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关于疫情期间相关业务远程办理的重要通知
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为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2月10日起市医疗保障部门尽最大可能提供远程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单位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月结算、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可通过微信、邮箱传送相关资料,实行“不见面”办理。特病门诊、高值药品、补录、市内转院、重复住院等项目的审批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自行审核。
异地发生急诊急救住院费用的鉴定和报销业务,不设置报销业务期限和报(备)案制度,生育津贴延长有效办理期限,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医药机构定点审批实地踏勘延时进行。
疫情期间,到大厅办理的申报、备案、报销等类业务,提供特殊时期容缺受理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涉及到超限额、大病保险报销业务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
我市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业务,由该医疗机构认定即可,暂时无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转退休结算人员续费、补缴、趸缴费用的,市医保中心将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缴费金额,参保人自行到银行缴费,待疫情解除后报送纸质手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之间变更隶属关系的,本人可通过电话告知,由市医保中心内部协调办理;医保卡基数校对、卡封锁、新参保等相关业务以电话沟通和微信相结合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变更信息的,可直接拨打电话3882902办理。
为避免交叉感染,减少就医就诊次数,临时将 2020年1月份和2月份特慢病门诊月定额顺延至3月份,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定点医疗机构可为患者开具最长三个月的诊疗处方。
政策咨询采取电话形式进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请您及时关注“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我们将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请大家积极配合我们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相信党和政府一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最后,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渡过这次难关!如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政策咨询电话: 3670012
市医保中心各业务科室咨询电话:
公共业务服务保障科 | 3881281 |
灵活就业人员服务保障科 | 3881071 |
城乡居民医保申报科 | 3885396 |
城乡居民业务指导科 | 3150416 |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科 | 3863006 |
城镇职工医保结算科 | 3878833 |
异地医保结算科 | 3881048 |
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科 | 3881570 |
生育保险结算科 | 3883450 |
个人账户科 | 3882948 |
医疗救助助科 | 3887050 |
财务统计科 | 3884122 |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科 | 3882902 |
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科 | 3885260 |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2月2日
编辑:董百惠
审核:肖明
领导审核: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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