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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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根据《办法》,注册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
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现货市场地区,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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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111/t20211122_1304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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