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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目录及内容摘要

学报编辑部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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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





民法典专题

《民法典》对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

杨立新(兰州大学 民法典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00;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都对我国的媒体行为及责任作出了具体规范,形成了与众不同的中国特色。《民法典》形成这种特色的原因,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新闻法或者媒体法,媒体行为及责任规范阙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规范的成熟经验。《民法典》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利用设立人格权编的立法空间,将经过司法实践检验的规范媒体行为及责任的经验写进法典,构成了媒体行为及责任的规范体系,对保障我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媒体的不当行为造成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媒体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媒体行为;责任;规范;抗辩

中国民法典中物权的价值地位与规范表达

王明锁(郑州工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1400;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1)

摘 要:全面准确解读物权制度对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意义重大。民法典之各编次序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物权为各分编之首,足见其显凸地位。这种安排更多应当从立法技术上来进行考量,而非价值观念上的必然选择。物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关联性和价值上的不可或缺性,为市场经济的巩固发展提供基本的全面性保障。理解解释作为民法典重要制度的物权,不仅要认识物权在整个民法典中的价值地位,还应从物权的概念入手正确理解和掌握物权范畴与物权类型之间的关系以及物权与其他相关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概念;物权体系;价值地位;规定表达

补充责任与追偿权的断裂与衔接

李怡雯(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新增了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通过这一立法层面的价值决断,补充责任和追偿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得以拟制建立起来。然而,因缺乏对部分现实情形的关照,这一价值决断存在偏颇之处。为了达成基本的价值共识,有必要运用解释学的张力对补充责任进行限制,使其与追偿权之间能够进行良好的衔接。具体而言,其限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行为方面,第三人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消极不作为行为。第二,原因力方面,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提供的原因力是直接且必然的;补充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提供的原因力是间接且或然的。第三,过错方面,补充责任人与第三人的主观可归责性须处于不同的阶层且前者的主观可归责性低于后者的主观可归责性。

关键词:补充责任;追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法治中国

海南自由贸易港一流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

王崇敏1 曹晓路2(1.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100;2.海南大学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海南 海口 570100)

摘 要:一流的营商环境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的重中之重,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必须对标世界最高标准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而一流营商环境的营造核心是依靠法治来实现,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自贸港营商环境改革更大的自主权,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形成海南营商环境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构建海南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构建海南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法治;立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郭德香(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双循环”经济发展格局下,自贸试验区建设将被赋予更大的平台期待和历史使命,尤其伴随着最新一轮自贸试验区的确立,我国将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帮助各地区实现开放平台的功能组网与协同发力。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作为第三批单边开放平台的重要组成,肩负着“承前启后”的开放创新使命。通过对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的法制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同时面临着关键性制度建设与特色开放优势发挥的难题。在追求自贸试验区开放的功能和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尊重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的特殊性,通过“经验借力”,并以“法制系统化、政策法制化、管理市场化”能力培养为依托,在规则塑造与价值塑造层面,重点推动“贸易更加透明便利、知识产权保障更加有力、多式联运体系更加便捷”的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法制建设;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

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研究

马磊王红建2(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庭,河南 郑州 450008;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诉源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方式,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在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机制的建构应当遵循“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基本理念,并实现各种治理路径的有效衔接、各类治理主体的高效协调。在源头预防维度,应建立与行政争议形成原因类型化相适应的预防机制,完善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等多元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机制,以及时消除潜在的行政争议;在非诉化解维度,应完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重构信访体制;在法院裁判维度,应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合理利用调解与协调和解方式,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以及坚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确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关键词: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源头预防;实质性化解;行政指导性案例


民生法学

积极老龄化背景下的老年人再就业权利法律保护路径研究

徐智华1 吕晨凯2(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目前,积极老龄化已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老年人再就业作为积极老龄化的重要策略对我国应对人口老年化问题有着重要作用。老年人再就业是我国的发展战略要求,是老年人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平等和反歧视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老年人再就业在不同行业中存在差异,法定退休年龄以及社会保险体制与劳动关系的二元分割是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重大阻碍。因此,应适当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退休自主权,同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给付予以区别对待。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专项立法,以分层保护的理念对老年人再就业的劳动基准采取不同程度的区分。需要各部门协同促进,在税收、贷款、补贴上对老年人再就业给予多方面优惠。

关键词: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护;积极老龄化;分层保护

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与平衡

张家宇(安徽理工大学 社会法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摘 要:处理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有的国家选择解雇权优先模式,有的国家选择工作权优先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因由。一个国家解雇权与工作权“平衡点”的选择,是该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坚持系统平衡、相对平衡、动态平衡、差别平衡的原则,方可妥当处理我国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合理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关键词:解雇权;工作权;权利冲突;权利平衡

企业惩戒权法律规制之反思

汪银涛(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摘 要:在现行劳动法规制模式下,对于劳动者的惩戒属企业内部管理之范畴。鉴于立法层面对惩戒权的定性不明,学界对其法律内涵尚未厘清,致使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标准难以统一。当前我国劳动法对企业惩戒权的规制,因规制依据的表里失衡而难以控制惩戒权扩张的恣意态势,又因其不周延、缺乏弹性而使得企业惩戒权行使的范围受限,故此,有必要对企业惩戒的法律规制模式进行修正。对惩戒权定性应当以人格从属性为起点,以信赖利益的修复为归宿。惩戒事由的设定,应当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相关联,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惩戒决定的作出,应以劳动者违反义务为前提,并接受裁审机构在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上的审查。在将来劳动法修改时,不仅要明确企业惩戒的基本规则,还应当拓宽受惩戒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惩戒权;信赖利益;权利滥用;惩戒事由;惩戒措施


部门法学

人工智能伦理规则的产品质量法立法构建

宁金成1 李瑞升2(1.2.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摘 要: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决策的特性,使得人工智能直接面对伦理判断与选择,因此其自主决策应接受人类社会伦理规范检验。目前人工智能的出现并没有颠覆民法体系,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但作为物的人工智能与人类道德密切相关。人工智能在本质上属于产品,可以改进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制度建立人工智能伦理规则。人工智能产品质量标准应增加伦理规则,人工智能投入市场前应接受伦理规范审核。人工智能产品应建立伦理缺陷制度,鉴于伦理缺陷难以证成,人工智能产品违反伦理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对产品是否存在伦理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人工智能的“智力”发展不可限量,在今后人工智能可以控制、管理自己时,也可能会成为法律主体而直接接受法律法规、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

关键词:人工智能;伦理;产品责任;立法

法定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研究

张景峰(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摘 要:《公司法》设计了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组织机构监事)等核心公司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清算组织等补强公司组织机构两种类型法定公司组织机构。根据公司组织机构理论上的五种分类法,核心公司组织机构、补强公司组织机构各有其自身的属性和地位。与此相适应,股东(大)会国家法需要从属性和地位两个方面改进、董事会国家法从地位方面改进、建议取消法定代表人国家法设计、国家法延长监事任期。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定公司组织机构

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刑事产品责任案为例

郭 莉(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102206)

摘 要: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包括集体决定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个人决定与集体决定的因果关系两个部分。传统的条件理论从必要条件中筛选作为结果的原因,已无力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在因果法则不明情况下,集体决定与侵害结果的因果认定可以通过扩张法则的类型,将统计法则作为因果判断的大前提,检验出结果发生的盖然性;在具体流程不清情况下,集体决定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联应在遵守罪疑从无原则的基础上谨慎认定。无论是最低限度多数决的集体决定还是超过最低限度多数决的集体决定,个人决定与集体决定之间均涉及累积因果关系问题,应结合规范的保护目的,从正面积极肯定个人决定与集体决定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集体决定;个人决定;累积因果;因果法则;概率理论

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不可删除”——兼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满艺姗(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3)

摘 要: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平台经营者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该条款忽略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大量恶意、虚假评价。平台经营者通过“折叠”“屏蔽”恶意中、差评的方式,在避免与法律冲突的同时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我国法院对平台折叠行为的认可,将平台规则与立法有机联结起来。在尊重立法者本意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通过信用评价制度设计、落实责任主体及平台与国家的合作治理方式,加强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保障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不可删除;折叠;平台-国家合作治理

正当防卫的法权根据

陈 川(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关于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传统的个人保全与法确证二元理论存在难以修复的缺陷。个人保全原理无法论证防卫限度存在的合理性且难以对防卫他人提供恰当的解释;法确证原则实际上是个人实施正当防卫后产生的一种反射效果,无力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要理论支撑。而我国当前通说所奉行的法益衡量理论亦存在明显的不足。以康德的法权概念为出发点,对正当防卫进行理论论证可有效避开上述理论缺陷。根据法权关系理论,正当防卫本质上是个人法权遭到他人妨碍时,由法权内含的强制权能外在化的表现。此时,非法侵害人破坏的是人际间的法权关系,正当防卫则是对侵害人破坏普遍法权原则的阻碍行为,这种阻碍因与普遍自由法则相一致而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发展了法权概念并论证了防卫限度的问题,法权概念亦可论证防卫人无退让义务,第三人享有紧急救助权以及防卫客体的有责侵害性等具体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权关系;强制权限;正当化


法治文化

法治视域下生态殡葬文化培育研究

汪俊英(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法学部,河南 郑州 450018)

摘 要: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2 亿的国家,在应对老龄化国家战略方面,殡葬业的良性发展显得格外迫切。将生态殡葬文化培育作为我国未来殡葬立法的宗旨和原则加以规定,并将这种理念融入殡葬立法的全过程,是破解我国殡葬业难题、实现殡葬业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的根本之策。立法确立“生死观教育”指导思想,培育生态殡葬理念;立法定位“人文纪念园”,培育现代墓园文化;立法确立节俭与绿色原则,培育文明祭扫文化。

关键词:法治;殡葬文化;培育

沈家本的“律例关系”观念及其实践

翟家骏(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摘 要:法史学界以往的“以例破律”或“以例辅律”观点似乎难以概括清代律例关系的全貌。在古典法学语境下,以沈家本为代表的遵行“治律如治经”的清代律学家看来,律例关系可能更近于“经权关系”。沈氏用“江沱汉潜”一词概括并揭示清代“律”“例”之间主支并行、价值不悖、处于同一平面法域的法理特征。沈氏的律例关系观念既有历史视野的关照,也有变法修律的现实考量,其在沿袭传统律学观点之外,对于“例”的批判性色彩更为浓厚。在沈氏主导的晚清修律中,传统法源体系得以实现从“经权型”律例关系,到具有“上下位法”特色的法律位阶关系的转型。

关键词:沈家本;律例关系;律学;法律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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