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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个"比特币"引发的纠纷......

今天,

我院首例

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

开庭啦!


    这次庭审在原来三平台融媒体直播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平台,实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新蓝网、今日头条四平台同频向社会公众播放庭审实况!


     除了平台直播,新华社、凤凰网、人民法治、浙江新闻频道、新蓝网、杭州新闻频道等近20家媒体现场报道!

    涉“比特币”网络财产

侵权纠纷案件?

一听就很潮的样子!

不过!


有必要来一次科普了!

    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8年11月1日提出,是一种P2P形式的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它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

      比特币的物理形态为:成串复杂数字代码

    至于比特币挖矿机,则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所以,两个首例并不一样啦!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被告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一案。

关于这个案件,

原被告分别这样说......

我是原告吴某,我认为整件事是这样的......

    原告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向“FXBTC”网站的运营者(即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购买2.675个比特币,上述网站被关闭时,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此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网禁发商品,被告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损失。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就原告的损失76314元(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以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我是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我认为的事情是这样的.....

    1.被告系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关于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而关闭网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比特币属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答辩人未在淘宝网登记注册,未在淘宝网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是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淘宝公司对原告存在侵权行为及共同侵权故意;

    3.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运公告,督促广大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并且各大媒体均对此予以报导,至此答辩人已尽通知义务;

    4.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

    5.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且与答辩人有关联,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买入充值码,答辩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网站停运公告并于同年5月10日关闭比特币交易网站,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侵权行为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我是被告淘宝公司,我也有我的看法......

    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涉案商品信息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平台上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与安全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本案诉前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庭根据三方诉辩意见,归纳出如下焦点

1

比特币是否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

2

案外人黄某的店铺及其支付宝账号的实际所有者是否与fxbtc网站的经营主体具有同一性,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是否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实际实施主体;

3

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按2.675个比特币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4

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商品链接进行主动审查,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

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存在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中断的事由。

    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特别是针对比特币是否虚拟财产,原被告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充分辩论。


所以,这个案件判决结果是?

     本案系涉“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将择期宣判

    欲知结果如何,还请各位铁粉认真关注小编的每一期推送,点在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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