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有关新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将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采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新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进行集体协商
《条例》提出,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八)劳动定额;
(九)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劳动合同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新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等进行协商
新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
《条例》提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职工认为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上级工会经用人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议题、协商代表人数等。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接受协商要求的一方自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新疆: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提出,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或者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其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正常工作。
新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将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采取措施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来源:吐鲁番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天山网
编辑:向荣
审核:文志辉 李艳芳
终审:孟晓明 王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