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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南京这里连发3条拆迁公告!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江北新区)征补安置〔2022〕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北新区)拟征告〔2022〕7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江北新区龙山北路(高新路-江北大道)改扩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盘城街道江北社区丁解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盘城街道江北社区丁解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389公顷(0.5835亩)。其中农用地0.0198公顷(0.2970亩),建设用地0.0120公顷(0.18亩),未利用地0.0071公顷(0.106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微信关注:江北新区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 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浦口区)征补安置〔202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浦口区)拟征告〔2022〕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汤盘公路涉铁节点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联合村康东组、永宁街道联合村胜利组、永宁街道联合村宋湾组、永宁街道大桥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永宁街道联合村康东组集体所有土地0.0139公顷(0.2085亩),其中,农用地0.0139公顷(0.208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微信关注:江北新区通)

2、拟征收永宁街道联合村胜利组集体所有土地0.2727公顷(4.0905亩),其中,农用地0.2727公顷(4.0905亩),含耕地0.254公顷(3.81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拟征收永宁街道联合村宋湾组集体所有土地0.0152公顷(0.228亩),其中,农用地0.0152公顷(0.228亩),含耕地0.015公顷(0.22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拟征收永宁街道大桥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3064公顷(4.596亩),其中,农用地0.3064公顷(4.59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浦口区)征补安置〔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宁(浦口区)拟征公告〔2022〕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南京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浦街道四所村石塘组、四所村王圩组、西江口社区观桥组、西江口社区毛庄组、西江口社区、西江口社区时庄组、西江口社区王圩组、西江口社区糟坊组、西江口社区朱圩组、张村村龙潭组、张村村王塘组、张村村长华组、张村村中河组、镇集体范围内,桥林街道兰花塘社区、兰花塘社区后河组、兰花塘社区上圩组、兰花塘社区上庄组、兰花塘社区天河组、兰花塘社区圩庄组、兰花塘社区下圩组、兰花塘社区中圩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微信关注:江北新区通)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涉及房屋情况

涉及住宅房屋38户,面积约10705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对象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按《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浦政规〔2017〕4号)、 《关于调整浦口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渡费标准的通知》 (浦政规〔2020〕1号)等规定执行。

五、安置房情况

该拟征收地块涉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符合条件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征收安置房地点位于浦口区高新3号地安置房,计划交付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征收安置房基准价为5100元/平方米。

来源:江北新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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