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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竟在孕期、哺乳期内被公司解雇?法院:解雇合法!

佛山政法 2022-10-09



众所周知,
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女职工“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在顺德,
有2名分别身处哺乳期及怀孕期的女职工
双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表面看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结果却来一个“大反转”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阿红和阿花先后入职顺德区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二人均为收银员一职。
 
2018年9月,公司员工周某甲以89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车辆并支付订金1000元,阿红、阿花二人收订金后没有将订金收据上交给公司,也没有妥善保管该收据。 后公司要求二人上交收据,二人便重新补写了一张收据上交。但因补写收据内容与周某甲实际购车信息不符,公司将该收据退回二人。 随后,二人没有向公司说出实情,而是擅自将该收据购车人姓名涂改成“周某乙”,时间涂改成“2018年11月30日”,并在收据上添加了一串电话号码再次上交,而经涂改后的收据显示的购车信息实际并未发生。 
该公司规定,违规开具或盗用公司发票、收据,违反财务守则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补偿金。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发现阿红、阿花的违规行为后,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二人的劳动合同。离职时,阿红、阿花正值孕期、哺乳期。二人认为公司存在“三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阿红、阿花两原告在收取周某甲订金后却未将订金收据上交公司;在公司要求补回订金收据后,又在后补的收据被退回的情况下,未向公司说明真实情况,而是擅自将该收据涂改成并未实际发生的订金信息。两原告作为收银员,其行为已违反财务守则,严重扰乱公司的财务秩序,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 第二,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员工违规开具收据,违反财务守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告以两原告违反《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


最后,虽然我国相关法规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职工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但在本案中,两原告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常情况。 因此,顺德法院认定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对两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阿红、阿花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01《劳动法》对于职场女性的保护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国《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质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劳动者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时间段,对企业应提供给女职工与其生理特质相适应的劳动条件以及相关待遇进行了规定。


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针对当前妇女就业特别是求职招聘环节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合约谈、司法救济,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通知中明确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等内容。


02妇女怀孕或哺乳期,是否一概不能解除?


企业不得因妇女怀孕、生产、哺乳而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代表企业在妇女怀孕、生产、哺乳期间一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有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简言之,只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则即使对象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也应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小编有话说

本案中,阿红、阿花明知未及时上交收据的操作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还擅自串通将该收据涂改成并未实际发生的订金信息,二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对用人单位制度的严重违反。因此,即使阿红、阿花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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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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