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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通  知


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 炎疫情促进中小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 〔2020〕7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 控期间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 办函〔2020〕4号)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帮助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现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缓缴的企业范围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4号)精神,我市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


二、  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要开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绿色通道:

(一)对于同时申请缓缴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做好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对接工作,以社保经办机构的缓缴申请受理结果为统一口径,为企业做好医疗费用的缓缴工作,不再对企业缓缴资格做单独审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对于单独申请缓缴医疗保险的企业,缓缴业务办理应在收到企业缓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每周五上午 12时前将本周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2 月17日17:00前将负责缓缴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联系人:沈元

联系电话:0851-85807159

电子邮箱:2352982084@qq.com

三、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各区(市、县)医保部门按照医保工作实际,结合社保部门公布的《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问答》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全市流程一致、政策解释一致,及时将省、市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负担的措施落实到位。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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