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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无罪的证据判80多岁的李淑贤老人有罪

吴有水 萌动律心二世 2018-10-23


用无罪的证据判李淑贤老人有罪


——对(2016)冀08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书的解读

 

80余岁老人因举报官员失职、自家林地被毁对补偿不服,多次上访未能得到解决,终被滦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老人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老人为“发泄情绪,无非生非”等理由,维持原判。



从该二审的判决书所列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其中大量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只能证明李淑贤老人无罪。而法院也正是以这些本来证明无罪的证据,判决了李淑贤老人有罪。感觉,整个对事实的认定颠了个倒。


我们来看法院判决李淑贤老人有罪的主要证据:

老人的供述和辩解,本文不作任何的评判,大家可以看:



一、政府截访工作人员的证词:

证明老人因林地被毁及女儿被判刑的原因带着材料到北京去上访。并到了相关地区散发材料,并被事发地公安机关带离,因此受到承德双桥区公安机关的处理。


该证词证明了3个事实:


1、老人上访是有原因的:即她的女儿被判刑及自家林地被毁未合理赔偿。证明了老人的上访,并非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是为了“发泄情绪”“无理取闹”,而是有理由的维权。


2、承德市双桥区公安机关违法办案。如果老人的行为,扰乱了相关地区的公共秩序,相关地区的公安机关自然会依法对老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行为与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处理。而北京市相关公安机关并未处罚,证明老人的行为,在行为与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并不认为老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而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处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没有事实上的依据。


3、据证人的语言证实:老人的行为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发现,并带离现场,如果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当地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会依法处罚。如果未处罚,则证明老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而不予处罚。这也证明了上面的第2点的理由是成立的。



二、证人张志刚(平滦县信访局副局长)的证词:


证实了老人的林地确实被破坏,而且政府决定的赔偿金额确实是只有1591元,老人认为赔偿不合格才上访。


该证言进一步证实了老人的上访是有合理的原因和诉求的,而并非是法院判决中认定的是“发泄情绪”“无理取闹”。



三、证人袁凤龙(镇政法委书记)的证言:


证明了老人家的林地确实是被纪国平非法毁坏了,老人确实是因为认为赔偿金额问题才上访的。同时,也证实了老人的女儿关桂侠也因此事上访问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再次到北京去上访。


该证言又证实了老人的上访并非是“发泄情绪”“无理取闹”,而是有客观依据的,其上访的目的是维权,而不是无理取闹。


四、证人宋桂君、罗淑贞的证言:


前者证明了关桂香租住过她家的房子,而后者则只是证明老人去她打印店复印过材料。




五、书证4,证明老人因抛撒材料,曾经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一次。


该证据正好证明了:如果老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行为地和结果地的公安机关会依法予以处理。如果没有处理的,则应当认为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该证据证明老人仅此一次被事发地公安机关认为行为违法,并已经处理完毕。


六、书证5: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因为训诫书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无论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都没有“训诫”这一处罚。而北京公安机关的训诫书,其实内容只是一种告知,并不能认定老人的行为违法,更不能由此认定老人的行为产生了什么严重的后果。因此,正好证明了老人去相关地区虽然次次数颇多,但均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更没有造成任何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七、书证6: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双桥公安分局的滥用职权,老人被双桥公安机关违法处罚5次。


理由前面已经讲了,重复一下:


1、治安违法,依法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公安机关处理,双桥公安局无权管辖。


2、老人在北京的上访行为,没有被北京警方认为是违法行为或者情节极轻,不需要处罚。


八、书证7:老人女儿的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老人的女儿确实因上访被判刑,老人上访的两个理由其中的一个是确实存在的。


九、书证8至12:恰好证明老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所认为的:老人“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判决书所列出的所谓老人有罪的证据,恰好证明了老人的无罪!


再重申一点:“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只要没有严重的后果,均不构成此罪,而不是以行为的次数多寡来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


因此,(2016)冀08刑终348号刑事判决书是用证明老人无罪的证据,作出了老人有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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