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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竟在孕期、哺乳期内被公司解雇?法院:解雇合法!
2018年9月,公司员工周某甲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车辆并支付订金1000元,阿红、阿花二人收订金后没有将订金收据上交给公司,也没有妥善保管该收据。 后公司要求二人上交收据,二人便重新补写了一张收据上交。但因补写收据内容与周某甲实际购车信息不符,公司将该收据退回二人。 随后,二人没有向公司说出实情,而是擅自将该收据购车人姓名涂改成“周某乙”,时间涂改成“2018年11月30日”,并在收据上添加了一串电话号码再次上交,而经涂改后的收据显示的购车信息实际并未发生。
该公司规定,违规开具或盗用公司发票、收据,违反财务守则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补偿金。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发现阿红、阿花的违规行为后,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合同。离职时,阿红、阿花正值孕期、哺乳期。二人认为公司存在“三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最后,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但在本案中,两原告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常情况。 因此,顺德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对两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阿红、阿花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本案中,阿红、阿花明知未及时上交收据的操作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擅自串通将该收据涂改成并未实际发生的订金信息,二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对用人单位制度的严重违反。因此,即使阿红、阿花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法有效。喜欢记得点右下角“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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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