束权力的法治生态。从法治生态的视角来理解法律监督,将人民检察院确立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也符合监督约束权力的客观事实,能较好地化解当前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矛盾。构建法律监督的法治生态既是实施宪法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这种法治生态实施和推进的力量。汪仲启,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摘要: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传统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大异其趣。如果说欧美国家奉行的是一种抽象法治,一种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形式法治和基于社会分工的专业主义法治,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种政治性法治、治理性法治和融合性法治。政治性和规范性是任何法治形态的两大基本属性。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理论普遍从规范性意义上界定法治,忽视了法治的政治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生于中国的历史社会传统和革命建设过程,作为一种政治性、治理性和融合性法治,体现了政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在政治性和规范性两方面共同推进。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治性;治理性;融合性摘要:法权说的核心内容由权利、权力、剩余权、权、法权、义务、法等7个基本概念、若干基础性命题和相关分析模型构成。用法权一词实因别无更好选择。义务的重要性、常见性低于权利、权力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将权力概念的范围控制在实在法限度内的安排优于其他选择。确立权、剩余权概念符合逻辑与实践相一致的原则。秦文的分析方法和逻辑瑕疵导致了对权利、权力财产内容的认识偏差。有新概念新名词,才谈得上新的法学思想。如果将法权说比拟为一幅色彩斑斓的投影画面,它的底色一定是代表经济利益的色彩。权力识别实质标准非常必要,有巨大技术优势,有助于严格、合理、周延地区分权利和权力。摘要:王通对中国固有法理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的二元划分。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可以并称,分别代表了不同时代的两种规范。其中,三代之法即为王道,它在春秋时期是由孔子的《春秋》及六经来承载的,在隋代是由王通的《元经》及“续六经”来承载的。两汉之制亦即两汉时期的法度,其主要内容是“仁义公恕”,具体表现为“役简”与“刑清”。完善两汉之制的方向,在于“终之以礼乐”。通过礼乐的复兴,有助于走向作为三代之法的王道。把三代之法与两汉之制结合起来,就是王通建构的二元规范理论。关键词:王通;文中子;三代之法;两汉之制;二元规范段凡,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形成和发展,有着特定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来自于对历史现象的分析、对历史走向的洞察、对历史情势的研判、对历史经验的启发、对历史教训的总结、对历史方法的把握,形成于对历史之问的解答。党的意志和智慧,党的意志和方略,促进和催生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呈现出中国人民自主成功开创法治优越性的历史刻度,展现出确保成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展于对“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实践逻辑和规律的深刻把握中。从历史发展演变逻辑中生成的历史智慧,从实践发展逻辑中生成的实践智慧,催发生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于历史和实践相统一的新时代。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摘要:两个“基本实现”和三个“基本建成”是2035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其中,三个“基本建成”是法治本体层面的建设目标,是法治中国的骨架与血肉本身;两个“基本实现”则是法治价值层面的建设目标,是法治中国的精神与追求所在。通过梳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提出时间点,可以知所从来,更加清晰地认识我国的法治实现路径;通过厘清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和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可以明其理念,更加深刻地阐明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与贡献。析法治之机理,明法治之精神,方能在此基础上对2035年法治中国建设远景进行展望。关键词:法治建设;远景展望;三个“基本建成”;两个“基本实现”摘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等新兴计算机科学技术来研究和解决法学问题的计算法学方法,是具有多学科基础的跨学科研究方法,研究的是可计算的法学问题,可以实现海量法律数据的自动化处理过程。其注重数据分析和实然经验的特点,并延续了法律实证研究的传统,同时又拥有更为广阔的研究视角和更为复杂的研究方法。但计算法学方法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中的价值判断、规范研究的方法。法学研究者仍需要根据研究的问题、可获得的材料、研究条件选择适当的研究方法。价值判断、规范研究、计量法学等方法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计算法学方法将与这些方法一同构成保障法学研究科学性的一部分。关键词:计算法学;法学研究方法;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摘要: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目前,完善乡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创新乡村治理法治化模式;理顺乡村治理体制,夯实依法治理组织基础;增强乡村法治文化常态化建设,完善法治化考评体系;打造法治化的基层干部队伍,强化乡村治理法治化发展的人才保障。摘要:“区块链+法治”的多方位、多领域应用,能有效提高法治建设,全面促进依法治理。事实证明,“区块链+法治”在行政立法评估工作的应用,取得了显著成绩;“区块链+法治”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实现了自动监督、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区块链+法治”在公证服务中的应用,为弱势群体、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等提供更为有益的支持;“区块链+法治”在司法诉讼中的应用,可实现证据采集全流程追溯可查,保证公平与公正。摘要:法思维逻辑起点的模糊,已成为推进法治建设的观念障碍。遵循逻辑规则是法律思维的显著特征。为法治服务的法思维,其逻辑起点是拟制的法律。法律规范的内容虽源自社会,但体系性的法律架构是立法者拟制的产物。被拟制的法律原则、规范、概念、主体等作为制度性事实是“效果历史”的组成部分。作为意向思维的结果,法律对所欲调整的社会已有所定义。法治是由法律定义的秩序。法律既是思维的指引,也是推理的前提、解释的对象、论证的依据。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是“据法思考”,拟制的法律是据法思考的逻辑起点。关键词:法律思维;据法思考;法治逻辑;法律拟制;法律方法摘要:作为法律研究的范式之一,法律的经验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的运行过程、法律的影响、法律与社会规范三类问题展开,运用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微观个体三种基本社会科学视角进行观察。法律的经验研究不仅可以解释问题,也可以围绕事实来解决问题:在立法论层面,经验研究可以转化为公共政策分析。在解释论层面,经验研究可以帮助形成证据事实,能够提升利益衡量和后果考量的准确程度。法律的经验研究不可能脱离规范来研究经验事实,因此,需要与规范研究进行分工合作,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教义知识基础上迭代升级,在整体论基础上形成知识体系并追求理论意义。关键词:经验研究;规范研究;社科法学;事实与规范;整体论摘要:法律经验研究在中国方兴未艾,亟待发展。法律经验研究的根本特点是: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从法律的外部来研究法律。法律经验研究是不满足于规范研究而产生的,它将研究重心从书本的法律转向实际运作的法律。同时,在以经验作为论据这方面,它与法律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等相关学科有着重要的差别。法律经验研究将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知识,为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以及国际学术对话提供平台,并为形成法学研究的中国学派创造契机。摘要:虽然法律体系本质上是个规范体系,但因为其中关于行为人、行为和行为后果的规定也往往来自对相关事实的观察和归纳,所以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个事实体系。人类对事实的认知方法和能力制约着法律体系中事实和规范的整合程度。从农业社会发展到工业社会,法律体系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提升而日益变得更加科学,但仍因为人们对事实进行观察、归纳和推理的认知局限而未能消除法律体系中事实和规范的鸿沟。不过,正在发生的信息革命以及所带来的大数据研究方法将推动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并由此可能演化出一种全新的、事实与规范高度融合的新型法律体系。关键词:事实;规范;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科学摘要:随着党内法规的实践探索不断深入,党内法规已成为学术研究热点,但理论界对于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仍然存在争议,代表性观点有软法论、硬法论、多重属性论、约定俗成论等。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研究,应当考虑党内法规是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制度载体,是执政党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法治方法的战略运用,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我管治的正式制度规范。中国特色政治-法律场域中的党内法规具有意识形态、法治体系与制度规范的三重属性。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法治的一般原理,围绕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容,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政治方向、战略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六个方面去把握,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二十二个坚持。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核心内容;国家治理现代化摘要:包括法律职业伦理在内的所有类型的职业伦理,都面对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什么它是一种“职业伦理”,而不是日常道德?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注意职业伦理这种道德评价出现的场合,是一种“规则允许但道德不允许”的情形;并且,这种情形必然涉及到“规则的实践”的理解,这是一种以主要社会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善的实践。由此出发,就会得出如下两个结论:第一,并不是每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都有职业伦理;第二,职业伦理必然是职业性的,而不是日常道德的。摘要:我国法官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和司法文件,既有概括性规定,又有具体规定,还有间接性规定。我国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存在形式性缺陷、模糊的有限豁免和误导性的错案责任等不当之处。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即司法裁判行为,应该成为法官责任豁免对象。以之为核心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既可以充分保障法官正常行使职权,又能够对故意违法裁判行为予以追究。《国家赔偿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文本需要据此改进。关键词:司法裁判行为;错案责任;法官责任豁免;中立性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官职业道德观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存在批判和重构两个维度。要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官职业道德观,必须结合语境从他们的文本中区分肯定性叙述和否定性叙述。为民、公正、独立、理性、合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的法官职业道德,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官职业道德观的核心是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深刻地影响了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观。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法官职业道德;司法为民;司法公正黄伟文,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摘要:法官可以自由地作出裁判,因此法官应为其裁判承担道德责任。作为法官道德责任基础的自由,是一种作为慎思的自由,它对负责任的裁判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法官应把自己视为法律人共同体的一员,并根据专家标准作出慎思的裁判,尽最大努力追求司法之善。这种责任观为司法提供了一个诱人的伦理目标,使得法官不仅仅是在整体的,而且也在个人化的意义上成为法律和道德的实践者。关键词:自由意志;道德责任;慎思;法官责任;伦理目标摘要:司法推理价值判断是指法官在法律价值的指导下进行司法推理。指导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价值是固有价值,具有客观性,它们是构成法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需要在司法推理中符合这些基本价值。价值与价值观、价值与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坚持在司法推理中根据法律进行价值判断的原则。应当坚持司法改革,建设、发展有助于法官依法独立进行价值判断的制度安排。社会公众和法律界同行是司法场域的重要行动者,对司法推理价值判断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需要在他们之间建设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以有助于法官和法院根据法治原则进行司法推理价值判断。关键词:司法推理;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依法;体制摘要:后果论者试图将后果考量作为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方法,甚至是唯一(充分且必要的)方法。后果考量可以分为后果预测与后果评价两个层面。后果预测的推理结构合乎逻辑,但在运用时存在普遍法则的可靠性问题、后果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后果预测的比较劣势问题。后果评价的必要性则导致了后果论证的推理有效性问题、后果评价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问题以及后果评价之特定标准(如福利经济学标准)自身的问题。尽管后果考量可能会给司法裁判带来“理性增益”,但它必须与额外的实质评价标准或程序评价标准相结合。作为一种论证形式,它本身也必然预设或需运用价值判断,从而无法完全化约价值论证的复杂性。关键词:价值判断;后果考量;后果预测;后果评价;福利经济学摘要:形式主义司法三段论无法妥当地说明价值判断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定位。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其作为裁判依据具有明显的二阶性。在常规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作为“论证性依据”为裁判结果提供更加充分的说明性理由。在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价值判断作为“决断性依据”为何以拒斥特定规则的适用提供证成,并指示相关公众意见和法律原则进行互相“加工筛选”以形成可供适用的裁判依据。论证性依据与决断性依据的识别标准是法官对可预见的裁判结果的价值认同。不论是作为论证性依据还是决断性依据的价值判断,都必须接受法律体系的约束和指引,保证法律推理具备一定的“形式性”。法官的价值判断被用来塑造技能更加高超纯熟的司法工艺师,而非“放飞自我”的政治家。关键词:价值判断;法律推理;二阶性;论证性依据;决断性依据摘要:在“疑难案件”或“公共案件”中,价值判断更有可能被视为法官主观任意性的产物,进而招致规范性诘问和正当性质疑,客观性因之成为了捍卫价值判断的可行路径。基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客观性的多重涵义,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客观性可视为法律客观性和裁判客观性的延伸和细化,其命题证立源于价值本身的客观性、价值事实的客观性以及共有价值观念的客观性,前设在于“价值判断—法律规则”的二元界分和双层推理。在此基础上,宜将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界定为一种“主体客观性”。其间包含了双层结构:第一层结构为“依法裁判”,强调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一一对应;第二层结构将多数人的“共识”或“同意”作为核心要义,从而形成了一种“公共的客观性”。摘要:作为一种新型人权,社会权具有和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所不同的特殊属性。首先,社会权是一种身份权利,是以其属于某个国家、地区的居民资格以及弱者的特定身份而获致并享有这一权利;其次,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施行积极作为,保障公民体面生活、尊严生存;再者,社会权是一种受益权利,即给予权利人以相关物质上的利益或行为上的帮助。因行为人是否参与的不同,存在由国家主导的社会权受益路径和由当事人参与的社会权受益路径。10.法律价值的确立方式:从建构理性主义到道德情感主义摘要:建构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认识来自于理性而无需立足于经验。建构理性影响下的法律价值问题,主要体现为自由追求的异化、功利主义倾向、民意来源的不足,以及分析法学忽视意义追问等。道德情感可以理解为一种与公益和道德相关的心理情感。休谟的正义观等为依据道德情感确立法律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依据道德情感确立法律价值,有助于法律关照民众生活经验和情感,预防以建构理性确立法律价值之不足。在中国语境下返本开新,依据仁理念确立法律价值,也是一种依据道德情感确立法律价值的方式,对法律实践和中国法治理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摘要:当下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技术难题以及司法自我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的运用主要还是以“人工+智能”的方式展开。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推进,未来科技对传统司法的冲击不仅是人工作业的替代,更可能在深度学习的场合取代人作为决策者的主体地位。将现代科技作为人类经验司法的补充和理性司法的强化,用智能化的高效服务于人性化的公正是智能法治的应有之义。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智能化改革,要守住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的最后一道防线,针对裁判的不同阶段、不同要素以及不同类型案件划分人工与智能裁判的界限,探索人工与智能协同合作的裁判模式。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裁判;司法公正;法官主导;协同合作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科学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发展中国家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展示了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行动指南。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行动指南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立场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科学立法,以人为本;严格执法,执法为民;公正司法,人民至上;全民守法,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条人民性的脉络一以贯之,构成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历史意义上看,它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根本问题回答的集大成之作,是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和人类法治文明的深刻原创性贡献。从理论意义上看,它具有完整的思想构成性,是对法治观点、命题、理论层次的超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的继承、发展、创新和升华。从实践意义上看,它贯通了我们法治建设过去的经验、当下的聚焦和未来的远景目标,具有伟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徐祥民,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历史学博士摘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不断向前延展,形成“三步走”的阶段性攀升。其中第一步,建立人民政权,已经走完;第二步,填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建成经济发达的中国,已经胜利在望;第三步,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三步走”各自需要不同的装备。全面依法治国是顺利走完第三步的必要装备。因为实现中华民族全面振兴,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为依托,只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终实现,离不开现代化法治的助推。关键词:法治思想;伟大复兴;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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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赵剑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