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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起诉刘鑫将开庭 刘鑫应当为江歌的死担责!

杞梅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9-03


李小非




杞梅  

法学副教授 



案情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留学的青岛女大学生江歌在自己的公寓内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残忍杀害。被发现时她倒在血泊中,头部遭利刃砍伤,脖子多处受到刀伤,伤口达10厘米,送往医院时由于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在朋友眼中江歌乐观、努力、爱帮助人。但也正是爱帮助人这一点让她葬送了自己的生命。刘鑫是江歌的老乡兼好友,但在出事后她的行为却让人心寒。

 

在江歌被杀5天之后,在网友都在议论是刘鑫男朋友杀死了江歌的时候,她接受采访出来发声了,不是指证凶手,不是为江歌伸冤,而是急着撇清自己的关系。她说自己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有关嫌疑人的信息,听到的争吵声也是隔着门的,她说要是自己知道凶手的哪怕一点信息,案子不至于破不了。

 

她说当天晚上自己和江歌回到了屋子里,然后江歌又出门去了,然后就听到了门外的争吵声,但是自己想开门出去看看却打不开,只好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她才知道是江歌倒在了门口她才打不开门。

 

但是这里面有太多经不起推敲的地方。假设按刘鑫所说,她什么都不知情,那么江歌和她男朋友在外面争吵到江歌受伤致死肯定不是一瞬间的事情,被刺的时候江歌肯定会反抗和呼救,在屋内的刘鑫难道听不到男朋友的声音?她怎么可能一点信息都不知道。

 

她说自己想出门看看,却推不开门,后来知道是江歌的尸体挡在了门口。首先从常识来说,一般居住的门都是往屋内开的,而不是往外推的,还有留学生表示日本就没有从外面锁上里面打不开的门。

 

而且刘鑫的男朋友要找的人肯定是刘鑫,那么在刺死江歌之后他肯定会进屋去找刘鑫,如果门没锁,刘鑫肯定也有大麻烦,但事实是刘鑫一直安好的待在屋子里。

所以,唯一的可能就是刘鑫因为害怕、懦弱而把自己反锁在屋子里了,把江歌挡在了门外,在发生危险时也不敢出来。

 

事发后刘鑫一直不回复江歌妈妈的信息,直到网上铺天盖地的新闻影响到了她,她才觉得事情不妙,反而去责问江歌妈妈,说她散布不实消息。甚至威胁她如果再有新闻出现她就停止协助警察。江歌曾经把她当成最好的朋友,她却在出事后连看都没看江歌一眼。

 

之后他们一家就没有了消息,刘鑫父母都拉黑了她。而刘鑫还在大年初一换了头像开开心心的过年了,事情发生后还像没事人一样发美美的自拍。200多天以来江歌妈妈忍受着煎熬,直到江歌妈妈把刘鑫一家的信息发了出来,才又让他们露了面,给江歌妈妈主动打了电话,却是说要告江歌妈妈泄露了他们的信息。

更让江歌妈妈无法接受的是刘鑫家长还骂江歌妈妈,说她女儿命短。

 

当地时间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今年4月13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告诉澎湃新闻,她起诉刘鑫(现用名:刘某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定于6月30日上午9点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

 

来源:澎湃新闻 网络自媒体



采访对话






方弘:我们看到江歌母亲起诉刘鑫的案由是生命权纠纷,她具体的诉求有可能是什么?

 

杞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宪法、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以及对江歌母亲最为看的可能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犯罪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方弘:刘鑫是否应该为江歌的死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杞梅:刘鑫在凶杀发生的时候,没敢开门,有责任吗?我认为是有责任的。因为是刘鑫引起的险情,需要赔偿受害人损失,但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是不可能期待一个人在那样的情况下放凶手进来的。

 

关于民事责任:

 

第一,如果刘鑫的说法成立,是江歌自愿出去的,这种情况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属于“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过程当中,无因管理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受益人来支付和赔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责任法》第23条也规定:“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江歌为了保护刘鑫,导致生命权被侵犯,刘鑫因此避免自己生命受到损害,江歌母亲可以请求刘鑫补偿,陈世峰在国外无力承担,刘鑫也应当补偿。

 

第二,如果刘鑫的说法不成立,刘鑫没有明确委托江歌出去谈判,而是间接的表示自己不想出去也不敢出去,从而促使江歌出门与陈世峰谈判,这种情况下,刘鑫与江歌实际仍然是委托关系。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当中,受委托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受到的损失,应该由委托人来承担。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从民事责任来讲,无论是刘鑫委托江歌出去谈,还是刘鑫所说的江歌自己主动出去谈的,在江歌与陈世峰谈判的过程中江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这个损失都应该由刘鑫来承担。

 

方弘:有人说逝者已远,江歌母亲也该释怀,为何总盯着刘鑫不放?而也有网友说刘鑫必须要为江歌的死承担责任?您怎么看?

 

杞梅:诉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权益被侵害,只要当事人愿意且在诉讼时效内,谁也不能对他人行使诉讼的权利进行无端的批评。

 

江歌母亲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并非刑事诉讼,所以其行为不存在“扣罪名”的说法,只是让刘鑫承担民事责任。

 

舆论的喧嚣代替不了法律的审视,激进的观点不能代替事实本身。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方能定分止争、各得其所。江歌案也是这样,只有公正的审判,包括法庭上严谨的证据呈现,对事实的厘清,对是非的认定,才能将这起事件从口水中打捞出来,也才能让苦难者看到公正,让愤怒者得到安慰。

 

江歌妈妈在依法维权过程中做的事、说的话,也许有很多的不严谨,也许有各种各样的缺漏,但她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坚持依法维权、永不放弃、勇敢反抗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位学习。

 

维权之路上,我们不需要做圣人,但我们一定要足够理智、足够坚强、足够勇敢。民法上有很多制度可以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大家知道,法律是有救济的。

 

客观的看,刘鑫和江歌是这个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但之间却发展到了互相敌视的状态,这本可以通过互相安慰、体谅、相互扶持度过艰难日子,却由于刘鑫没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慰问,挑战了大家的道德底线,也伤透了以为母亲的心。而且,刘鑫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并不能作为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逝者虽已远逝,但于母亲而言,女儿的死如同刻印木石,停留在记忆深处。我们作为旁观者如果不能提供帮助,也请不要妄自评价。

 

江歌案件发生至今,受到案件侦办阶段保密规定、媒体报道缺失等多重因素影响,许多与案情相关的关键情节仍无法得以完整呈现,而这恰恰是公众追问案件真相的根源所在。于是,部分网民在信息呈现不完整、“有效”材料较为简陋的前提下,通过江歌母亲的讲述以及部分媒体解读,在互联网上“还原”出了一个“接近真相”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发掘新的信息以证实自己的假设。这种现象即“证实偏见”。信息暴露越不充分,“证实偏见”越加明显,发展至极端就是谣言、阴谋论,导致舆论讨论的“真相”与事实真相之间出现偏离,难以重塑舆论共识。




结语




当一位单亲母亲把所有的爱和寄托放在心爱的女儿身上的时候,她却被告知女儿不幸被杀害。而被杀害的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却无法从女儿为其舍命的闺蜜处知道,不仅得不到刘鑫的一句宽慰甚至换来的是刘鑫的恶语相向。如果刘鑫在事后能够真诚道歉,对痛失独生女的妈妈来说该是多么大的安慰!法律虽然不能弥补江歌母亲的伤痛,但至少让江歌母亲找个说理的地方,还女儿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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