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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发布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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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山东海事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WPS格式),或关注CWEA公众号,后台回复“2207报告”下载文件pdf和图片。


《通知》指出,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维护各相关单位及其船舶、人员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畴。


本办法提出,海上风电应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营运期专用航标、警示灯桩等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海上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建设单位或者实际持有人应对其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遗弃物进行彻底清除,恢复水深条件,恢复水域交通功能,必要时对拆除后水深进行扫测。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安排应急值守船舶,在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全力降低灾害损失。


禁止施工船舶、风电构件运输船舶、交通船等海上风电相关船舶超定额载员、超抗风等级、超核定航区航行。除确因突发事件处置、维护抢修等需要出海外,交通船舶夜间不得载运人员出海。夜间出海交通船舶应确保满足夜间航行要求。


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通航安全或者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运营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改正;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通知全文如下:


 

CWEA来源:山东海事局
http://www.sd.msa.gov.cn/art/2022/7/26/art_174_1797944.htmlhttp://www.sd.m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f90bc5d3f9394aaa9ab923430e8dee5a.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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