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澜评析|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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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近,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称“新冠疫情“)的蔓延,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1日正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构成“国际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PHEIC”),虽然这并非必然导致中国的产品被禁销,但一定会受到各国严格的疫病检查,再加之因各省的疫情防控措施,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这将使中国出口货物的难度直线上升,可能导致涉外合同的履行出现困境。为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于当日立即发布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那么,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及各级政府防控措施严重影响的各行各业在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各从业主体是否同样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是否还有其他免责事由?各从业主体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鉴于上述,本文将结合2003年非典时期相关案例及最高院发布的审判工作通知,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作具体分析,然后再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裁判规则从实践层面作进一步探讨,最后就合同主体该采取何种应对措施规避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风险,给出具体的应对建议。本文旨在为疫情期间潜在的合同违约法律风险及纠纷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分析,为广大企业在疫情期间防控法律风险提供法律保障。广大企业应未雨绸缪,树立正确观念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止损、平稳发展!
一、
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之理论层面
1.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首先,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中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类传染病,可见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是先前并不存在的新发现的病毒,疫情的爆发也是一种异常的突发性事件,即便是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病毒本身及疫情的爆发,因此疫情是根本无法预见的。
其次,目前各省相继宣布启动重⼤突发公共卫⽣事件⼀级响应,除武汉市“封城”外,其他城市也都采取了最严格的人员流通管制。尽管如此,截至2020年2⽉2⽇24时,全国确诊病例已达到17205例,疑似21558例,虽然有个别治愈的情况,但目前仍未研发出有效的治疗药物和疫苗。由此可见,本次疫情的蔓延是不可避免的,且目前来看暂时是无法克服的。
最后,在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下称“《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通知》虽未明确规定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正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另外,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也认为“至少在目前,非典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虽然前述两份文件均已废止,但仍可作为此类公共卫生事件定性的参考依据,本次疫情与当时的非典极具相似性,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须存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才能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再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规定了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通知合同相对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
最后,合同主体应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新冠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直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全部责任。另外,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的索赔程序、合同解除程序或期限的,受疫情影响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程序,则存在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对于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不能当然的免除。
其次,《合同法》明确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部分免责及合同解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最后,笔者发现在我国法律规则体系下,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仅包括全部或部分免责(《合同法》第117条)以及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但并未明确规定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变更权。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免责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需要变更合同履行的内容(如分期履行、调整价款、调整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等),这种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范,认为“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变更后继续履行,而非一概判决解除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2.新冠疫情与情势变更原则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3)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的情形;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5)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如在合同成立以后,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但与不可抗力不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当事⼈请求⼈民法院介⼊,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成立以后,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主体合理分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
3.其他免责或抗辩事由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由于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中就有很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在部分受新冠疫情影响并不是非常严重的地区,若不足以达到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无法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就合同纠纷可以主张公平原则。此时便需要法官度量各种情势,找到个案的利益衡平点,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衡平当事人的利益。非典时期,也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否定“非典”疫情为情势变更,也不认为“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履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
因此,在双务合同中,针对疫情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此导致被认定为违约。
二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律分析之司法实践层面
1.不可抗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2.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3.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二审法院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因此,对上诉人免除租金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4.司法实践层面具体的操作路径
(1)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建议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主张合同解除;或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和延期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2)如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只是导致合同暂时不能按约履⾏或部分无法履行,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法实现的,则建议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同时主张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债务责任。如此,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合同主体损失的扩大,又可免于承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合同违约责任。
(2)在部分疫情不是非常严重的地区,可能新冠疫情对合同的履行无法构成实质性影响,也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主张不可抗力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对于继续履⾏合同会显失公平的⼀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损失如何分担。
1)如在合同成立以后,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建议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
2)如在合同成立以后,新冠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建议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主体合理分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
(3)综上可以看出,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在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下,合同主体均可主张解除合同。但根据非典时期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笔者建议,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新冠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尽量不要解除合同。
证明“疫情影响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责任通常较为严格,因此我们建议无论选择适用情事变更亦或不可抗力规则,尽量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因各地交通管制导致时鲜货物腐烂而无法交付,则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三、
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对建议
首先,建议预先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尽量搜集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证据、产生损失的证据,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关于疫情影响合同履新的通知或合同解除的通知,并将国务院或各省政府的印发的紧急通知、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作为附加与通知一并发送。通知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尽量采用书面、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发送,并保留发出通知和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同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其次,建议合同各方主体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尽量协商处理,遵循诚实信⽤原则,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对合同履⾏的影响问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国民经济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的特殊时期,如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对合同各方主体都是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
再次,需重点强调的一点是,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我们建议优先主张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因为无论选择适用情事变更亦或不可抗力,均需要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责任较为困难且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解除合同的诉求不被支持,前期解除合同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约;所以,应当审慎分析疫情是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需要注意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法院或仲裁机构,避免丧失时效利益。
最后,鉴于主张合同解除需要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我们建议企业在后续签署合同时,进一步扩大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范围,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不论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一方主体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们结合本文的分析,初步起草了不可抗力条款供参考:
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或在、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水灾、海啸、台风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传染病、瘟疫等;
(3)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地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等;
(4)罢工、罢市、以及无法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6)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为;
(7)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他方,并在其后的【】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3、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各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同时应尽其所能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各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不论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条款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合同主体的损失承担比例做具体明确的约定)。
结语
同时,我们也建议各企业在后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加强类似事件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具体的通知义务、合同解除权、责任分担、损失赔偿等,最大限度的避免类似事件可能带来的司法风险及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我们祝愿受到疫情病苦的同胞们早日远离病痛,祝愿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病毒不侵,平安健康!祈愿疫情早息,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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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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