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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15年改判无罪 错案如何酿成?!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2




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新疆版聂树斌”案再审宣判: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申诉案,新疆高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改判周远无罪。

 

因该案疑似出现“一案两凶”,周远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多年来,他的母亲李碧贞一直坚持为其申诉。

 

自周远1997年被抓,经历两次重审、一次再审,他被判处的刑罚也从死缓改判无期,再改判15年,至2012年获释。

 

2013年7月18日,案件出现转机,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

 

从1991年开始,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学校宿舍侵害女生事件。犯罪分子趁女生熟睡时剪破其内裤,持利器刺伤女生下体,多年来,累积案件达数十起。

 

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刺下体事件,第二天,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周远总共承认了38起伤害威胁妇女的案件。他的代理律师王兴告诉澎湃新闻:“尽管周远认罪,但此案中没有相关证物证明案件与周远有关联。”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

 

据《伊犁晚报》报道,霍勇归案后交代了从1991年到1998年共34起盗窃、侮辱伤害妇女案,他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但在后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霍勇实施了从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6起侵害女性罪行。霍勇被判处死刑后,已被枪决。

 

霍勇的出现,让周远的母亲李碧贞坚信作案者并非周远,遂向当地警方和法院申请重审。1999年4月8日,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1999年5月12日,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00年11月9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此后,李碧贞一直为儿子的案件申诉,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但再审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时距其期满已不足半年。

 

周远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刘征告诉澎湃新闻,周远案从一审到第一次再审,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事实,从7起案件减少到5起,最后逐步递减到2起。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后,开始与母亲不停申诉。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再审改判周远无罪。



 

母亲李碧贞说:“得到了公道,我终于可以把我、我丈夫、我儿子身上的污名洗白了。但我所有的人生都失去了。失去的就永远失去了,不可能再回来了。” 



周远蒙冤20年终获清白!从给“新疆版聂树斌”平反为什么用了那么多年?尤其是在1998年的时候被判决以前,真正的凶手就已经绳之以法的时候,周远还被定罪,并且这离他真正洗清冤屈还有20年左右?冤案一再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长达15年的监狱服刑,20年的蒙冤。这20年对于周远是人生当中最宝贵的年华。而对于周远的母亲和其家人几乎失去了所有,经历的煎熬也非常人可以想象,又是一起一案两凶的冤案,我们认为是很明显的冤案,竟然用了近20年洗冤,冤案的纠错有那么难吗?

 

王绍涛律师:纵观世界上的所有的国家,也包括我们国家的这些冤假错案,纠错都是难的,没有哪个国家是例外。特别像我们这样的国家,可以说更难。难在哪儿呢?

 

两个因素。

 

第一、案件经过的时间越长,环节越多,程序越多,就越难以纠正为什么?

 

每一个程序走完以后,都是对案件的固定。通过公安机关的侦察,检察院的起诉,法院的审判,通过一审、二审以及申诉,每走一个程序,都是对案件的重新审查。

 

重新审查以后都没有问题,纠错也就越来越难。所以,为什么辩护工作也是如此,辩护越早越好,越提前越好,是因为案子越到后面,实际上要真正改正的机会就越来越少。

 

第二、纠错的部门就是以前作出一审、二审有罪判决的部门。大家都想一想,每个人都不愿意犯错。但是,一旦犯了错误,事实上,每个人都不是那么太愿意去改正错误。因为,这牵涉到的是声誉的问题,追责的问题,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所以,如果纠错部门就是原来的一审、二审法院,纠错和审判都是同一个法院,如果没有特别的程序或者另外的程序进行纠错,实际上是很难的。这是体制、机制导致的。所以,纠错才有那么难。

 

所以,从以上两方面来看,我们身边发生冤案要得到彻底的纠正,它有多难,大家就可以想象出来。

 

方弘:要判定一个人有罪,判处他(她)死刑或者是有期徒刑,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法律上规定,一定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明显在这个案件当中,包括周远的代理律师也说,根本就没有证据证和周远案有关联。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给周远定罪了,为什么?


 


王绍涛律师:实际上,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我就从在刑事诉讼当中已经在做的、正在做的和未来还必须要加强的几个方面去真正改正、也就是堵住造成冤家家错案的刑事诉讼的司法漏洞。我们就可以看出是什么原因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就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思考问题:

 

第一,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依法治国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以审判为中心是什么意思?



以前的审判特别是刑事审判,基本上就是在走过场。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公安机关就是做菜的,检查机关就是端菜的,法院就是吃菜的。这也就意味着法院没有起到把最后一道关口的作用。它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判,出现了一种走过场、走流程,走形式的方式。



所以,才导致了那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现在才提出必须要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让庭审真正走向实质化。庭审要走向实质化有些什么内容呢?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讲的。



第二、非法证据的排除!从周远案就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被定罪呢?

从背景资料就可以看出,这里面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刑讯逼供方式获取的证据就是一种非法证据!



有一个程序叫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一旦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只要提出这样的申请,有可能就会启动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就必须要排除这些。排除以后,就没有证据了,也就没法认定了。

 

所以,这是我们要正在实施、推进,而且还要落到实处的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出庭在民事案件是非常常见的并且已经是常态化的规定,就是证人必须要出庭。

 

但是,在关系到我们个人的生命、关系到人的自由的重大问题上,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当中,证人作证往往都是在法庭上出具书面证据,而不是证人出庭。而证人出庭的问题实际上是刑事司法最大的漏洞!


从这些不同的案件去分析,一些情况下,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还往往存在着暴力取证的问题!


对于证人,侦察机关已经存在着先入为主的认识,把证人要么限制人身自由,要么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目的是为了让证人做出了违心的证词。


证人作出违心的证词以后,事实上是有矫正的机会的。到法庭上,在没有威胁的情况后,可以说出实情。但是,关键问题是法律或者法庭没有给他(她)这个机会。当初,所谓的证人作出了不实的证词以后,再也没有矫正的机会。这就刑事司法当中一个非常大的漏洞!

 

第四、辩护工作要大大提前!案件走过的程序越长,纠错就越难!因此,辩护工作一定要大大提前,包括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批捕阶段。不同的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越早提出,对于纠错就越有机会。



如果一旦是到最后审判,特别是经过了一审、二审,错误已经酿成了。有时候,为了掩盖错误,可能会再犯上十个错误!


所以,必须要把辩护的作用真正发挥,辩护要大大提前。实际上,这就把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变成一种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如果,刑事案件确确实实发现了问题,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还是检察院指控方检察官实际上是非常感谢的。


所以,控辩更多的是合作,而不是对抗。把律师辩护提前,真正起到作用,以避免酿成错误。

 

第五、责任落实到人!





在酿成错案或者冤假错案以后,一定让责任真正落实到人!事实上,原来酿成错误,造成冤假错案,要真正追究到人,是非常难的。为什么呢?因为,案件的最终判决不是哪一个具体的人作出来的,是一个组织,要么是是审判委员会,甚至有些时候是一些上级部门的干预和不正常的打招呼才做出来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追究具体承办人,是很难的。

 

现在,通过司法改革以后,让责任真正落实到人。给法官权利,可以自己作出判决,但是终身追责!也就是一旦判错了,就要终身承担责任。



第六、异地审查、受理。申诉的时候,类似案件能不能有回避的制度?!比如,在甲地有申诉案件,确实反复申诉,有一定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异地审查?



否则就是让原来作出判决的部门,(可能具体承办人已经变了,但是毕竟是原来的部门和法院)自己追究自己的错误,这是体制设置的问题。能不能异地审查、受理?可能纠错就会更容易一些。



方弘:周远重获清白以后,母亲李碧贞认为伸冤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就是追责。谁该负责?

 

王绍涛律师:现在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究竟冤案是怎么酿成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一审、二审,他们在审查证据当中,究竟犯了的什么样的错误?

 

比如,从案件所反应出来的,没有客观证据,仅仅只是被告人的供述,而《刑事诉讼法》54条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是不能定案的。

 

是谁在犯这个错误,这个可能就要实实在在追究到人。这还有待于今后调查的进一步的深入。

 

方弘:我们可能每个人都会有一种内心的恐慌,就是有可能我们在某一天也会成为周远,也会成为聂树斌,如果是按照这种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证据为准绳来定罪量刑。王律师刚才提到的几项法律制度如何得以完善,加速完善,又能够得到彻底得执行,这样尽量就会避免聂树斌案、周远案的再次发生。

 

我们也期待着我们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地完善,保证我们的每一个人和家庭不要遭遇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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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专业、资深、负责!

 

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任、董事长。


现为云南财贸学院兼职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先后担任上百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先后承办上千件法律事务,涉及金额数十亿元。现主要从事公民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房地产业务,民事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工作。

 

王绍涛律师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时,主要在刑一庭工作,负责审理有关贩毒、抢劫、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深谙法院内部审理程序,熟悉刑事案件审判规律。

 

王律师在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房地产案件,特别是能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套发现风险,避免风险的实战经验。




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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