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意见,如果你能把鉴定意见推翻,还怕达不到想要的案件结果吗”,带着这种想法,笔者开始了对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中决定案件走向的枪支鉴定书的审查,以期推翻鉴定意见,使裁判者采纳辩护人的观点。说实话,写出这个想法的时候,笔者的内心是忐忑的,毕竟路途充满荆棘、坎坷,纵使你舍得粉身碎骨,也未必达到。但职业惯性会使律师耐心、仔细地从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方面审查鉴定意见。根据刑诉解释第84、85条对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规定,将鉴定意见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据此笔者在枪支鉴定书的审查过程中主要从两个层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及两个维度--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展开质证工作,期待做到真正的有效辩护。笔者把这两个层次和两个维度的鉴定意见审查方法称为鉴定意见的“2×2”审查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认为两个层次是目标,而两个维度是方式,方式服务于目标,因此律师要做的是如何运用方式达到审查的真正目标。从这个层面上讲,律师要做的是在理解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检索到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行业标准,为质证收集素材、为辩护打好基础。下面笔者从“2×2”的角度分享对于枪支鉴定书的审查意见。

从两个维度进行的枪支鉴定书的形式审查

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对鉴定主体的审查、对鉴定对象的审查和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的审查是指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又分为社会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以及公检内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

1、对于社会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上的鉴定机构需要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对于公检内部的鉴定机构(自侦自鉴的情况)需要备案登记。社会上的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可以从各省市司法局网站上查询到,如果查询不到的话,律师可以从资质方面质证或者以此为理由提出重新鉴定。专做酒驾案件的李律师在他的讲座中提到有些鉴定机构存在缺少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现象,实际上,这可以作为辩护点在庭前或者庭上提出,说不定就能达到想要的案件效果。

2、对于公检内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审查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可知,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部公报和人民公安报上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和鉴定机构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公告以及在公安部公报和人民公安报上对《公安机关鉴定人名册》和鉴定人资格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公告,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给其他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刊登。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可以在纸质版的公安部公报和人民公安报上查询到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如果查询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相关资质,笔者认为是可以直接推翻鉴定意见的。

3、枪支鉴定书中的具体应用

在非法买卖枪支一案中,笔者根据鉴定机构没有提交证明其具有痕迹鉴定的资格证书,得出对于其鉴定业务范围、鉴定项目存疑的观点。鉴定人以及复核人也未提交关于鉴定专业、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的资质证明,进而提出辩护人有理由合理怀疑其没有鉴定以及复核资质的观点。除此之外,在卷宗中有对于枪支鉴定书的复核机构亦即做出枪支鉴定的上级机关的资质证明,附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而作为地级市的鉴定机构却不提供枪支鉴定机构和枪支鉴定人的资质证明,笔者提出了明显违法程序规定的意见。

(二)对鉴定对象的审查是指审查检材的来源、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理论

此部分主要涉及到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性问题,是为了防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入刑事审判流程。

2、枪支鉴定书中关于此部分的质证意见

根据《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GA/T 955-2011)中关于枪支的提取方法、步骤,包装和送检的规定,可知以下四条规定:(1)枪支提取前应按照GA/T 117-2005的规定对枪支的原始状态和所处的环境进行拍照固定,并做必要的文字记录。对于涉及多支枪支的案件,应对枪支分别编号,并将编码摄入画面。(2)枪支提取时应对枪支表面的其他痕迹物证(如指纹、微量物证和生物物证等)进行保护,防止上述物证受到污染和破坏。(3)枪支提取时应由熟悉枪支性能的工作人员或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检查,并拍照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弹膛内有无枪弹、枪支机件是否存整及保险状态等。(4)当发现弹膛、储弹机构内装有枪弹时,应先将枪弹从枪支内取出;枪弹无法分离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枪支出于安全状态。而纵观全卷,没有关于枪形物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记录,因此,显然是重大的程序违法,没有形成足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体系。

(三)对鉴定结果的审查

1、内容

主要包括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是否注明了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鉴定意见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以及鉴定意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

2、枪支鉴定中的具体操作

首先,枪支鉴定书中只提到受理日期与检验日期,缺少送检日期、检材接收日期和鉴定要求。不符合《法庭科学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文书编写规范》(GA/T 935-2011)(以下简称《编写规范》)中对于鉴定文书的正文部分的规定(正文应包括委托单位、送检人、送检日期、检材接收日期、开始检验日期、简要案情、送检物证材料、鉴定要求、检验、检验意见或鉴定结论等内容,分别以汉字“一”“二”……加顿号以此标明)。其次,枪支鉴定书中关于送检物证材料没有按照先现场后样本的顺序进行编号,甚至根本没有在照片上看到具体的编号,无法保证枪支的唯一性。不符合《编写规范》对于送检物证材料的规定(送检物证材料应说明物证的来源、数量,并按照先现场后样本的顺序进行编号,检材的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再次,枪支的鉴定书中没有关于检验过程和操作方法的规定。不符合《编写规范》对于检验内容的规定(检验内容中应依次对编号物证的测量参数及痕迹特征进行客观描述,说明检验过程和操作方法,描述时,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逻辑严谨。并且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的回答没有对鉴定过程说清楚、讲明白)。复次,枪支的鉴定书中涉及的物证照片没有进行“附件”的标识。不符合《编写规范》关于附件的规定(凡鉴定文书中涉及的物证照片或其他相关资料,应作为附带文件按顺序附后,并在正文下空1行项格,用3号仿宋体标识“附件”,后加全角冒号和名称。最后,枪支的鉴定书中没有拍摄枪支全貌照片和枪身标记细目照片。不符合《编写规范》对于枪弹痕迹物证照片规定(对于枪支物证,应拍摄枪支正、反全貌照片和枪身标记细目照片。为说明枪支内部结构,必要时可附加枪支机件分解照片)。

从两个维度进行的枪支鉴定书的实质审查

除了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还包括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显然后者的难度更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6款规定,要求法官对“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这便是实质上的审查。实质审查的前提是掌握具体领域的专业知识,然而律师因掌握的信息有限或者说信息不对称,可能无法进行实质审查。但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律师可以充分检索进而缩短与专业知识的距离,达到有效质证的目的。实际上,笔者前文提到的形式审查的规定:《法庭科学枪支物证的提取、包装和送检规则》、《编写规范》,就是通过反复检索找到的。当然,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于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进行。

律师自己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依靠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归根结底,需要专业知识,需要找到专业知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为实质审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枪支鉴定书的审查过程中,笔者的最大感觉是关于枪支鉴定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容易检索到的,但遗憾的是法律法规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甚至违法后果,但关于枪支鉴定的行业标准确实很难检索到。幸运的是,在刘主任的谆谆教导下,笔者终于在国家标准网上查找到了枪支鉴定的技术规定。下面笔者分享在互联网搜索到的枪支鉴定书实质审查的行业标准——《法庭科学枪口比动能测速仪法测试规程》(GA/T 953-2011)(以下简称《规程》)

(一)关于测试设备、装置及其要求。根据《规程》的规定可知,枪弹测速仪稳定性与准确性应经过计量与质检部门验核。枪弹测速仪购买安装完后应进行稳定性与准确性校准后才能投入使用,每年应进行校准。测试工作台(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夹持牢固,位置可调,操作方便且安全可靠。钢卷尺、游标卡尺、天平、气温计、水平仪应符合计量与质检部门要求。 然而在此份枪支鉴定书中没有对枪弹测速仪、测试工作台(架)、钢卷尺、游标卡尺、天平、气温计、水平仪的任何描述。所以,辩护人是有理由合理怀疑鉴定枪口比动能测试仪器没有达到以上要求,进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关于测试条件。根据《规程》的规定可知:测试应在室内进行,具体环境应符合《法庭科学枪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GA/T 824-2009)的要求,被测枪支射击方式为平射,而案件材料中并没有关于测试环境和测试方式的规定。 因此,不能排除不符合测试条件的可能。

(三)关于测试准备和测试程序。案卷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根据《规程》的规定可知:测试前应对被测枪械及枪弹的来源、型号、制作工艺、枪支口径、弹径、弹长、质量、材质及外观等进行详细检验并记录。按枪弹装填步骤将枪弹装入枪膛内,并使枪械处于待击发状态。按被测枪支所属枪种的射击步骤实施射击。做好每次测试结果的记录。显然,程序不合法。

结语


鉴定意见的审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主要以鉴定意见定案的罪名中,律师在做辩护工作时首先要对其有怀疑精神,不完全相信鉴定意见,万不可觉得只要是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就没有错误。其次应该意识到鉴定意见“2×2”审查方法的框架作用,积极做好检索工作,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进而为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提供支撑。检索时应运用发散思维、多种方法检索,不能因一时检索不到就垂头丧气、半途而废,应该多检索几次,多换关键词试几次。最后只要我们积极做好以上两方面的工作,会有辩护效果的,哪怕一点点,只是一点点。如果没有达到辩护效果,我觉得我们的辩护工作也没有白费,会在滚滚向前的法治进程中激起一层小浪花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