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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采取紧急措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决策部署,22日中午,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召开紧急会议,针对疫情特点,研究商讨救治保障工作,出台了《关于明确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医保待遇应急政策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具体保障措施如下:
一、集中救治新型肺炎患者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疗机构为确需转院的新型肺炎参保人员开设转诊绿色通道,不需办理转院手续,确保其及时接受转院治疗并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三、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人员,确诊为新型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断保人员按规定补缴医保费用后,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超限额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手工结算治疗新型肺炎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逾期缴费生成医保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确诊为新型肺炎的,不再设置医保待遇等待期。
五、参保人员在异地确诊新型肺炎并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急诊急救报销范围,不需急诊急救鉴定,按现行经办程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六、属于转诊转院、急诊急救治疗新型肺炎的参保人员医保报销政策同市内同等级别医疗机构。
七、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收治新型肺炎参保人员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拨付相应的应急周转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治疗新型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救治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八、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