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专用发票抵扣9%的进项税?一文看懂抵扣方法
有一客户向我们咨询,他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最近考虑是否要与一个新的农产品供应商合作,因为对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比较好,而且价格合适,但是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向他们开具的发票是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跟他们合作,他是否还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对此,我们的分析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从上述政策来看,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票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取得的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取得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且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不受限制。
其实,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涉及的政策和情形比较多,通过对政策的剖析和总结,结合相关的实务经验,我们将相关的情形归纳如下:
第一,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按票面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不含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第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免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文件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第四,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在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领用时,由于确认是用于生产13%的税率货物,当月可加计1%进项税额。
第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提醒各位注意:如果取得的是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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