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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与发表|罗银科:《法学引注手册》示例的问题与修改

法理杂志 2024-01-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Author 罗银科




来源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简介

# 罗银科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兼任《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等。先后在《教育发展研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职业教育、写作方法论等。


一 、我国的引注规范及《法学引注手册》的意义 我国的学术期刊引注规范,较早地可以追溯到1987年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以下简称《著录规则》)。1997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后简称“中国知网”)成立,基于大型数据库检索与评价的需求,制定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数据规范》),并于1999年经新闻出版署下发文件在全国近3500种期刊中试行。这个数据规范的主体部分,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参考文献著录规范或者引注规范。此后,绝大多数学术期刊(特别是高校学报)采用了这个规范。如果说1987年国家标准《著录规则》对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体例)有“顺序编码制”和“‘著者-出版年’制”两种,那么在《数据规范》中仅仅以示例的方式采用“顺序编码制”了。由于中国知网在大型网络化数据库建设方面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数据规范》又反过来影响到了国家标准的制定,2005年版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的起草人中就有《数据规范》的起草人,所以《著录规则》与《数据规范》逐渐趋于一致(国标仍然将参考文献标注方法分为顺序编码和著者-出版年制),还特别规定了“著录用符号”,实际上这个“著录用符号”基本上都来自《数据规范》。《著录规则》和《数据规范》在21世纪初期基本上一统学术期刊的编排规范和引注规范,这对于我国的期刊引注规范的统一和意识的强化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不过,它们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一是过分强调了顺序编码制的著录体例,造成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学术期刊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千篇一律。事实上,按照国际标准ISO 690:2010,参考文献的著录体例有“姓名和日期体例”(Name and Date System, or Harvard System)、“顺序编码制”(NumericSystem)、“注释”(Running notes)三种。国际上不同学科专业的期刊,采用的格式也不尽相同。比如采用哈佛体例的主要有美国心理学会(APA)、美国现代语言学会(MLA)、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监督局(MHRA)、美国科学编辑委员会(CSE)等机构,采用顺序编码制的主要有英国标准(British Standard)、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采用注释体例有《牛津大学法律引用标准》(OSCOLA)、英国标准等,其中有些标准是可以多种体例并存的。特别是《芝加哥手册》,其著录体例虽然仅区分为注释和参考文献(Notes and Bibliography)、作者-时间引用(Author-Date References)两种,实际上前一种体例整合了NumericSystem和Running notes两种体例。这些机构或标准的引注体例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二是参考文献“著录用符号”与汉语标点符号用法有较大差异,顺序编码制中参考文献表中出现的符号不符合汉语语法,让人看不懂,仅仅是方便计算机自动切分;此外,参考文献类型标志(识)和文献载体类型标志(识)采用英文字母缩写形式,让人看不明白,实际上国际标准都是采用的全称或明白易知的缩写(注:如国家标准“联机网络”的文献载体类型标识代码为“OL”,国际标准用的“online”。详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15),附录B《文献类型和文献载体标识代码》,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ISO690:2010, Information anddocumentatipn-Guidelines for bibliographic referencesand citations to informaiton resources, 12-13, 18-19。)。这种参考文献著录体例的缺陷逐渐显现。正是基于这个原因,2007年,15家高校人文社科学术期刊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编排规范的联合启事》(注:《关于修改编排规范的联合启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47页。),出台了《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提出综合性期刊“一刊两制”的引证体例,随后各家刊物先后制定了各自的“著录规则”,约定2008年开始实施。这些规范,大多摒弃了著者-出版年制所采用的文后参考文献表的方式,而较多地使用脚注来著录参考文献。虽然这是对当时的《著录规则》和《数据规范》的一种反拨,但最终结果是百花齐放、异彩纷呈,却又使得作者无所适从。2015年修订的国家标准《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起草人增加了人文社科期刊界的同行,在顺序编码制中增加了脚注方式,算得上是一种折衷。2015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121-2015),将注释的中的出处注(也即引注)分为顺序编码制、注释-编号制和著者-出版年制三种形式,以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形式规范了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但事实上,严格按照这个行业标准进行引注规范的期刊并不多。整体而言,我国学术期刊界特别是人文社科期刊界缺乏一种相对稳定、统一的引注规范,特别是某一专业行业的规范阙如。而国外,行业学术引注规范却相对比较成熟,比如前面所提到的美国心理学会、美国现代语言学会、《牛津大学法律引用标准》等。有鉴于此,我国的学界和学术期刊界也在为行业引注规范做出努力。《法学引注手册》于是应运而生。“统一、细致、合用的引注体例是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也有助于该学科进一步发展”(注:何海波《〈法学引注手册〉编写说明》,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编《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3页。为节省版面,后文凡涉及引用此书内容,只在文中括号标明页码,一些本应该呈现的《手册》示例也做了省略处理,只指出了其在《手册》中的具体位置。)该手册由多家法学期刊、出版社和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并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推荐使用,在法学行业学术引注规范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我国体例统一、完善的行业引注规范的制定“导夫先路”。
二 、《法学引注手册》示例存在的问题
在研读《法学引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过程中,感到其中示例部分还有一些不尽善尽美的地方。本文为此指出示例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期待这部中国最早的行业引注规范能够在今后的修改中不断完善,真正成为“中国的引用蓝皮书”。需要说明的是,被归入其中一类问题的示例,并非不能被归入另一类。但我尽量做到,归入其中一类后就不再归入另一类。比如,所有的“不统一”实际上都可以认为是一种“错误”,但是我只将其归入了“不统一”;有一些“错误”,实际上就是“不统一”造成的,但我放到了“错误”里。(一)示例与《手册》引注体例不统一所谓示例与《手册》引注体例不统一,是指《手册》中所使用的示例与其提倡的做法不一致。1.文献作者《手册》指出:“姓名标示应当完整……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也可以缩写。”(第24-25页)但在处理并不冗长的姓名时,《手册》却有部分缺失的情况:“ThomasKellogg”应改为“Thomas E. Kellogg”(第13页);“Paul Quirk”应改为“PaulJ. Quirk”(第16页)。《手册》指出:“作者人数为两人或者三人的,一一列明。”(第25页)但下例中出现两个作者时却省略后一个的情况,“高鸿钧等”应改为“高鸿钧、程汉大”: 高鸿钧等主编:《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二章“英美判例法”。(第1、35页)2.文献名称《手册》提倡图书的名称“以版权页为准”(第6页)。下例中,按版权页信息,书名“美国行政法”应改为“王名扬全集:美国行政法”。同时,因为书名是包含作者姓名的个人文集,可以省略文集作者(第26页)“王名扬”。〔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第1页)《手册》规定:“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第6页)副标题属于基本要素之一,所以不应省略。只规定同一文献二次出现时可以省略副标题(第14页);特殊情况,“报纸文章标题包含引题或者副题,内容特别冗长的,可以省略引题或者副题”(第28页)。可《手册》的示例却在不属于这两类情况的时候,多次漏掉副标题。漏掉副标题的文献题名有:《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第13页)、《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第13页)、《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司法更给力》(第13页)、《理想的〈行政诉讼法〉》(第13页)、《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第27页)、《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第32页)、Rechtsgüterschutz und Normgeltung(第72页)、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第73页)。《手册》有这样的表述:美国《统一买卖法》(第49、50页)中文版本译作“美国统一买卖法”(注:《美国统一买卖法》,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著录时我们也要把“美国”置于书名号之前吗?如果依据是该法原名即没有“美国”,那么照此类推《德国民法典》(第21、50页)原名也没有“德国”二字,为何又不置于书名号前了呢?所以,我认为不必使问题复杂化,译本是什么样就怎么著录。著录文献的目的是便于读者查找,而最便于查找的方式就是如实著录。同样的情况还有“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49页)(注:《英国1996年仲裁法》,宋连斌、林一飞译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390页。)。《手册》指出:“为方便中国读者认知,(英文)刊物名用全称,不缩写。”(第60页)法文没有相关说明,杂志名直接用了缩写(第68页)。《手册》还指出:“(德文)期刊名原则上使用德国学界惯用的缩写。”(第72页)难道只有英文需要方便中国读者认知,法文和德文就不用了吗?“Histoire & mesure”(第71页)为杂志名,按《手册》规则(第68页),应改为斜体。何海波说:“文献标题包含副标题的,副标题之前有的用冒号,有的用破折号。个人认为,冒号占地少,版面更干净,提倡用冒号。”(第101页)但与《手册》所提倡的方式,即“所引文献有副标题的,主标题和副标题之间的符号(冒号、破折号等),一般从原文”(第27页)相抵牾。3.非纸质文献《手册》指出:“如果文章已在纸质出版物上发表,原则上应引用纸质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第35页)以下脚注有权威纸质版:〔3〕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8日。(第8页脚注)所以引注方式宜改为: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7号,第309页。4.版权页《手册》指出:“图书的作者、名称和出版信息,以版权页为准。”(第6页)实际上,示例中很多例子并非都是以版权页为准。如:作者信息“高鸿钧等主编”(第1、35页)依据的是图书封面信息;“本书编写组”(第24页)是出现在版权页版本信息项,却没有选择我认为更合理的、同样出现在版权页CIP项的“《‘三个代表’重要论述释义》编写组编”;“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第25页)不是来自版权页;“第8版”(第29页)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1989年12月北京第3次印刷的封面、书名页和版权页中均没有交代,只是出现在“译者前言”里(注: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译者前言”第1页。);“哈特穆特·毛雷尔”(第34页)是根据书名页或者封面来的,并非来自版权页“毛雷尔”。实际上,构成图书引注信息的各要素,很多时候需要综合封面、书名页、版权页、前言、后记等处的信息来判断,并不是简单的“以版权页为准”几个字可以概括的。5.文献真实性《手册》“法文引注体例”部分,所有作者名为“Marc Poisson”的示例,可能都是从《人权评论》(La Revue des droits de l’homme)杂志的《脚注写作指南》(Consignes de rédaction pour les notes de bas de page)照搬过来的(注:参见:https://journals.openedition.org/revdh/2747,2021年12月9日访问。),既未如实说明,也没有做必要的核实工作。导致的结果就是,《脚注写作指南》的示例是半假设的,也就是说作者和文章名或者书名,都是假设的,而期刊名或者出版社是真实存在的。这样的假设如果一以贯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手册》在这之前或之后的示例都是基于真实存在而例举,也在开篇引注的基本要求中号召“确保引用文献的真实性”(第5页),唯独此处没有,那就有悖于统一原则。6.文献简写《手册》讲到“统一引注体例是首要目标”(第83页),但我们看《手册》自己的引用(注:《手册》最后一部分“《法学引注手册》编写说明”,我把它当成是《手册》规则的实际操作,实际上也完全应该如此衡量。):〔3〕See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20th ed.), 2015.电子版可以浏览Bluebook的官方网站,https://www.legalbluebook.com/Public/TOC.aspx。(第85页脚注)此引用多处违背《手册》对于英文图书的规定。此处是《手册》首次引用此图书,所以应该呈现完整的引用,而不应该简写。书名应改为斜体。“20th”中的“th”是否上标?除了在Word中输入完“20th”后敲击空格,“th”会自动上标外,据我所知,很少有学术规范会这么做。网址也仅需像Bluebook书名页所呈现的网址那样,只需提供www.legalbluebook.com。所以,按照《手册》的格式规范,此条文献正确的引注表述是: Columbia Law Review Association etal. eds., 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20th ed.), Harvard LawReview Association, 2015, also available at: http://www.legalbluebook.com/.(二)不恰当的示例所谓不恰当,是指不应当有某示例或不应当将某示例用于说明某问题,应删除或替换。1.文献作者下例的“本书编写组”属于非“全名”,从检索的角度,也属于无效词汇,同时缺了责任方式,应改为“《‘三个代表’重要论述释义》编写组编”:本书编写组:《“三个代表”重要论述释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下例因为是“由一个庞大的法学编辑委员会负责编写并由众多人员参与编辑出版工作的集体作品”(第26页),作者信息怎么写都无法涵盖,所以省略。如果这样的理由成立,那么《手册》也可以省略作者信息了,因为它也是“由众多人员参与编辑出版工作的集体作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另外,此辞书已有修订版,应该用新不用旧,所以我推荐的著录方式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2.文献名称《手册》将下例作为报纸文章的标题示例,但追溯此标题,可能是“南方新闻网”2010年8月5日的报道时所用题名(注:“南方新闻网”查不到此文,只是很多网站注明转自“南方新闻网”。)。也就是说,此标题可能不是来自报纸。同天《南方周末》有篇内容几乎一样的报道,标题是:《最高院很生气,国土厅很“淡定”——陕西国土厅抗法事件调查》(注:陈鸣《最高院很生气,国土厅很“淡定”——陕西国土厅抗法事件调查》,《南方周末》2010年8月5日,第A04版。):《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 施压最高院要求改判》(第27页)下例中,“La Licorne”并非杂志名称,而只是系列丛书名(注:官方网站上明确写着“Collection La Licorne”(独角兽系列),参见:https://licorne.edel.univ-poitiers.fr/index.php?id=102,2021年12月9日访问。)。而该文所在的那本书也是该系列之一,实际上另有其名,叫做Passion, émotions, pathos(注:参见:https://licorne.edel.univ-poitiers.fr/index.php?id=2047,2021年12月9日访问。),书中所有文章的内容都围绕此书名展开。实际上Google Sites在介绍该作者这一作品时是将其归入“书籍的章节”(注:参见:https://sites.google.com/site/clairebadioumonferran/publications,2021年12月9日访问。)的。所以,此示例并不适用于此。  Claire Badiou-Mouferran, 《 La promotion esthétique du pathétique dans la seconde moitié du XVIIesiècle 》, La Licorne, n° 43,1997, p. 75-94.(第68页)3.图书的版本《手册》指出:“图书再版时变更出版社,没有标明再版的,从版权页出版信息。”(第29页)随后举例: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此处第1个示例宜改为: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这样才更符合“再版时”的预设。4.网址《手册》指出:“微信公众号早期文章的链接过长的,可以不标注链接。”(第38页)并在脚注中举了一个例子。《法学引注手册(2019年版)》发布到网上(注:法学期刊研究会《法学引注手册(2019年版)》,“法律出版社”新浪微博,2019年11月7日发布,2021年12月9日访问,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436112734027798。后文提及时简称“2019年版”,不再标注。)后,有人曾对这个问题发表过不同意见,认为还是要标注链接,并指出使用手机获取就不会产生链接过长的问题(注:在下二十三《关于〈法学引注手册(2019)〉的若干商榷意见》,“广元路读书纪”微信公众号,2019年11月11日发布,2021年12月9日访问,https://mp.weixin.qq.com/s/2RnzRewjTJgUJRSSMQc9Cw。)。但《手册》并未采纳,理由是不需要提供链接“凭文章名称完全可以在网络上检索到”,并且“学术文章几乎都是在电脑上写作”而不是用手机(注:何海波《关于〈法学引注手册〉商榷意见的答复》,“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19年11月16日发布,2021年12月9日访问,https://mp.weixi.qq.com/s/CnFuJSKuOOSTyv7nhWbUWQ。)。我认为“凭文章名称完全可以在网络上检索到”这样的理由如果成立,著录规范存在的必要性就值得怀疑了。我们提供获取和访问路径的目的之一,是便于读者查阅,此目的也是《手册》反复提及的。《手册》可能也并未对此好心提议者的解决方法作必要的复核。如果这样做了,就会发现,并不是因为是“早期文章”才会链接过长,也不是因为查阅的方式是手机才变得很短的。下例文章所在页面明确提供带DOI号的获取网址时,选择它是最稳定的方式,所以网址宜改为“https://doi.org/10.4000/histoiremesure.3543”:Béatrice Joyeux-Prunel,《L’histoire de l’art et le quantitatif》, Histoire & mesure, vol. XXIII, n° 2, 2008, [Enligne: http://histoiremesure.revues.org/index3543.html]. Consulté le 17 mars 2010.(第71页)5.已经发表的或纸质版本《手册》指出:“如果会议论文已经发表,原则上应当引用发表后的版本。是否已经发表,引用者有义务进行检索。”(第41页)就在这句话之前的会议论文示例: 姜明安:《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型与使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论文。就是已经发表的会议论文,《手册》在使用时“有义务进行检索”,但显然没有。正确的著录方式是:姜明安:《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型与使命》,《财经法学》2019年第1期。同样,示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49页)宜改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3版。还有,示例: 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3日。(第49页)我认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像此示例这样在参考文献中标明报告人身份。此说明有纸质版,那么著录方式是否宜改为:信春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4年第6号。6.权威文献《手册》提倡:“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第6页)示例:〔5〕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1页)该文注释明确写着“本文原稿约7万字,全文载《比较法研究》(季刊)1993年第1期,1993年2月出刊”(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3页。),题名为《程序比较论》。用当下的学术规范考量,此文已属于一稿多发。即便是放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我也提倡选取全文作为示例。同样,示例:民国大学诉工商总长刘揆一案,判决文书见熊元翰等编:《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判牍汇编》(第一集民事·下编),京师地方审判厅1914年版,第232-236页,转引自北京记忆网站,http://www.bjmem.com.cn/literatureView?id=15120380。(第15页)从出版信息无法判断“京师地方审判厅”就是出版者,我们只能推定封面上的“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为出版者。因为是推定,所以按照惯例,需要加上方括号。“北京记忆网站”作为此文献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并不合适。因为该文献获取难度不大,国家图书馆和读秀都有扫描电子版,如果真要给读者指明来源,我也提倡用此类较大且稳定的数据库(注:截至2021年12月9日,访问北京记忆网站相关内容的网址是:https://www.bjmem.com.cn/#/literatureView/pdf?articleType=bjwh&recordNo=008483&tt=t1&column3=,已经不同于示例中的网址。)。《手册》也提倡“引用比较权威网站上的文献”(第36页)。即便是同意此获取方式,获取和访问路径也是有问题的(且不说是否有效),网址换行不应该自动生成连字符(literature与View之间的“-”),因为这样网址就会失效。页码有误,即便是使用页面下方的后期添加的页码,也应该是“235-239”,而不是“232-236”,何况我不主张如此标注。我认为正确的著录方式是:民国大学诉工商总长刘揆一案,判决文书见熊元翰等编:《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判牍汇编》(第一集民事·下编),[京师地方审判厅法曹会]1914年版,“物权”第1-5页。7.同一文献多次出现《手册》在谈到同一文献略写文献时用了这个示例:〔16〕 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37〕 同前注〔16〕,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第330页。(第14页)该文集中每篇文章都有独立作者,所以具体引用时应该采用析出文献的著录方式: 刘莘、李大鹏:《论行业协会调解——制度潜能与现状分析》,载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30页。即便是省略写法,也该是:刘莘、李大鹏:《论行业协会调解》,第330页。同一文献多次出现,如果是外文,《手册》举了这个示例:〔56〕  R. v. Panel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 exparte Datafin plc [1987] QB815.〔57〕 Ibid.(第14页)有些学术规范,如最新版的《芝加哥格式手册》(The Chicago Manualof Style)已不鼓励使用这种著录方式(注: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17th ed.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7), 14.34.)。因为这样做并不比缩短引文节省空间,也容易引起混淆。8.转引下例脚注中的数据为转引,但并未说明:〔10〕 参见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70页。如果只看普通行政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数量,则只有20万件左右。(第55页脚注)同样为转引的示例还有:Ralf Dreier/StanleyPaulson(Hrsg.), Rechtsphilosophie Studienausgabe, 2. Aufl. 2003, S. 181.(第73页)该书第181页实际是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932年版《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的内容,所以引注方式要么标明转引,否则就应该是:Gustav 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 1932, S. 181.(三)《手册》中出现的若干明显错误《手册》指出:“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第5页)而以下错误的产生,多半就因为未经查核。1.文献作者下例作者名有误,“鷟”应改为“”: 张尚鷟:《试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7-8页脚注)同样,因为“对于那些总是使用名字首字母的作者,就不应该提供全名”(注: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 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14.74.),所以下例作者“Adam C. Pritchard”依原文应改为“A.C. Pritchard”:Stephen J. Choi& Adam C. Pritchard,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SEC,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56: 1, p. 1-73(2003).(第60页)还有,下例作者名“Marc Chevallier”应改为“Jacques Chevallier”:Marc Chevallier, L’Etatde droit, Montchrestien, 4e éd., Paris, 2003, p. 16-29.(第68页)2.文献名称下例名称中间依原文应将“,”改为空格:《执行难,难于上青天?》(第27页)同样,下例“Strafrecht”和“Allgemeiner”之间宜加标点: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 2006, § 15 Rn. 19.(第73页)下例书名部分缺失,应改为“『民法總則·物權法(民法Ⅰ)(法律學体系 コンメンタール篇2)』”:我妻栄=有泉亨『民法総則物権法(法律学体系·コンメンタール篇)』(日本評論社,1950年)31頁。(第78页)下例“‘其他题名信息’有误。因为原书封面写着‘第一分册’,内文才以‘卷’排序,为免混淆,所以‘第1卷’应改为‘第1分册’”(注:罗银科《国标〈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示例的编校失误及其归因》,《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128页。):① 陈登原.国史旧闻: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2000:29.(第95页脚注)3.引文内容《手册》规范第6条的示例中有一大段引文(第9页),这段引文的第6行“在省院会议上”之前,“李道民院长”之后都有省略,但未使用省略号;第8行的“是”应改为“要”;该引文也未标明具体引用页码。《手册》指出:“凡是涉及……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第5页)因此,第85页第2段中“最初的26页”、“最初的15页”似乎也应该加注释,便于读者查证,如“《芝加哥大学法学引注手册》……迅速扩展到今天的86页”(第85页)经查证就与OSCOLA“到2012年第4版时也达到了61页”(第85-86页)的统计标准不一致。前者的页数是从目录页开始统计(注:无论是2018年版,还是2019年版均是如此,参见:https://lawreview.uchicago.edu/sites/〖JP2〗lawreview.uchicago.edu/files/v86%20Maroonbook〖JP〗.pdf;https://lawreview.uchicago.edu/sites/lawreview.uchicago.edu/files/v87%20Maroonbook.pdf。2021年12月9日访问。),而后者指的是整个PDF的总页数,包括封面和空白页(注:参见:https://www.law.ox.ac.uk/sites/files/oxlaw/oscola_4th_edn_hart_2012.pdf,2021年12月9日访问。)。4.出版地下例出版地有误,版权页并没有交代出版地。即便是推测,也背离了史实。民国时商务印书馆更多时候在上海。事实证明了,出版社所在城市并不是像《手册》所说的“广为知悉”(第100页):③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140.(第95页脚注)5.出版者下例出版者有误,“Yale University Press”应改为“Bobbs-Merrill Company”;该书中提到“反多数难题”的页码范围是16-23页,而不是此处的“16-28”,所以页码可能也有误:〔5〕 Alexander M.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University Press, 1962, p.16-28.(第10页脚注)6.报纸版次下例版次有误,“5”应改为“A45”: ① 宋华琳.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N].法制晚报,2012-4-16(5).(第95页脚注)7.全称下例依该网站,“法国行政法院”应改为“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参见法国行政法院网站,http://english.conseil-etat.fr/Judging,2016年12月18日访问。(第2页,第55页脚注)同样,下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改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第3、54页)还有下例,举办单位缩写和缺失,“清华大学社科学院”应改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应加上“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迈向数据法学研讨会’会议”应改为“‘迈向数据法学’研讨会会议”:习超:《证券监管有偏私吗?》,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社科学院“迈向数据法学研讨会”会议论文,2017年12月23日于北京。(第41页)8.其他有些示例的错误,如按照前文错误的分类方式,可以归入很多项。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割裂,我就将这些示例归为“其他”。下例主副标题之间的冒号依原文应改为破折号;年份有误,“2015”应改为“2013”: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0页。(第42页)下例China: The Balance Sheet一书并无此文章(注:参见:https://www.piie.com/bookstore/china-balance-sheet-what-world-needs-know-now-about-emerging-superpower,2021年12月9日访问。),中文译本《账簿中国:美国智库透视中国崛起》中亦无此文章(注:该书只在“致谢”中提到了“JamieHorsley”,参见: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账簿中国:美国智库透视中国崛起》,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或者说该文章并不在此书中(注: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罗列的出版物中分享了该文。从提供的信息看,此文属于名为“The Balance Sheet in 2007 and Beyond”会议的会议论文,可能并未以纸质形式出版。参见:https://law.yale.edu/china-center/publications/recent-staff-publications,2021年12月9日访问。)。如果要保留该书作为示例,那么按照《手册》的规定:“相关外文文献有中文译本的,原则上引用中文译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本。”(第57页)我们可以使用中文译本;如果要保留文章,那么此示例只能以会议论文的方式呈现。下例还存在如下错误:图书缺失副标题,应加上“:What the World Needsto Know Now About the Emerging Superpower”;“JamieHorsley”应改为“Jamie P. Horsley”,“C.F. Bergsten, B. Gill, N. R. Lardy & D. Mitchell”应改为“C.Fred Bergsten, Bates Gill, Nicholas R. Lardy & Derek Mitchell”;出版者“Public Affairs Press”应改为“PublicAffairs”:Jamie Horsley, Ruleof Law in China: Incremental Progress, in C. F. Bergsten, B. Gill, N. R. Lardy & D. Mitchell eds., China: The BalanceSheet, Public Affairs Press, 2006.(第62页)下例版次信息缺失,应在书名后加上“(2nd ed.)”;出版者名称拼写有误且不全,应改为“James MacLehose and Sons”:William SharpMcKechnie,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Maclehose, 1914, also see Online Library of Liberty,http://oll.libertyfund.org/titles/mckechnie-magna-carta-a-commentary.(第67-68页)如果出于某种必须,要引用第1版,那么示例应改为:William SharpMcKechnie,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James MacLehose and Sons, 1905, also see Project Gutenberg,https://www.gutenberg.org/files/65363/65363-h/65363-h.htm#Page_1.下例作者名有误,“Mouferran”应改为“Monferran”;题名有误,“XVIIe”应改为“XVIIe”:Claire Badiou-Mouferran,《La promotion esthétique du pathétique dans la secondemoitié du XVIIe siècle》, La Licorne, n° 43, 1997, p. 75-94.(第68页)下例作者名部分缺失,“Stanley Paulson”应改为“Stanley L. Paulson”;题名有误,正确的题名应为“Gustav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 Studienausgabe”。Ralf Dreier/StanleyPaulson(Hrsg.), Rechtsphilosophie Studienausgabe, 2. Aufl. 2003, S. 181.(第73页)下例出版社和出版年可能有误,“有斐閣,1971年”应改为“岩波書店,1968年”:我妻栄『新訂担保物権法(民法講義Ⅲ)』(有斐閣,1971年)50頁。(第77页)(四)没有清楚交代示例来源没有清楚交代示例的来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示例本身基本要素不全;另一种是示例来自别的规范文本,却未作必要的说明。1.基本要素不全《手册》提倡引用出处相当简短的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并举例: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第10页)我试着去查了两个版本。“畏”原文本作“威”(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9页。)。阮元校勘记云:“古本作畏。”(注: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40页。)又查唐代学者陆德明《经典释文》,字作“畏”,云:“徐音威,马本作威。”(注:陆德明《经典释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51页。)而“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被断为伪《古文尚书》。作为工具书示例的《手册》,应回避使用这样的示例。《手册》还提倡:“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第33页)并举一例:《论语·述而篇》(第33页)《〈论语〉源流及其注释版本初探》一文中就谈及关于《论语》的许多争议内容,包括《述而》(注:黄立振《〈论语〉源流及其注释版本初探》,《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第9-17页。)。所以我认为,无论是否为常见古籍经典,确切地标明引用来源是必须的。2.未交代示例来源下例出版信息有误。据报道,“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江杏溪来到苏州,决定自立门户,创立‘文学山房’书店”(注:王道《苏州:96岁“网红”书叟守望122岁“文学山房”》,“新华每日电讯”网,2021年5月14日发布,2021年12月9日访问,http://www.xinhuanet.com//mrdx/2021-05/14/c_139944994.htm。)。所以此处的“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应该是有误的。查江杏溪辑《江氏聚珍板丛书》收录有《古今伪书考》,所用版本即姚际恒光绪三年木刻单行本(注:江杏溪辑《江氏聚珍板丛书:古今伪书考》,文学山房1924年版,第48页。,但并不能连起来叙述为“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实际上文学山房木活字本印刷时间为1924年(注:《江氏文学山房聚珍丛书序》,江杏溪辑《江氏聚珍板丛书》,文学山房1924年版,第2页。)。另,江杏溪辑《江氏聚珍板丛书》总目记录“《古今伪书考》一卷”,所以此处的“卷三”作何解,不得而知。这一示例大概转录自《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之类学术刊物的引文注释规范(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试行)》,《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201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关于引文注释的规定(试行)》,《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第186页。),因为连具体引用页码(第34页)和表述方式都一样,但并未做必要的核实: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三,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第32页)同样,下例则照搬《历史研究》都已经摒弃的示例(注:《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历史研究〉关于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中有此示例(第183页),2004年第6期《关于〈历史研究〉文献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中不再有此示例。):《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田宅·家财》,“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第35页)下例来自《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学术出版规范 注释:CY/T121-2015》,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雷经天:《关于边区司法工作检查情形》(1943年9月3日),陕西省档案馆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档案号15/149。(第42页)以下3个示例Bluebook也有(注:Columbia Law Review Association et al., eds., The Bluebook: A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20th ed.(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2015), 159, 163, Quick Reference.),且先于《手册》:Charles A. Reich,The New Property, 73 Yale Law Journal 733, 737-738(1964).(第3、58页)Barbara Ward, Progress for a Small Plane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Sep.-Oct. 1979, p. 89, 90.(第58页)Andrew Rosenthal, White House TutorsKremlin in How a Presidency Works, New York Times, 15June 1990, at A1.(第61页)“法文引注体例”部分,所有作者名为“MarcPoisson”的示例,可能都是从《人权评论》杂志的《脚注写作指南》照搬过来的,但并未如实说明。下例与蒙彼利埃大学图书馆《参考书目和注释:法国文学和人文科学规范》(Rédactiondes bibliographies et des notes: Normes franaises pour les lettres et scienceshumaines)中的示例一样(注:参见:https://www.biu-montpellier.fr/sites/default/files/2019-06/Normes_francaises_LSHS.pdf,2021年12月9日访问。),且蒙彼利埃大学图书馆在时间上先于《手册》(即便是2019年版)。所以大胆推测,此示例可能是从蒙彼利埃图书馆照搬来的:Claire Badiou-Mouferran,《La promotion esthétique du pathétique dans la secondemoitié du XVIIe siècle》, La Licorne, n° 43, 1997, p. 75-94.(第68页)使用别的学术规范已经用过的示例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最好予以说明。这是对别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能体现编者的学术修养。使用并不等于照搬,必要的核实工作一定要去做,“不得引用未经查核的文献”(第93页)不只是说说而已。(五)《手册》缺失对一些示例情况的必要解释下例主副标题之间(问号之后)省略了原文的冒号。这种做法虽然遵循了英文文献的通行惯例,如与《芝加哥格式手册》的做法一致(注:“主标题以问号或感叹号结尾时,任何副标题前都不要用冒号”。见: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14.96.),但却与《手册》中文引注体例所提倡的“从原文”的做法不一致。可是《手册》并未在相应部分(如“英文引注体例”部分)做必要的解释说明:Thomas Kellogg, “CourageousExplorers”?Educa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Innovation in China, 20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141(2007).(第13页)《手册》规定非第1版图书的版本信息括注于图书名称后。“外文图书的中译本一般无须标明原书版次;确有必要时,可以在书名后用括号标明原书‘第×版’”(第29页)。如果是确有必要标明原书版次的外文图书的非第1版中译本,又该如何著录呢?另外,关于英文图书非第1版的示例,《手册》也是缺失的。
三  对《手册》的一些修改建议
真心希望中国能有一本拿得出手的学术规范手册,所以除了指出硬伤,还希望《手册》在以下这些方面予以注意。(一)合理引入交叉引用《手册》将“示例”居首的做法多少有些借鉴Bluebook,既然都学到这一步了,为什么不把交叉引用的做法也学过来?这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工具书的“合用”。实际上,前置的绝大多数示例在后文中都有出现,交叉引用这样的编排方式才更“方便查阅和使用”(注:何海波《打造中国的引注蓝皮书——〈法学引注手册〉编后记》,《法制日报》2020年6月23日,第9版。)。我认为应该做交叉引用的地方还有:斜体v(第15页)应与规范第83条第1项(第64页)交叉引用;《政法论坛》(第8、95页)应与规范第39条第3项(第31页)交叉引用;规范第47条谈到“纸质出版物曾经刊载但查阅不到的,可以转引互联网上的文献”(第35页)时,可与第15条(第15页)交叉引用;规范第48条第1项的示例(第36页)可与第48条第2项“已经标明了上传日期,可以不重复标明”(第37页)交叉引用。(二)必要的版本更新与2019年版相比,一些示例因为有了更新的版本,《手册》做了必要的更新,如《美国行政法》从2007年版改为2016年版(第1页)。但还有一些示例,使用的不是最新版本,本着用新不用旧的基本原则(注:用新不用旧,除非有特殊用途,如《手册》规范第44条中的示例之一(第33页)。虽然陈敏《行政法总论》一书已经出到第10版(2019年),但此处是想用初版时没有出版机构这一事实。),应该予以替换。如: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第10页脚注)1986年出了第2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1页)2017年出了第3版;《法律的道德性》(第22页)商务印书馆于2009、2011和2017分别出过“珍藏本”、“分科本”和“纪念版”,虽然基本上看不出变化(页码都一样),但最好还是用较新版本;《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26页)2006年出了修订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34页)已出2017年版。还有一些示例的新版本,与《手册》同年或比《手册》晚出版,可以在下一次更新中予以替换。如:《侵权责任法》(第1页)可更新到第5版;《德国民法典》(第21页)可更新到第5版;《民法》(第30页)可更新到第8版;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第73页)可更新到第5版。当然,此处我是将引用原则套用到示例原则,多少有些牵强。(三)建议性示例的呈现标准要统一如《手册》示例:〔37〕 同前注〔16〕,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第330页。(第14页)2019年版的这个示例省略了“主编”这一责任方式,此处又加上了。这样做虽不违背“可以省略”的“建议性措词”,但难免给人随意之感。我认为建议性措词可以有,但是所提供的示例,应本着“简洁”的基本要求做减法。而不是一会儿省略,一会儿又保留。再如下例:〔13〕 参见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尤其是第239页。(第97页脚注)2019年版此处没有“参见”,2020年版又加上“参见”。《手册》对于“参见”用法的解释是:“概括引用的,使用‘参见’引领;在引用意图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参见’。”(第11页)此处加上“参见”应该怎么解读,除非有个交叉引用,否则确实难以把握。(四)不重复使用同一示例或同一个人的示例《手册》的编排,尤其是示例的使用,我认为应该本着“寸土寸金”的态度来考量。既要选择具有典型性的示例,又要力图展现法学这个学科的全貌和最新进展。大量示例的重复使用,或者使用同一个人的多个示例,无疑有碍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手册》开篇的“示例”部分,除开第5个示例,其余都在后文中出现过至少一次。或者可以这样理解,此部分的示例本来就决定取材于后文,只是有一个疏忽了。除此之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使用了3次(第26、28、35页);《古今伪书考》使用了2次(第32、34页);美国《统一买卖法》使用了2次(第49、50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使用了2次(第50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使用了2次(第50页);《德国民法典》使用了2次(第21、50页)。“王名扬”出现过6次(注:见《法学引注手册》第1、8、14、29、40页。),除开第29页的两次是为了说明同一问题,属于必要重复,其余都可以替换。“何海波”出现了6次(注:见《法学引注手册》第2、13、22、32、59页。,并且还有一处只用了文章标题的示例(第60页),作者也是何海波。我认为《手册》可以在下一次更新中定下这样一个原则:每个示例只用一次,每个人的示例只用一个。
四、结语
《手册》立志“打造中国的引用蓝皮书”的抱负是值得称赞的,从该书封面选用了与Bluebook一模一样的蓝色就足以看出。《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说,“与现有的引注体例相比,这份手册具有明显优点”:“第一,内容翔实”,“第二,考虑周全”,“第三,查阅方便”,“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中文法学领域一个比较完善的引注体例”(注:张新宝《法学引注手册·前言》,《法学引注手册》,第1-2页。)。《法学引注手册》的出现,不但解决了法学领域作者面对众多引注格式无所适从的问题,而且必将推动其他学科、专业的出版行业制定各自统一、规范的引注体例。我在这里近乎吹毛求疵地指出《手册》示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目的是希望《手册》日臻完善,成为学术期刊或出版行业的引注体例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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