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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拒绝卖淫跳楼 施害者却不积极赔偿!

杨俭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案 情     


    云南昭通,15岁的少女小耿在3月26日晚,因为拒绝卖淫从5楼跳下,小耿跳楼后伤势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而涉案的四名嫌疑人见状不对,立即选择了逃跑。


    经査,2020年3月26日,16岁女孩施某秀和昭阳区钻石商务公寓承包人洪某连邀约15岁的小耿卖淫。


    受害人小耿的姐姐在爆料视频中说,26号上午11点多,其中一个犯案人伙同另外一个女的,逼迫我妹妹接客,一天要接三个,用刀威胁她。


    据警方通报,小耿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15岁的陈某、18岁的王某绕持刀和皮带对小耿进行威胁,小耿待陈某、王某绕走出房间后,乘施某秀不备,遂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后受伤。

 

    因为伤重住进了ICU,少女的病情牵动着很多关注者的心,而她的父母头发一夜变白,面对巨额医疗费用整天是以泪洗面。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源:澎湃新闻 海盗军 】


   采访报道    




方弘: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被刑事拘留。同案中,还有施某秀也才16岁,未成年,但是施某秀被拘留了,为什么?


 

杨俭律师:《刑法》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和少年有个特别的规定。世界各国都有相同的规定,总的原则就是儿童利益优先即未成年人利益优先。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刑法》把年龄作为重要划分刑事责任的依据。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没有满14周岁,无论杀人、杀了多少人或者犯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年龄阶段。本案中,涉及到的陈某是15岁,就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指的是什么呢?按照《刑法》的规定,14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特殊的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法律明确规定的这几类严重犯罪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陈某才15周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16周岁以上必须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而陈某所犯之罪也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规定的重罪。所以,陈某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已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律规定有相应的从轻处罚的精神。所以,本案中,陈某没有被刑事拘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免除了刑事处罚。


方弘:现代社会,居然还有逼良为娼的行为发生,而这个女孩子也特别坚贞,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从5楼上跳下来!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让人发指,您觉得他们可能会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呢?    


杨俭律师:这些未成年人采用的手段以及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他们涉及到涉嫌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为什么现代社会还有强迫卖淫的行为?因为卖淫所带来的违法犯罪的收益非常大的。为什么卖淫嫖娼屡打不绝?


因为,这里面有巨额的经济利益驱动。而组织胁迫他人卖淫罪起点刑就是5年,而且之前是有死刑的,新《刑法》修改以后,这个罪名就取消了死刑。但是,它仍然是重罪,为什么是重罪?因为,它危害的后果相当严重,侵害的法益非常严重。


第一、它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第二、它侵害了他人性自由的权利。

但是,这个案件肯定不会判处几名犯罪嫌疑人死刑。因为,修改以后的组织胁迫他人卖淫罪是没有死刑的。那么,具体如何处罚?从《刑法》的条文看,组织胁迫他人卖淫罪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要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情况来确定。


但,本案有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为陈某是未成年人,这和我们国家教育挽救的方针是相一致的。但这其实有非常不公平的地方,不公平在哪里?从犯罪的角度来讲,小耿被未成年人侵害的危害后果和成年人侵害是一样的。未成年人把人杀死了和成年人把人杀死了,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结果是一样的。但是,法律对未成年凶手从轻减轻处理实际上是不平衡的,对被害人是没有保障的。 

        

方弘:被害人小耿现在已经在重症病房,但是因为医药费的问题,家属也非常着急。医药费难道不是应该这些犯罪嫌疑人来承担吗?怎么现在反过来让家属来承担?         


杨俭律师:《刑法》对受害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赔偿、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从被害人的视觉来看,法律上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

第一、《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的行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比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的器具费、交通费是可以要求嫌疑人来承担的。


但是,残疾人赔偿金是没有的。如果被害人死了,死亡赔偿金也没有。所以,我在很多年以前办理的几个致人死亡死的案子,被害人方就得到了3万块钱的丧葬费。所以,从被害人的视觉来看,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具体到本案中,小耿粉碎性骨折,而嫌疑人又不积极支付医疗费去救治,如何处理?按照我国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如果被害人急需治疗,又没有费用治疗,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但司法救助非常有限。


另外,我们可以继续追问,为什么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来交医疗费?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结果让人很失望。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特别是父母要么就斤斤计较,一分一厘的钱都要计较,要么就是签了和解协议以后,不积极履行,更有甚者直接不出庭参加庭审诉讼,终极的原因在哪?


《刑法》规定了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的学者甚至提到了13岁现象很严重,很多13岁的少年杀人、打架。为什么这些家属不愿意积极赔偿?这就是法律创制的时候出了问题。只要这些嫌疑人的家属听到法官给他们讲,未成年人都要从轻减轻处理。他们就会认为,法律不会把他们的孩子怎么样,不会判他们死刑。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家属有恃无恐,这也就导致了《刑法》的报复功能没有实现。


第二、唯一的办法就是国家司法救助,但非常有限。这也导致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没有实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了一个文件,在2002年的时候,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里面的精神赔偿问题,应否立法明确规定?答复是不立案。所以,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1)赔不了多少钱。

(2)精神损害更没有办法去主张,连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没有,这就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没有惩罚性的功能。这也就导致了被害人如果遇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就处于不利的境界,就无法去寻求公平和正义的诉求实现,也就导致了一些案件不断上访、缠访,不断寻找其他途径解决。所以,这是法律难题之所在。


具体在本案中,小耿如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我认为有一个办法,这个办法就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如果是人身受到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人的生活辅助用具费,还有其他一系列费用,其中还有一个费用很重要,也就是《刑法》没有保护的残疾人赔偿金,而小耿那么小的年龄就终身残疾,应该得到赔偿。


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呢?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如果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精神抚慰金是必须要赔偿的。用《侵权责任法》就可以解决被害人赔偿的问题。但是,从目前人民法院判决来看,还没有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判刑事案件被害人索赔的问题,而是仅仅局限于物质损失,死了一个人才赔3万块或5万块钱。所以,这对死者或者伤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我为什么提出来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没有禁止,这很重要。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合理的。如果法院换个视野,从被害人角度来判决类似案件,就更趋于公平,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更有利于构建社会稳定,让很多心里面充满不平的被害人能够感受到公平。


方弘:您的意思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在适当的降低?                  


杨俭律师: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小孩,在其心智不成熟时候,予以其死刑的处罚,是不是又太不人性了?因为,孩子之所以犯错,可能他们的父母家庭应该承担更主要的责任。这就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归因追问到底是什么让未成年人犯罪?


我们通常说未成年人犯罪,我们社会有责任,所以应该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我们家庭有责任、监护人有责任、学校有责任,所以应该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理。但这种逻辑仔细分析下来,它是不成立的,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未成年人是每一个成年人经历的必然阶段,也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每个人都经历过。为什么犯罪的人是少数?不犯罪人是多数?一个家庭里面兄弟姐妹同样的父母、同样的学校,有些犯罪,有些就成长很好。难道他们的社会环境不一样吗?


马克思曾经说过外因仅仅是诱因,真正的是内因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精神,未成年人自己犯的罪就应该自己去承担,而不应该由社会来承担。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还是要多从被害人的角度去考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腿摔断了,人被杀死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并不因为其是被成年人杀死了,就惨一些,被未成年人杀死了,就轻一些,不是这样的。


    结 语    



结语:确实,随着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犯罪手段和后果有的又极其严重。而被这些未成年人伤害的人不仅在刑事上难追责,在民事赔偿方面又得不到公平的赔偿。法律不该让弱者、受害者流泪却无法维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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