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网上宣判形式,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案件,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案情回顾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
被告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 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审理查明
据悉,“Peppa Pig”(“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市场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一直在积极维权,打击侵害著作权行为。此前,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均已调解结案,本案系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嘉乐公司曾经与“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国内代理商深圳山成丰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磋商过授权事宜,并签订了书面授权书,但是嘉乐公司超过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授权渠道生产、销售“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玩具,故至侵权取证之日其实际未获得合法授权,而聚凡公司从未和代理商洽谈过“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授权事宜,仅是从嘉乐公司进货,更加没有获得合法授权。
法院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嘉乐公司、聚凡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万元。
判后寄语
近年来,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
本案中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均系在英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由于英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对《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所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的导向性作用,衡平互联网共享和产权司法保护,在审理中统筹兼顾智力成果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并致力于研究新技术、新模式带来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为推动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