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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阿里女员工被两妻子控告 “受害”女方涉诬告陷害?

王绍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游飞翥律师

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阿里女员工案的两位当事男子——济南华联张某因涉嫌猥亵罪被刑事拘留,阿里王某文被行政拘留15日,目前已平安到家数天。但很明显这起案件远未结束。 据观察者网援引大河报的报道,张某的妻子纪女士以及张某的姐夫叙述了案发以来的一些隐秘细节和了解到的部分情况,并提供了事发当晚酒局上的一张照片。 (以下为张某姐夫转述)张某姐夫表示,张某在8月8日被警方叫去问话回到他家借住的当晚,张某看到当事女员工周某的发文,称其中关于他的部分内容不正确,7月27日当晚饭局,他是碰到另一个部门同事后被叫去吃饭,在这之前他并不认识周某。 在酒桌上,张某与周某的位置本来隔着一个人,但张某说周某在酒桌上对他十分热情,吃饭途中拉着张某出去吐酒,吐完回来之后两人牵着手进了包厢挨着坐在一起,周某还曾趴在张某身上。 


这张照片被张某的同事拍下,准备饭局后提醒张某不要和客户太暧昧。 张某告诉姐夫,当晚饭局结束后,周某两次给他打微信语音电话,让他去酒店找她,但因张某席间喝得太多,跑错了酒店(大观园亚朵酒店)未找到周某,遂回家休息。 


7月28日早上7点左右,周某再次联系张某,并对他表示“你来陪陪我吧”。 张某从家里带了一盒避孕套并购买了早餐来到周某入住的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由周某告知房间号并开门,张某看到周某穿的是睡衣。 两人在房间内大概相处了一个半小时,这期间周某诉苦说在阿里工作困难,想辞职等。 张某姐夫表示张某向他说过一个细节:张某拿着避孕套问周某:“你知道这是什么吗”。周某说“知道”,张某问“能用吗”,周某说“不能用”,张某就把避孕套放下了,但相互之间有肢体接触。 离开之前,两人互删微信。至于为何互删,张某姐夫称不知情。  但28日下午周某又重新添加张某的微信好友,并质问他有没有摸过她、欺负她等问题。张某事后推测周某这样做是想留证据,且两人的聊天时间为周某报警王某文强奸的时间。 拿走内裤这一细节,姐夫表示张某未提到,可能是不好意思。 9月12日晚,张某妻子@上善如水a11首次发声,称“希望警方能以事实为依据尽快查明真相,还我丈夫一个公道!” 


张某妻子对周某提出了5点指控: 1、如果在途中强制猥亵了她,她还会有这些亲密举动吗? 据一起吃饭的同事说,饭桌上没有异常情况,两人聊得很投机,当场加了微信。吐酒回来后两人手牵着手回包房,回到座位后周某还慢慢往我丈夫身上靠,最后趴在了我丈夫的腿上。 2、周某你到底是真醉还是装醉? 据另一名女同事陈某丽说,当时周某可以自行走路,自己下楼梯,打车时也是周某自己说出的酒店名称。 3、让强制猥亵过自己人过去陪她,到底是猥亵还是勾引? 7月27日晚上,周某回到酒店就给我丈夫打了两次微信语音通话邀请他过去,因故没到,第二天早上又打语音通话让其过去陪她。  4、周某7月28日报警为何只字不提我丈夫的事儿?为何到最后瞒不住了才报警?到底隐瞒了什么? 5、为什么要联系我老公让他过去陪你? 周某在微博写道,“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赤裸地躺在床上羞耻感和恐惧感涌上了心头”。在这么无助的时候为什么首先想到的不是报警,不是联系你最亲爱的老公?而是要联系我老公让他过去陪你? 张某妻子补充道,“我丈夫的人品也不是我自己说了算的,朋友同事们都了解,就是给他100个胆儿他也不敢去强制别人。” 13日晚近8点,@王某文妻子再次发布微博,称“尤其是昨晚看到另一位当事人张某妻子的发文中提及周某27日晚两次主动联系张某去酒店的行为,我震惊了!原来我的家庭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王某文妻子控诉周某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无事生非,大闹阿里食堂,利用公众对女性的同情心,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涉嫌寻衅滋事,造成多名当事人和阿里员工名誉和职业生涯受损,涉嫌诽谤。 使王某文和张某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诬告陷害。周某是利用网友同情,罔顾社会道德,漠视他人权利,毫无是非观的涉嫌违法犯罪者。 有大量证据表明,周某曾主动实施抚摸、亲吻等行为,涉嫌强制猥亵。 我决定与丈夫一起诉诸法律捍卫我们的权利,准备就周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


采访对话


方弘:假设女方周某确实是自愿主动的跟张某发生亲密行为,男方张某还会涉嫌强制猥亵罪吗? 游飞翥律师: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必须要具备的条件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因为,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实质是违背妇女意愿强制。 第一,如果女方周某主动和男方进行亲热,那么就不可能违背她的意志,因为是她自愿的行为。第二,她自愿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强制。因此,如果是周某自愿主动的和男方发生亲密行为,那么男方张某就不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方弘:从目前公开的这些证据以及张某妻子提出的5个质疑来看,您觉得张某存在强制猥亵的行为吗? 游飞翥律师:张某妻子说女方曾经趴在她丈夫的膝盖上,这并不能够由此推断张某不存在猥亵。但是,我们看不到的那些情况,也许警方已经掌握了。因此,不能仅仅通过张某妻子提供的信息来推断张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 方弘:但是,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公开的情节来推测,比如喝酒的那天晚上周某主动给张某发信息,让他去酒店找她,但是周某没有找到,早晨她又给张某发信息说你来陪陪我。从这些信息当中我们似乎可以感觉到周某属于比较主动的地位和角色。当然具体在这样的一个空间里面,两个人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需要证据的,都没有能够证明张某有强制猥亵行为的情况下,还能够对他进行定罪吗? 游飞翥律师: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也没有他们两人在房间里面的证据的话,仅凭现有的证据来看,是不能够对张某进行定罪的。所有定罪的或者量刑的依据来源只能是证据。如果现在的证据是张某并没有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 如果不看警方所掌握的我们不知道的证据来看的话,通过周某的主动行为、邀请行为、打电话行为,甚至进行一些交流、交往,两人主动删除信息的行为的话,张某确实不构成强制猥亵。 方弘:其实在实践当中,有这种女方自愿和男方发生关系,但是事后女方可能因为家庭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她就报案说男方强奸或者猥亵了自己,您觉得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被定罪的可能性会很大吗? 游飞翥律师:女方自愿和男方发生关系,不能够定男方猥亵或者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一个核心实质就在于强制,强制的内涵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违背他人的意愿。 但是在实践当中我们也办理过相关的案件,就是女方存在一定程度的主动,女方喝了不少的酒,甚至喝的有点迷迷糊糊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一定要警觉,一定要谨慎!因为这就涉及到女方意识不清,不知反抗。 在这种相识的熟人之间,也就是本案当中的员工之间,这样的一种行为,通常不是“明强制”而是一种“暗强制”,也就是说女方喝醉了酒,不知反抗,这种情况特别多,但是不容易辨识。这个辨识就要通过刚才提到的,你有没有主动打电话邀约我,有没有打电话叫我来陪陪你?有没有主动的趴在我的肩膀上,趴在我的大腿上?有没有在照相的时候,或者说在走廊的时候,你还搭在我的身上? 这些一系列的情况可以判断出女方是否具有主动性,是否违背了她的意愿,通过这一系列的情况来观察、分析她当时是不是不知反抗。 方弘:张某的妻子微博发文的第一句话,就是说“弱势群体不能只看性别”,甚至这个案件发生以后,很多人也说现在作为男性,也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是弱势群体,甚至还有人觉得如果周某真的是自愿主动的和男方发生关系的话,很显然周某可能就会涉嫌比如诬告陷害罪或者是诽谤罪,也会涉嫌强制猥亵罪,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游飞翥律师:很多时候有些人利用大众对女性的同情,对女性的保护有时候有点过度。有些女性心术不太正或者说有些女性就利用了这一点,利用大众的“谁是女方谁有理,谁先报案谁有理,谁闹得凶谁有理”,阿里员工性侵案或者说猥亵案有可能体现了这些特点。 周某发文、到员工食堂去闹,然后发网络、报案等等,就有可能造成一种误解,“谁报案谁有理,谁是女方谁有理,谁闹得凶谁有理”,但是这些都不是正常的法治思维。 这也给男性提个醒,要注意自己的行为,特别是在女方喝醉酒的情况下,别轻易的去女性的房屋,要去也录好像或者叫上其他的女性一块去,这样的话更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 周某是否涉嫌诬告陷害呢?从现在公开的网络信息来看,我认为她涉嫌!因为在王某文的事情上,我看到了网络上关于周某的指控或者周某的控告里面有很多与现阶段检察院所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地方,甚至在事实上有很大的区别。 她控告的时候说强奸,同时也提到了强制猥亵,然而检方现在已不构成犯罪不起诉。这种情况周某叙述王某文强奸的事实,猥亵的事实,然而司法机关侦查后,经证据证明王某文没有这些事实,那周某就涉嫌诬告陷害。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本案当中周某一定程度上涉嫌捏造事实,也诬陷他人强奸,想让王某文遭受刑事追究,情节也比较严重。因为警方都已经进行了刑事拘留,同时也向检察院提起逮捕,只是没有被检察院通过。这种情况下情节是比较严重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周某是涉嫌诬告陷害的。 方弘:这个罪是需要公安直接立案,还是需要被害人告诉呢? 游飞翥律师:这个是需要张某或者王某文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方弘:女方也会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吗? 游飞翥律师:会的。因为强制猥亵罪对于猥亵的受害人是不分男女的,强奸才是针对妇女。因为《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没有说猥亵妇女,而是猥亵他人,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人。 方弘:只是在大众的观点当中,会觉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都是男方占了便宜,而且通常情况下男方也不会认为自己受害了,所以可能女性单独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情况非常少。包括本案的周某也一样,即便她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了,但是强制猥亵罪可能也不会构成? 游飞翥律师:对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女人对男人的猥亵情节上是不严重的,因为刑法规定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女性对男性身体上的抚摸或者其他行为,情节是不严重的。因此一般就不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不当行为。


结语
此案目前正在侦查当中,相信真相不久将浮出水面!然而无论孰是孰非,有罪无罪,至少三个家庭因此不得安宁,千疮百孔。做妻子的周某主动投怀送抱,做丈夫的张某等人禁不起诱惑,没有守好本分,也是有此遭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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