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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孔红:“存在”究竟是不是谓词?

法理杂志 2024-01-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SHKXLT Author 孔 红





来源

《社会科学论坛》2022年第2期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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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逻辑学研究所教授,哲学博士。先后在《政法论丛》《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代表著作有《逻辑中的表列方法》等;代表译作有《蒯因著作集:数理逻辑》《推理的要素》等。主要研究领域为现代逻辑、法律逻辑、道义逻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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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阶逻辑的形式语言中,“存在”是一阶量词,但作为谓词的“存在”也是可以表达的。肯定“存在”的量词用法并不意味着必须否定作为谓词的“存在”。蒯因消除单称句中的名字、将“存在”一律处理为量词的做法并不能解决“不存在”难题。承认在不同的理论之间的确有本体论承诺的差异,就必须承认“存在”的谓词用法。通过在逻辑语言中表示出不同意义的“存在”谓词,可以解决“不存在”难题。



“存在”是本体论的核心概念,也是一个逻辑量词。在哲学史上一直有关于“存在”是不是谓词的争论。亚里士多德、康德都有过“存在”是量词的明确论述。弗雷格所创立的一阶逻辑为这一思想的精确技术表达提供了工具。弗雷格指出“存在”是作用于概念的量词,这一思想后来为罗素、蒯因等人所发展,“‘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已经成为分析哲学根深蒂固的信条。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存在”既可以用作量词,也可以用作谓词。在自由逻辑中既包含存在谓词,也包含存在量词。对自由逻辑某些系统的分析表明,单称存在句中的存在是一阶谓词。那么,如何理解关于“存在”不是一个谓词的论述?存在量词和存在谓词之间是什么关系?蒯因的本体论承诺和语义整编方法能否解决“不存在”难题?围绕着这些问题,本文从“不存在”之谜出发,探讨“‘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的思想及其理论后果。


一、蒯因对“不存在”难题的回答


柏拉图的“不存在”之谜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难题,它与罗素在其著名的《论指称》一文中试图解决的第二、第三个问题直接相关,


[英]伯特兰·罗素:《逻辑与知识》

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同时也是蒯因在《论何物存在》一文中所要回答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一个在本体论意义上不承认个体a的人无法通过说出“a不存在”来表明自己的看法。因为a是一个指称词,说出“a……”就是在谈论a这个对象,因此说“a不存在”是自相矛盾的。蒯因说,从历史上看,这个谜一直是难以解决的。他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是解开“不存在”之谜的一把钥匙。罗素本人只是将摹状词方法用于单称词项中的限定摹状词,蒯因则进一步将这种方法推广到名字,以解决无指称单独词项引起的“不存在”难题。


让我们假定“a不存在”的确是自相矛盾的。由于在“a”的位置上可以代入任一单独词项,那么说任何一个东西不存在都将导致自相矛盾。这意味着必须承认任何一个单独词项指称的东西都存在。但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因此不能认为“a不存在”这个句子是包含矛盾的。那么,如何消除“a不存在”的矛盾呢?有两个可选方案。方案一是使句子中的单独词项“a”不承诺对象的存在;方案二是承认“a”承诺对象的存在,但是a所承诺的“存在”不同于“a不存在”中的那个“存在”。蒯因选择了第一种方案。


他首先将“珀加索斯存在”表示为∃x(x=珀加索斯),其中“∃”是存在量词,“x”读作“存在x”。这个公式等值于∃x(x存在)且x是“珀加索斯”指称的对象。


蒯因的想法是:“如果∃x(x存在)为真,且‘珀加索斯’在‘珀加索斯存在’中拥有纯粹的指称位置,那么说‘珀加索斯存在’是假的看来就有些奇怪了。”但是,“我们还是认定‘珀加索斯存在’或‘∃x(x=珀加索斯)’为假”。经过分析,他断定∃x(x存在)是逻辑重言式,于是得出了“珀加索斯”在“珀加索斯存在”中不是纯粹指称词的结论。蒯因的分析大致相当于,如果


(1)∃x(x存在)

(2)“珀加索斯”在“珀加索斯存在”中拥有纯粹的指称位置


这两个命题都成立,那就不能说“珀加索斯存在”为假。但“珀加索斯存在”的确为假,因此,或者(1)不成立,或者(2)不成立。在蒯因看来,(1)是没有疑问的,于是他否定了(2),即否定“珀加索斯存在”中的“珀加索斯”是一个纯粹的指称词。“除了所有这些技术细节之外,我们最后要说,如果承认‘珀加索斯’拥有为真或为假的纯指称位置,那就有一点恰恰是错误的;因为人们以为‘纯指称位置’背后潜藏着这样一个观念,即这个词是纯粹被用来指称其对象,以使语句的其他部分对之有所述说”。换言之,承认“珀加索斯存在”中的“珀加斯索”是纯指称词,相当于承认“珀加索斯”承诺其对象的存在。为了彻底打消“珀加索斯”这样的语词承诺对象的想法,蒯因进一步将“∃x(x=珀加索斯)”写成“∃x(x是珀加索斯)”,使句中的“珀加索斯”不再作为一个名字起指称作用,而是作为“……是珀加索斯”这个谓述性语词的一部分,从而“‘x是珀加索斯’和‘x是苏格拉底’现在具有了‘x是圆的’的形式”。经过所有这些努力,“a不存在”中的“a”被驱赶到谓词中去,原来的句子被改写为“不存在是a的东西”或“没有是a的东西”。新句子的逻辑形式为:¬∃x(x是a)。除了将名字概念化从而使名字不承诺其对象的存在,这种方法还包含另一个要点:将“存在”量词化,使原来出现在谓词位置上的“存在”变成了一个逻辑量词。通过这两个手段,实际上就将a的对象逐出了逻辑论域。显然,蒯因肯定∃x(x存在)是逻辑重言式,就说明他已经把“存在”作为量词处理了,据此来说明“a不存在”中的“存在”作为量词会导致句子包含逻辑矛盾,显然是一个循环论证。


蒯因认为从“a是否存在”这个本体论问题退至本体论承诺的问题就可以消除“不存在”难题,这是他的一个错觉。即便说“a不存在”不再引起矛盾,但是从不接受a这个对象的本体论立场出发所说出的所有包含“a”的句子都是假的,a仍然是不可言说的。在有着不同本体论预设的两个理论之间依然无法有效地进行对话。正如卡特莱特等人的研究所表明的,“要准确地阐述蒯因为那种不会导致背理结论的理论的本体论前提所提出的标准,是十分困难的。譬如如果我们考察那种主张存在有燃素的炼金术理论,那么,按照蒯因标准原来的说法,就会导致确认燃素这一类东西是存在的,因为这是该理论的前提。因此,不论是谁对一种理论的本体论前提进行估价,他自己也必须接受这一理论存在的假定,即使这一理论像上边举出的炼金术理论那样毫无疑问是假的理论”。


本文将要说明,第二个方案才是真正解开“不存在”之谜的钥匙。就前述论证来说,蒯因肯定(1)、否定(2)。我认为更为可取的做法是肯定(2)而否定(1)。这意味着,必须承认“珀加索斯”在“珀加索斯存在”中被用作纯粹的指称词,同时承认∃x(x存在)中的“存在”的谓词性质。作为量词的“存在”与作为谓词的“存在”的意义和用法常常是不同的,因而不可以相互归约。由于坚持“‘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蒯因始终如一地把句子中的“存在”处理为量词。在某些情况下,句子中“存在”的谓词身份是如此明显,蒯因也会暂时保留其谓词的语法位置,如在上例中,他也使用“∀x(x存在)”这样的表达形式,但他又马上将这种表述转换成“∀x∃y(y=x)”的形式,从而在语义上将谓词“存在”与量词“存在”等同起来。与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而将名字变成普遍词项的做法一样,在很多情况下,把作为谓词的“存在”变成存在量词的做法不仅是不自然的,而且是有害的。这样的处理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制造新的问题和麻烦。能不能说“a不存在”或者能不能将a逐出逻辑论域其实并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能否找到一个统一的论域标准,为诸如某物是否存在这样的讨论提供一个语言平台。


二、逻辑语言中的量词


初看起来,任何反驳甚至仅仅动摇“‘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这一论点的尝试都会异乎寻常地困难。持有这一观点的人似乎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康德和弗雷格那里找到依据。亚里士多德指出,不能把“存在者”视为一个关于所有存在者的类的概念。康德也明确地说:“‘存在’显然非一实在的宾词;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这相当于说,“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谓词的作用在于将一个概念加在事物之上,而“存在”不能将某个概念加在事物之上。现代逻辑的创立者弗雷格提出“存在”是一个二阶概念,认为说某个个体存在如“J.凯撒存在”是不合语法的。今天,“‘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已经成为分析哲学根深蒂固的信条,蒯因的“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最有力地表达了这一观点。质疑“‘存在’不是谓词”的人似乎需要同所有这些哲学巨匠辩论。实际上,关于“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弄清楚亚里士多德、康德所表达的究竟是什么意思,他们的思想和当代分析哲学“‘存在’不是谓词”的表述是不是一回事。结果将表明,反对“‘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的人并不需要和亚里士多德、康德、弗雷格辩论。而对于以蒯因为代表的某些分析哲学家,我将从蒯因自己的论述中提出论据,说明正是“‘存在’不是谓词”这一分析哲学的主张以及将“a不存在”中的“存在”处理为量词的做法造成了“不存在”难题。名字概念化的努力不仅源于假问题,而且是对空指称词的过激反应。蒯因在《论何物存在》一文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否认名字承诺对象的存在,这个工作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与存在相关的哲学研究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的:一是作为形而上学的本体论研究,试图回答何物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是分析人们如何说、如何使用“存在”这个词,属于语言用法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不同的,却又常常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分析哲学家通常认为,错误地使用语言会导致虚假的哲学问题。关于存在的问题,蒯因采用语义上溯的方法转而讨论“存在”一词的语义。他认为关于存在的不好的哲学也可以看成是对“存在”一词的扭曲的使用。在《论何物存在》中,蒯因说,承认珀加索斯存在的人“就是那些联合起来糟踏‘存在’这个古老的好字眼的哲学家中的一个”,正是不恰当地使用“存在”这个词导致了错误的本体论,使其承认珀加索斯是存在的。实际上,这里所举的例子并不属于对“存在”一词的错误用法,有的只是对“存在”一词的不同用法。正像蒯因自己所承认的,尽管有些人说“珀加索斯存在”,但他并不能够使自己相信,在或远或近的任何时空范围内有一匹有血有肉的飞马。而另一些人,“尽管他承认有未现实化的可能事物,但他却把‘存在’这个词限于现实性,这样就在他自己和我们之间保持一种本体论意见一致的幻象”。而在是否有一匹有血有肉的叫珀加索斯的会飞的马的问题上,这些人的看法并无不同,在本体论意义上他们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分歧在于他们的说法,在于他们以不同的方式使用“存在”这个词。而按照蒯因的理论,本体论看法的不一致必然导致对“存在”一词的不同用法。如果哲学家A的本体论承认个体a,而B的本体论否认a,那么,他们不仅认为对方的想法是错的,而且对方关于分歧这一事实的表述也是错的。A可能说B不承认a这个东西,B则会说根本就没有A断言的东西需要他来承认。本体论的分歧似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语言,使人们丧失交流的语言平台。但是我们将看到,这不过是将所有的“存在”都处理成量词所造成的结果。


语言分析包括两个层次,一是自然语言的分析,一是逻辑语言的分析,两者是彼此对应的。从自然语言的语法看,“存在”有时用作量词,有时用作谓词。“存在”用作量词的例子比如“有(存在)人故意制造了这场火灾”。“存在”做谓词的例子如:“故意制造这场火灾的人存在”,或者更自然一些:“故意制造这场火灾的人是存在的。”在讨论这起火灾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有人蓄意纵火的背景下,这些说法都是有意义的。作为量词,“存在”的意义总是依赖于它所出现的句子。作为谓词的“存在”是有歧义的。再看下面这个例子。甲问乙:“昨天你从我这里借去的100元钱你打算买什么?”乙感到困惑,他不记得自己借了对方的100元钱。为了说明他没借这钱,他可能说:“你所说的那100元钱根本不存在,没这回事。”这时,甲想起了一个细节,于是对乙说:“我昨天借给你的那张钞票上刚巧被人写了两个字‘××’。你可以打开钱包找找,看那钞票在不在。”在这个例子里,我们看到“存在”一词有三种意思。首先是一张纸币的存在,这是可以触摸的存在。其次是作为借贷标的物的100元钱的存在,这是可以通过某一张纸币而加以证实的存在。第三种是当乙说“那100元钱根本不存在”时所预设的“那100元钱”的存在,这是语言或说话意义上的存在。因此,似乎不能指望在自然语言中对“存在”的语义分析会得出唯一的结果。


由于逻辑语言的抽象性,恰好提供了对“存在”的中立的一般性分析,在逻辑语言中可以超越“存在”各种具体涵义来研究“存在”本身。以一阶逻辑的语言为例。在一阶逻辑中,量词只能带个体变元。用D表示由全体个体组成的个体域或论域,全称命题∀x(α)为真,当且仅当x遍取D中的每一个体都为真,α才为真。即,所有个体都能在x的位置上满足α。D是∀x中x的取值范围,∀的意义直接依赖于D。∃xF(x)为真,当且仅当至少有D的某个个体d,使F(d)为真。∃xF(x)的真假取决于D的值。可见,个体域D是解释量词所必需的。在此意义上,量词“存在”是相对于D而言的,相当于“存在于D”。特别需要留意这里符号的用法。d用来代表D中的个体。x是个体变元,用来不确定地指称D中的个体。还可以设置个体常元如a,a确定地指称D中的某个个体。


只有在逻辑学中才会直接使用逻辑的形式语言谈问题,所以常常需要将逻辑的语言系统升级为某一理论的语言系统。按照蒯因的说法,反向的过程是将一个理论预设的对象语义整编到逻辑语言的论域里。一阶逻辑的形式语义建立了一阶逻辑语言与抽象对象之间的联系。在逻辑应用中,抽象对象又可以进一步被解释为直观对象。从纯逻辑过渡到某一具体的理论T时,所要考虑的对象的范围便由逻辑论域D限制到T的理论论域,记作DT。由于逻辑语言中的个体词可以被解释为任意种类的对象,因此可以近似地说,T的论域DT是D的一个子集。DT包含理论T预设的所有对象。D中个体的名字是逻辑语言中的个体常元,DT中的个体也可以有名字,以被方便地谈论,如算术中的1、2、3……这些名字是T-语言的基本成分。DT中对象的存在是被理论T所预设的,我把这样的“存在”称为T-存在。即,说一个个体a是T-存在的,当且仅当a∈DT。T-语言中量词的意义直接依赖DT。“T-存在”是T-语言的量词,其意义相当于“存在于DT”。任一DT的真子集都是T的有意义的概念,但DT本身并不是。


有了这套装置,就可以谈清楚自然语言中“存在”的用法,谈清楚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说法是什么意思,谈清楚与“存在”关联着的几乎所有问题。这套装置首先帮助我们实现了“存在”一词在自然语言与逻辑语言中的互译。自然语言中的量词“存在”通常自带论域。“有人故意制造了这场火灾”这个句子中的“人”是“有”所携带的论域,意思是在人的集合中有一个或一些元素如何如何。而逻辑语言的抽象性要求必须为存在量词特设论域。并且为了保证逻辑的普遍适用性,这个特设的论域要尽可能大。将这样的个体域记为D。这样,自然语言的量词所携带的那个论域就成了D的一个子集,而D的子集在逻辑语言中用谓词来表达,于是“有人”中的“人”成了谓词,原来的句子翻译为:∃x(x是人且x故意制造了这场火灾)。


若以D作为一个逻辑语言的论域,则这个语言中的句子∃xF(x)也能翻译为自然语言的句子:“有些D具有性质F”或“有些D的对象具有性质F。”其中D是谓词,D是D的语义解释。如果个体a∈D,则称a是逻辑-存在的。正如自然语言的指称词组“有人”中的“人”在逻辑语言中被处理为谓词,自然语言中所有的谓词在逻辑语言中还是谓词,如“有人是哲学家”即∃x(x是人且x是哲学家)。作为谓词的“存在”仅仅是一个普通的谓词,在逻辑上没有任何特别的优越性。自然语言中的谓词“存在”是多义的。每一个科学理论都要探究事实问题,都必然有其本体论预设,在有着不同本体论预设的理论中,“存在”的意义也是不相同的。按照科学的标准使用语言,应当为每一种意义的“存在”制定标准、划出界限,使其明确地成为D的一个子集。例如,物理存在可以对标于时空坐标的某一个点。作为谓词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组概念的统称,包括“物理存在”及其他意义上的存在。每一种意义的存在都是D的一个子集,其中“物理存在”是最小的,D是最大的。这样的处理实际上也可以将论域D本身对应到一个谓词上,只是这个谓词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对于D的一个真子集Di来说,句子“a是Di”是有实质意义的,其意义在于D中还有些个体不是Di,a据此区别于那些不是Di的个体。句子“a是D”或“a在D中”则无所断定,它是被预设的。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王浩所建议的“将有穷对象的总体与无穷对象的总体之间的差别作为标准”。与“存在”相关的全部问题可以归于两类:一个是“存在”的语义,这是如何使用语言的问题;另一个是在“存在”意义确定的情况下,追问个体是否属于该“存在”的外延。后者涵盖了本体论问题。如果将无穷对象的总体设定为论域,那么每个有穷对象的总体就必须用“存在”谓词来表达。


三、对“存在”的哲学分析


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是研究所有存在者的,其理论论域是所有存在者组成的集合。与各种范畴不同,“存在者”不是论域的一个真子集,而是论域本身,因此它不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一个实质性概念,它对于任何存在者都无所述说。这里的“存在”实际上相当于一个量词。康德是在批判传统的形而上学、驳斥“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特定背景下作出“存在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的论断的。他区分了证明“上帝存在”的三种途径:自然神学的证明、宇宙论的证明和本体论的证明。本体论证明是“抽去一切经验、完全先天的自纯然概念”的论证。其中“上帝”“乃一纯粹理性之概念,即纯然一理念”。康德分析说,假如“某某存在”这样的命题是分析命题,则“存在”并没有给主词增加新内容,实际上是“预行假定有一种属于可能的领域之存在,然后据此理由自其内部的可能性以推断其存在——凡此不过一可怜之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用现代逻辑的术语说,就是预先设定一个论域,再由这个论域推出其存在。这种意义的“存在”相当于一个量词,康德谓之“逻辑的宾语”。假如“某某存在”是综合命题,就不能主张除去“存在”这个谓词必然导致矛盾。因此,当人们以否定“上帝存在”中的“存在”必导致矛盾为依据论证“上帝存在”时,实则是把这个命题当作分析命题,或者说是把其中的“存在”视为量词了。在这种情形之下,康德指出“存在”不是真正的谓词。但他并没有一般地否定作为谓词的“存在”,相反,他认为人们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的错误正是由于混淆了逻辑的宾词与实在的宾词(作为量词“存在”与作为谓词“存在”),因此,通过精确定义“存在”的概念,就可以“以直接方法终止此种无聊之争辩矣”。从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论证的具体分析出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的意思不过是说,作为量词的存在”不是一个谓词。这与一些分析哲学家绝对地否定作为谓词的“存在”是完全不同的。蒯因就是这类哲学家中的一员。但是在讨论蒯因之前要先谈谈弗雷格和罗素,因为蒯因的方法是直接以弗雷格和罗素的理论为基础的。


弗雷格指出存在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是一个二阶概念。某个概念处于“存在”这个二阶概念之下是表示这个概念不空。他说“有J.恺撒”这个句子是无意义的、不合语法的。为什么弗雷格认为“存在”用于专名是不合语法的?正如“‘真’这个词为逻辑学引指引方向”所表达的,弗雷格始终是以服务于科学证明、研究实真作为他创立逻辑的目标,由此要求所有专名必须有意谓的对象。“逻辑完善的语言应该满足下面的条件,由已经引入的符号作为专名而合乎语法规则的构造起来的每个表达式实际上也表示一个对象,并且一个符号的意谓若不确定,这个符号就不能作为一个专名而引入”。在一阶逻辑的形式语言中,个体常元相当于自然语言中的名字,直接指称论域中的某个对象,因此量词不会用于个体常元。如果专名一定有其指称对象,那么加上“存在”就是不必要的赘语。弗雷格并没有否定自然语言中的空指称词。他指出,对于“奥德赛在睡梦中被放到伊萨卡的海岸上”这样的句子,若是询问真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离开文学艺术而转向科学的思考,只要我们把这首诗当做艺术作品而接受奥德赛这个名字,是否有一个意谓就是不重要的。显然,弗雷格是出于在科学意义上求真这一逻辑目的而暂且不去考虑空指称词。在这样的前提下,他提出“存在”是关于概念的概念,是一个量词。由此并不能认为在考虑空指称词的情况下,“存在”不能用作谓词。


罗素的《论指称》专门讨论空指称词的问题。他的方法是借助于一阶逻辑的技术从句法上消除出现在句子中的限定摹状词,如“当今法国国王”“《威弗利》的作者”,从而使其不再被理解为整体性地指称某个对象。“《威弗利》的作者是斯各特”被分析为“有且仅有一个实体写了《威弗利》,并且这个实体与斯各特是同一的”。由于汉语中没有定冠词,不能方便地表示唯一性,为了更简洁地说明问题,我们忽略“《威弗利》的作者”的唯一性。如果以全部实体组成的集合为论域,则句子“有实体写了《威弗利》,并且这个实体与斯各特是同一的”的逻辑表达形式为:“x(x写了《威弗利》且x=司各特)。”罗素认为“阿波罗”“哈姆雷特”这样的词不表示实体。如果论域也包含非实体的对象,则上述句子的形式应为:“∃x(x是实体且x写了《威弗利》且x=司各特)。”罗素明确地选择了实体的集合作为其语言的论域,我把它记为Dr。他说:“如果A和B的确不同,则有一个且仅有一个实体x使得‘x是A与B之间的差别’为真命题。”也就是说,“x是A与B之间的差别”之真假,取决于能否从Dr中找出一个对象满足“……是A与B之间的差别”。如果以物理存在物的集合为论域,则“x是A与B之间的差别”就是假的。由于罗素设定的论域是实体的集合,他的语言对于“当今法国国王”“珀加索斯”这样的词项来说就成了无效语言。可以借用罗素自己的表述来说明这个问题。用“C”表示“具有性质F的东西”这样一个指称词组。若论域中找不到一个具有性质F的对象,那么不论Φ表示什么性质,“C具有性质Φ”都是假的。以“当今法国国王”为例,不论Φ为“是秃头”还是“不是秃头”,“当今法国国王具有性质Φ”都是假的。以“是否秃头”为标准将罗素的论域Dr划分为两个互补的子集,那么,哪一个子集中都没有满足这个句子函项的实体。罗素的做法不过是将原来讨论的“x是Φ”与“x是非Φ”之间的关系转换为“x是Φ”与“并非x是Φ”之间的关系,并说明后者不违反排中律。不妨换一个例子,“当今法国国王是当今法国国王”。按照罗素的分析,这个句子也是假的。“论指称”要解决的第三个问题与此类似。当A=B时,仍然不能有意义地说出以“A与B之间的差别”为主项的句子。在这种情况下,“A与B之间的差别是容易看出来的”与“A与B之间的差别是不容易看出来的”以及所有这种类型的句子均为假,而所有这种句子的否定都为真。罗素在《论指称》中设定所有实体组成的集合为论域,我认为这个标准是过于严格的。如果坚持这个标准,很多本来可以说的句子就变成了无意义的。例如“贾宝玉是《红楼梦》中的人物”就成了假的,而且所有说“贾宝玉如何如何”的句子全都成了假句子。摹状词理论并没有为“不存在”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


蒯因始终坚持把句子中的“存在”处理为量词。有的哲学家对“有”和“存在”作出区分,认为“有”是量词,而“存在”有时是量词,有时是谓词。蒯因反对这种说法,他否认“我们对‘存在’的使用有歧义”,认为“存在”的用法就是量词用法。在蒯因看来,“a存在”中的“存在”完全是多余的,因为作为量词,它的意义已然包含在“a”这个名字之中了。因此他说∃x(x存在)是一个逻辑重言式,这恰如康德所说“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蒯因把“《威弗利》的作者是诗人”解释为“∃x(x是《威弗利》的作者且x是诗人)”,把“《威弗利》的作者存在”解释为“∃x(x是《威弗利》的作者)”,原来出现在谓词位置上的“存在”不见了,“《威弗利》的作者存在”只是等同于出现在句子中的“《威弗利》的作者”。下面我们从蒯因的观点出发,证明如果有本体论分歧的人要谋求交流所必需的共同的语言基础,那么,从不承认作为谓词的“存在”出发,恰恰会推论出必须承认作为谓词的“存在”。


由于罗素始终在他自己的语言系统内讨论问题,因而基本上保持了论述的一致性。而蒯因的“论何物存在”一开始就谈到两个哲学家关于某事物是否存在的分歧,哲学家A认为事物a存在,B认为事物a不存在。让我们从蒯因的分析方法出发。A的意见被表示为“∃x(x是a)”,B的意见被表示为“¬∃(x是a)”。前者说,有论域中的对象,该对象是a;后者说,论域中没有任何对象是a。用D1表示A使用的论域,D2表示B的论域。假如D1=D2,则两个人的意见必有一假,A与B的分歧就属于认识上的分歧。假如D1≠D2,那么A与B的意见很可能都是正确的,他们的分歧仅仅属于语言上的分歧。现在假定两个人的意见都正确。这样,至少有一个对象a使D1与D2相区别,从而依赖于不同论域的两个量词“存在”就有了不同的意义。此时必须认为分别包含这两个存在量词的语言系统是不相同的。我把A的语言系统记作L1,B的语言系统记作L2。正如在罗素那里所出现的情况,既然a不属于D2,语言L2对于a就是无效语言。这时候,不仅B无法用自己的语言有意义地说出“a不存在”,而且A与B也没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进行交流。这是将所有句子中的“存在”都解释为量词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如果语言系统L1和L2关于a是否存在所作的表述从形式上看是相互矛盾的,则语言L1与L2是不兼容的。为了找到一个公共的语言平台,必须对语言进行升级,比如说使L1和L2都升级至新的语言L,且使D1、D2都是L的论域的子集。于是“a存在”与“a不存在”中的两个“存在”分别解释为语言L的谓词D1和D2。现在可以把A的意见表述为“∃x(x是a且x存在于D1)”,B的意见表述为“¬∃x(x是a且x不存在于D2)”。对于作为谓词的“存在”,通过说明“存在于……范围”而使其意义变得明确。这种方法的实质在于将“a存在”与“a不存在”中的“存在”看成谓词。


四、评价


我认为蒯因对于“存在”的理解是混乱的:一方面,他断言名字不承诺存在;另一方面,他肯定由名字改写而来的约束变元承诺存在。蒯因认为,在用到约束变元或量化变元时,本体论就不再有免疫力。“当我们说有个东西(约束变元)是红的房屋和落日所共同具有的,或者说有个东西是一个大于一百万的素数时,我们就可能十分容易地卷入本体论的承诺。实质上这是我们能够使自己卷入本体论承诺的唯一途径,即通过约束变元的使用而做出本体论的承诺”。蒯因反对区别“有”与“存在”,他认为“有某某”等价于“某某存在”。假如说“有某某”或“某某存在”是在作出本体论承诺,那么在分析“a存在”时把其中的“存在”丢弃不顾就是不恰当的做法。否则,就只能认为“a存在”的本体论承诺是由“a”作出的,但是这正是蒯因极力反驳的观点。


蒯因以为,“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子”这样的句子既不真也不假,这造成了“令人厌烦的复杂性”。而且,与开语句缺乏真值的情况不同,“这里所考虑的真值空隙的特别棘手之处在于,它们不能以记法形式系统地认定”。他认为,将原来的句子解释为“∃x(x是当今法国国王且x是秃子)”,这个句子变成了假的,从而弥合了真值空隙。但正如我们已经在罗素那里看到的,拒绝承认“当今法国国王”指称对象,实际上是将这个对象逐出了论域,其结果仍将是排中律失效,真值空隙并未被弥合。而且我认为,“当今法国国王”所引起的真值空隙,恰恰源于否定其有所指称的种种做法。


既便是将“当今法国国王是秃子”解释为“∃x(x是当今法国国王且x是秃子)”,蒯因也不准备承认“∃x(x是当今法国国王)”这个表达式所暗示的那个对象。他担心这会提供滋长不法分子的土壤。诚然,我们确实谈论过“包括一切序数的良序集”或“一切集合的集合”,但最终发现逻辑并不接受它们。逻辑也不接受“伯克利学院的又圆又方的屋顶”,由于“圆的”和“方的”的是不相交的,∃x(x是伯克利学院的屋顶且x是圆的且x是方的)总为假,因为没有对象满足“x是圆的且x是方的”。蒯因的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蒯因还担心这种纯粹虚拟的对象的不可辨别性。这样的担心同样是不必要的。空指称词项出现在语言之中并不都是没有道理的。在人的创造力导致其不断膨胀的这个世界里,“珀加索斯”“贾宝玉”连同希腊神话、《红楼梦》一起成为文学事实的一部分。基于围绕着《红楼梦》所讲述的“贾宝玉”的诸多“事实”,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定某些以“贾宝玉”为主项的句子为真。只有当句子的陈述没有任何公认的依据,才否定其为真。“贾宝玉是男人”其实是个有歧义的句子。假定某个人认为《红楼梦》是一本关于一个叫“贾宝玉”的男人的传记,那么他可能通过说这句话断定有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人叫作“贾宝玉”。这个句子就应译作“∃x(x=贾宝玉且x存在且x是男人)”,这个句子是假的。如果说话的人没有断定确有一个真实的人是贾宝玉,而只是以谈论故事的口吻说出这句话,那这个句子就是真的。矛盾律与排中律的问题同时被消除了。因为一旦承认“存在”的谓词用法,将“a不存在”中的“存在”解释为论域的一个真子集,“不存在”之谜便烟消云散。


蒯因有时也承认“存在”的谓词用法。他说:“在我们关于‘存在’的常识用法中,当我们说珀加索斯不存在时,意思多半不过是说根本没有这样的东西。如果珀加索斯存在,它确实就会一定在空间和时间之中。”令人困惑的是,蒯因似乎并没有一以贯之地对待“存在”一词的常识用法。


只有遵循语言的常规用法,承认作为谓词的“存在”,将“a存在”中的“存在”看成一个普通谓词,不赋予其影响论域的力量,才能以更加宽容的方式使用语言,有意义地谈论那些非物理的、非实体的或某种本体论所不接受的对象。在理论上接受“珀加索斯”“贾宝玉”所“指称”的虚拟对象以及类、性质、关系、数这些抽象对象,蒯因所主张的宽容精神才能从技术上得以实现,从而带来许多理论上的便利。这与数学里把0当作一个数、集合论把空集当作一个集合其实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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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周珍珍 赵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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