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卫健委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四个问题

这样的标准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也好意思发布出来?

伊朗著名美女明星、奥斯卡影后被捕!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阳了后,14亿人民才发现集体被忽悠了!

生成图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自由微信安卓APP发布,立即下载! | 提交文章网址
查看原文

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手册(中华保险2011版)

解禁摩 解禁摩 2022-11-15

摩 托 车 交 强 险

承 保 手 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辆保险部

2011年1月


前   言

我国是世界摩托车生产量最大的国家,摩托车每年产量接近3000万辆,2008年年产2768万辆,2009年年产2759万辆。摩托车在我国部分地区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起到重要作用。摩托车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维护人民群众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在开办摩托车交强险业务过程中,由于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经营亏损,导致部分公司以此为由拒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部分公司还存在不及时补录系统,更有甚者出现“埋单”问题。上述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公司将面临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亏损及被监管机构惩处的双重风险。

中国保监会对行业摩托车交强险亏损情况予以高度关注:2010年两次发文,明确要求各财险公司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不得拖保、拒保。保监会也实施了摩托车交强险区域费率的调整工作,力争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合理的费率基础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摩托车车型分类予界定,如不符合此标准的,保险公司应立即上报至当地保监局,由保监局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摩托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为实现公司“做强做精车险”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二次创业”为指导,贯彻按章办事、守法经营的思想,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车险部编写了《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手册》,旨在为各经营机构和广大销售人员开展摩托车交强险业务提供承保参考,以杜绝因没有很好掌握监管部门规章制度与文件要求,产生摩托车承保中的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真正实现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合规经营,为顺利实现公司“三步走”战略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目 录

第一部分 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实务要点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第二节 验车验证

第三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四节 保险费计算

第五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六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第二部分 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第三部分 保监会摩托车交强险相关文件

第一节 保监产险〔2010〕657号

第二节 保监产险〔2010〕18号

第三节 保监厅函〔2009〕91号

第四节 保监发〔2008〕2号

第五节 保监产险〔2007〕501号

第六节 保监发〔2006〕107号


第一部分  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实务要点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2、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3、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 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

       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  验车验证


       承保摩托车交强险时,要严格履行实地验车、验证等程序,首先要认真审验投保人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投保车辆各种信息,如合格证、功率、排量、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外廓尺寸等,检验各种证件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

       验车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摩托车,应立即上报至当地保监局,由保监局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摩托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新购置的摩托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需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用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先行承保,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必须全部实行系统出单,系统须上传验车照片,实行人工核保方式。

       验车要求:

       拍摄验车照片。

       拍照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原则上验车照片应不少于3张,3张照片的侧重点及具体要求:1张为车前方45度角全车照片(含车牌号),1张为前照片对角位置的车后方45度角全车照片(含车牌号),1张为 VIN 码/车架号的照片。

     (二)、原则上验车照片应不少于4张,4张照片的侧重点及具体要求:车辆正面左右45°角照片(含车牌号)、车辆背面照片(含车牌号)及VIN 码/车架号照片;

       无论采取何种拍照方式,拍摄的照片要能准确反映被验车辆的真实情况,对于车身有部分损失的,还应对损失部位进行详细拍照记录;要准确反映被验车辆的牌照号码(没有牌照的车辆,如新车应拍摄临时牌照或移动证的正反面)及验车日期(可附当日报纸作为凭证或者使用数码相机自带的日期格式)。

第三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摩托车不执行费率浮动,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五节  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摩托车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使用交强险保险单或定额交强险保单承保的摩托车业务,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必须全部实行系统出单,系统须上传验车照片,实行人工核保方式,实行验车验证制度。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摩托车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必须在系统出单,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六节  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 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等,并可以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原交强险保单原件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业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第二部分  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保监会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方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摩托车

1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2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3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第三部分  保监会摩托车交强险相关文件


第一节  保监产险〔2010〕657号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发〔2010〕657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解决交强险个别车型投保难问题,我会于2009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2010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进一步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交强险不得拒保的规定。近期,一些地区的个别保险机构依然以各种理由拒保交强险,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投保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

  二、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交强险及时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保交强险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

  三、已经开展探索拖拉机、摩托车地区费率试点地区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做好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方便投保人。

  四、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拖拉机、摩托车,投保人要求保险机构以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费率承保的,保险机构要耐心细致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不得以系统繁忙、无保单等理由简单粗暴答复投保人。

  近期,保监会已部署部分地区保监局开展交强险承保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重点是辖区内保险机构是否存在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违规行为。对以任何理由限制交强险承保业务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法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并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节  保监产险〔2010〕18号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18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近期,个别地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有所增加,个别保险机构以摩托车交强险严重亏损为由,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或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宣传,配合“摩托车下乡”,抓好摩托车交强险的各项工作,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外廓尺寸、核定乘坐人数等做了明确界定。各地保险机构一旦发现有不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可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重新确定交强险费率适用档次。

  三、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摩托车使用交强险保单,不再使用定额保险单。有条件的地区,可要求保险机构对摩托车交强险业务也采取系统实时管理出单,取消手工出单。

  各保监局要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加强巡视抽查,要高度重视信访线索,一旦发现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的,要及时查处、从严处理,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自2010年2月1日起,如再发现有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限制摩托车等各类车型的交强险承保业务的,我会将依法在全国范围内限制其交强险业务经营。

  五、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相关地区调整后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应及时向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九日

第三节  保监厅函〔2009〕91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第四节  保监发〔2008〕2号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二○○八年一月十日

第五节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

  (一)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四)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五)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三、有条件的地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拖拉机或摩托车出具交强险保险单,而不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

  四、交强险保单的印刷技术要求、单证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执行。

  五、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将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样张转送辖区内公安、农业、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并督促当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启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

附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及以下)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250CC(含))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250CC以上及侧三轮)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六节  保监发〔2006〕10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6〕107号

各保监局,各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发展平稳,车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竞争,实现产险业效益明显提高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二、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向相关投保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且明确告知每个投保人“该类商业三责险不能替代交强险,以及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后果”。投保人要求对原商业三责险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四、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相衔接,确保交强险保单号、保单印刷流水号、标志印刷流水号和车牌号、发动机号等要素相对应,确保交强险单证入库、领用、核销等各个环节管理清晰、规范。

  五、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过渡期商业车险赔偿纠纷。各保监局要积极稳妥地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交强险过渡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已在批复浙江省高院明传电报(〔2006〕民一他字第1号)中明确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认定商业保险。各保监局要据此,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做好与当地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施行。

  六、加大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突出重点,加大对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把车险综合成本率高、车均保费低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重点查实、查透,严肃处理。

  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

  (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

  (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

  (一)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

  (二)违规批单退费的;

  (三)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

  (四)虚列应收保费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处理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剖析,查找深层原因,务必在11月25日前将违规问题分析及查处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六年十月十三日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