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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闪踢踹致患者骨折 医生被认定正当防卫!

杨俭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2016年6月6日17时许,病人叶师傅到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诊所结算其因看病所欠诊所的账。叶师傅因王医生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

 

叶师傅后被同庄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十余分钟后,叶师傅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医生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医生面前抬起右脚跺王医生,王医生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师傅的右腿,致叶师傅摔倒在王医生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师傅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

 

王医生的妻子赵某见状拨打电话110报警、120呼叫救护车,后赵某随同叶师傅乘坐120救护车到确山县中医院。经急诊拍片诊断叶师傅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疗,赵某当即支付了叶师傅的医疗费用。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师傅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住院治疗期间,王医生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四千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医生因故与被害人叶师傅互殴,造成叶师傅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一、王医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医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师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89.41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医生不服提出上诉。



 

转自: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宾:杨俭律师

ACS亚洲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

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叶师傅返回诊所的时候看王医生正在站着,于是他就小跑冲到王医生面前抬起右脚去跺王医生,王医生侧身躲闪的时候,就用手甩开了叶师傅的右腿,这样就导致叶师傅摔倒在王医生旁边的电动车上,导致他腿骨折。在我们普通人看来,王医生一个躲闪的行为应该就是有防卫的性质,怎么一审就给他定罪了?您怎么看他的这个行为?您觉得他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呢?

 

杨俭律师:刚才您讲到“我们普通人”其实就是社会公众,社会大众一般人基本朴素的内心正义,即道德上的要求。

 

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了《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有私权利维护的紧迫性。而通过公权力救济,比如报警等其他方式显然是来不及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以结果倒推行为的性质。本来,医生是受到了患者的不法侵害,但是医生没有受伤,患者受伤了。所以,我们就反过来倒推医生一定错了,这是典型的以结果倒推行为的性质。而一个行为的性质并非是由结果来决定的,而要综合各个方面全面考量。

 

第二、提高了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过去有种说法,正当防卫必须是相同的行为产生差不多的结果就是合适的,相同比例的。例如,有人杀了你一刀,构成二级伤残,你只能杀别人一刀并且也是二级伤残。但是,如果你杀对方导致对方比二级伤残还重,就构成了犯罪即防卫过当。

 

显然,这种比例原则是限制了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过去,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全国法院的判决里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少的。

 

第三、加重了医生的证明义务。王医生要证明叶师傅冲过来就踹我一脚,我用手挡他,让他的腿摔倒在电动车上。并且,这个行为刚好和他踹我一脚的力度是一样的。这就加重了正当防卫本人的证明义务。而且,这种证明也是很难的。因为,这一脚下去,如果王医生不采取防卫措施,后面会不会再来一拳头?医生倒在地下以后,叶师傅是否还会继续实施侵害?

 

第四、一审法官还考虑了法益的边际损失的问题。什么是法益的边际损失?法官心里面总是在犹豫,他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中间就有一个边际,而这个边际在哪里?王医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却认定为防卫过当。这就导致了真正实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即医生通过自己的私权利维护自己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时候,反而受到了损害。

 

所以,我认为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纠正是非常正确的。

 

方弘: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医生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医生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师傅的故意,王医生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医生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故王医生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在伤医事件越来越多背景下,您觉得这个判决会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杨俭律师:我觉得这个判决真正体现了法律的精神,把法律和道德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在这里我想说到有关伦理义务的问题。王医生给患者叶师傅看病的时候,他本身是希望叶师傅的病尽快好起来。他是有善良愿望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里边的善良愿望。他给叶师傅救治,通过自己的经验以及知识给叶师傅提供医疗服务。王医生这种善良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

 

而叶师傅受到了王医生的治疗,他有什么义务?法律义务和伦理义务。

 

首先,伦理义务。王医生有善良的愿望为叶师傅救治,应该得到尊重。医生应该得到患者的尊重。毕竟,医生是为叶师傅本人解除伤痛的人。所以,叶师傅有一个伦理义务,对给他进行治疗的王医生有尊重的义务。

 

但是,叶师傅却没有给予王医生尊重。他没有带钱就去结账,显然不够真诚。而且,他还跟王医生发生口角,对其出言不逊。显然,叶师傅没有尽到自己的伦理义务。

 

其次,法律义务。既然叶师傅接受了有偿的医疗行为,就该支付医疗费。这是叶师傅的民事法律义务即应该给王医生结账、支付费用。但是,叶师傅既不尊重王师傅尽到伦理义务,还不付钱。而且,他还气势汹汹和王医生发生争吵,并且还飞踹人家一脚。这就把事情上升到《刑法》或者是《治安处罚法》调整的范围。

 

如果按照一审的判决结果,即判决叶师傅胜诉了。这会给我们社会树立不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导向。即我们有病可以去医院看,我们差别人钱可以跟别人吵,我们可以不带钱结账。因为,医生不敢把我们怎么样,我们甚至可以飞踹医生一脚,医生也不敢对我怎么样。

 

因为,一旦医生对我施加暴力,就面临着刑事法律后果。这样,患者既可以不付医疗费,不尊重医生,医生还赔给患者钱。

 

这就鼓励了抱有这种扭曲价值观的人可以攻击伤害医生,而这打击了医生的医疗行为,让医生的医疗积极性受到消减。因为,当医生风险太大了!医生医治了患者还被打;患者医疗费没给,医生还要赔钱,好危险!

 

所以,二审法院的判决传递了正确的法律和道德的价值观。即医生救死扶伤应该得到尊重。而患者欠医生或医院的医疗费用必须要予以支付。

 

方弘:尤其是最近发生的民航总医院的伤医事件,医生被患者家属杀死。这个案子也告诉我们医生,如果遭遇到患者的无理取闹甚至是暴力伤医,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反抗。什么样的反抗会不被法律追究责任?

 

杨俭律师:我觉得人天生就有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人不仅是个理智的人,而且还是个道德的人。

 

什么叫理智的人?比如,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就是个理智人。他没有愤怒、没有悲伤、没有恐惧、没有恐慌、没有害怕。而一名法官从理性的角度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理,显然是错的。因为,法官裁判的过程中,要设身处地得考虑行为人具体的行为的背景。

 

设想王医生帮患者医治,不仅钱没有收到,被医治的患者还突然对自己飞踹一脚。他恐惧,害怕、担忧、恐慌、甚至愤怒。这种时候,我们用理智去考虑王医生应该怎样做。这实际上就叫做精准化防卫,即把思考放在第一位,把反抗放在第二位。

 

但是,很多时候,人的反抗和自我保护是本能的、无需思考。所以,如果要求我们每一个人要先去衡量用何种武器或者何种力度去抵抗不法侵害者的哪个部位,显然是不可能的。

 

作为裁判者更多要设身处地的去考虑,此时此地此景是什么状况,行为人的行为、本能的反抗是否是符合人的本性。即王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是一旦自己的健康权或者是生命权受到危害的时候,可以采用私权利以正对不正。王医生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也应当受到法院的支持。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所有的医务人员: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最高检出台的第12批指导案例以及最高法的第18批指导案例就是让我们《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条款不要再成为僵尸条款,得不到合理、正当的使用,而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方弘:当我们被暴力伤害,本能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而不能对正当防卫的正确适用最终伤害的是我们大众对法律的信仰。



嘉宾:杨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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