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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心劝架却惹祸上身获刑2年!

吴俊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杨俭



吴俊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兼职律师



案情



在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工作的吴伟康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本来稳定的生活却因2017年的一次劝架被改变。 “2017年1月31日晨练时,我看到一名老人在骂一名女士,骂得很难听,都是侮辱性的语言。我就上去劝了几句,大概意思就说怎么能用这么难听的话骂女同志。之后,老人一边骂我一边还要过来打人,我就躲开了。”吴伟康说,事后他才知道骂人的老人姓陈,当时63岁。被骂的是江苏省苏州市某医院的一名任姓医生。 任医生说,“其实我和小吴之前也不认识。倒是和陈某认识很多年了。之前一直在一个公园里晨练,都住在附近。我记得事发前一个月陈某让我帮忙联系我们医院的胃镜检查,后来他说他儿子联系好了,我也没再问。一个月后,晨练时碰到陈某我就问了一句他胃镜检查的情况。”任医生回忆,当时陈某很激动一直在辱骂任医生任职的医院。“我当时挺尴尬的,就绕开他去别的地方锻炼,他还在一直骂街。小吴应该是看到我被骂,就上来劝架,没想到事后却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劝架后,陈某便和吴伟康结了仇。吴伟康表示,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陈某曾前后4次辱骂和推搡过他。2017年5月26日,矛盾再次升级。 “那天他一早晨就过来找我麻烦,一边骂我一边要上手打我。我就用手抵住了他的下巴。推搡过程中,我们一起摔倒后,我一根根掰开他的手指才从地上起来。他起来后回到电动车上取出一把刀,要不是旁边人提醒我就被他砍伤了。”吴伟康说,19天后,他得知陈某入院治疗后死亡。 7月29日,上游新闻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两人发生争执的是街心公园的健身区域,绊倒陈某和吴伟康的平衡木距离地面约20厘米。经常在公园锻炼的目击者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吴伟康和任医生的说法,并表示陈某脾气不太好,时常在锻炼中骂人,辱骂任医生那天还差点和另一名晨练的老人打起来。 陈某死亡后,吴伟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底至5月25日,被告人吴伟康与被害人陈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方洲公园内晨练时,多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同年5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吴伟康在上述地方晨练时因认为被害人陈某用挑衅眼神看他,遂走至被害人陈某面前进行理论。后被害人陈某用一只手抓住被告人吴伟康衣服,另一只手对其击打,被告人吴伟康挣脱后绕健身器材转圈躲避被害人追赶。 被害人陈某追上被告人吴伟康,用一只手抓住其衣服,用另一只手打向吴伟康。吴伟康亦同时用手抓住陈某,并用另一只手推搡陈某,在推搡过程中,陈某与吴伟康一起拉扯着倒向地上金属平衡木,致被害人陈某腰背部碰撞到平衡木并受伤。倒地后的陈某仍紧紧抓住吴伟康衣服不放,吴伟康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头面部,并将其手指掰开后摆脱。双方站起后,陈某走向其电动车并取出刀具,吴伟康跑回家中并报警,陈某亦报警。 陈某于当日8时住院治疗,2017年6月1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系右侧腰背部外伤后继发右侧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并引起腹腔间隔室综合征,导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基础疾病及长期服用抗凝药物对其死亡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康在与陈某追逐、拉扯、推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陈某倒地撞击地面运动器材受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最终,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伟康有期徒刑2年。同时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 32.56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伟康因认为其见义勇为在前,正当防卫在后,系陈某挑衅而引发的矛盾,对于判决其过失致人死亡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上游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一次吵架竟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获刑的严重后果。吴伟康认为这完全是意外,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吴俊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一个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致人死亡的结果。从一审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认定来看,法院认定吴伟康是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致使老人死亡,因此认定他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有本质的、明显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一定存在某种主观上的过错,就是吴伟康必须有致人死亡的过错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他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他应该预见到这种结果,但是因为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意外事件完全在个人的意料、预见或者风险判断范围之外,是很意外的事情,行为人主观上也不追求这样的结果,就是常说的偶然事件,非常意外的事件。 方弘:吴伟康和老人在撕扯过程中都倒在了地上,他认为他根本就想不到倒地的行为会导致老人死亡。倒地以后老人抓住他不放,他有推搡的行为在里面,吴伟康认为他是预料不到的。但是,作为一审法院可能就认为他应该预见或者他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怎么来判断他到底主观上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 吴俊律师:对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除了通过讯问笔录来了解,更多的是要通过客观的证据或者行为表现来推断他当时的主观状态。 在这个案件当中,吴伟康跟老人是在追逐、拉扯、推搡,而且两个人都倒地了,只是倒地过程中,刚好老人撞击到了地面的运动器材而受伤。受伤之后,老人也不是立即死亡,在医院进行了抢救和治疗,最终的死因也是多方面的。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从现有的客观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看,没有办法苛求吴伟康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老人死亡,而且认为他存在很大的疏忽,做出这样的要求,有点太让人为难了。 方弘: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混淆,到底应该是民事上的追偿就可以了,还是已经上升到了犯罪?其实就像刚才您所说的区别非常明显,但是对行为人到底能不能够预料这方面,可能在认定上又会出现很多的偏差,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吴俊律师:刑法上的犯罪和民事上的侵权确实存在交叉,在学理上对二者进行区分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当中,要对二者进行区分还是有一定难度。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犯罪一定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犯意,在《刑法》中犯意就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而民事侵权只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不特别区分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吴伟康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在主观上没有办法要求吴伟康预见他的行为能够致人死亡其次,老人的死亡与吴伟康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现在披露的案情来看,吴伟康的律师其实已经要求法院对老人的死因进行鉴定,通过专家来判断老人的死亡与吴伟康的行为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以及在老人的死亡结果上,医院的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 因此,从吴伟康主观的行为意志以及吴伟康的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两方面,我认为吴伟康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方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比如之前关注过相应的案件,男方情急之下威胁女方,如果分手就要跳河,女方说跳吧。结果,男方就真的跳了。另外还有一个案例,一位老年人到一家诊所去就医,在就医的过程当中突然晕厥,医生紧急给他做了心肺复苏,结果因为力度有点大,把老人的几条肋骨压折了,这位医生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就不需要赔偿?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无论是好心劝架还是在履行自己职务的过程中,怎么能够避免惹祸上身?当然这个祸简单的说是民事方面的赔偿,严重的可能就是刑事方面的追责了。 吴俊律师:这里面存在一个法律和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一方面法律和司法政策应该鼓励大家做一个好人,参与到社会当中,力所能及的推进社会朝着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和司法政策绝对不能强人所难,所谓不能强人所难,就是设身处地的换位思考,如果是你处在那个场景当中,你会怎么行为?你的行为是不是就能比行为人当时的选择更好? 一个比较好的方向就是刚刚颁行的《民法典》,它已经设定了相关的好人条款,鼓励或者说保护做了好事的人,让他免受相关的法律风险。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这两个条款不能直接适用在吴伟康这个案件当中,但因为之前发生了一些做了好事最终还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情况,就会有人觉得法律是强人所难的,或者说法律是不鼓励一个人去做好事的。现在的民事实体立法即《民法典》以及司法政策已经在朝这方面进行调整,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发展趋势。



结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正当防卫,无论是惩恶还是扬善,法律都应该予以鼓励和提倡。当我们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会遭致法律惩罚的时候,那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以及安全感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除了立法和司法政策进行调整以外,执法司法机关对法条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也应该有很好的理解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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