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大讲堂丨社交媒体失泄密警示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
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使用须知✦
(一)严防死守 信息发送须把关
使用微信、QQ、钉钉等社交媒体传送涉密信息的性质是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切换到电脑端操作还属于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二)把握分寸 群内聊天须慎重
社交媒体的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微信群传输,都有可能被他人引用、转发,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一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泄密后果不堪设想。
(三)谨慎甄别 公号发布须审查
微信公众号具有主动推送信息和互动交流的功能,在推送信息过程中,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或者保密审查不严格,就有可能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随意发布。此外,微信公众号具有便捷的转发功能,由此导致的二次泄密较为严重,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扩散范围会进一步扩大。
(四)拿捏有度 圈内分享须谨慎
通过日常使用频率极高的朋友圈或者其他个人空间的信息发布功能,随意晒心情、晒文字,时时晒照片、晒定位,稍有不慎,涉密信息就会被泄露或者窃取。
(五)安全为要 文件传输须警惕
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其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决定任何信息或者文件、资料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又加重了涉密文件、资料传输的安全隐患。
(六)谨慎交友 好友添加须核实
轻易将来历不明的人员添加为微信好友,很容易被居心叵测的“猎密者”步步紧跟,套取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甚至以工作、研究为借口,抛出金钱、情感等诱饵,索要涉密信息。一旦深陷其中,往往被其牢牢把控,难以自拔。
保密提醒✦
不得通过微信、QQ、钉钉等社交媒体传输、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得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QQ空间等上传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得使用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互联网电子邮箱等存储、传输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得使用微信图片文字识别小程序等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得使用微信、钉钉、腾讯会议等召开涉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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