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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外培训花数十万 离婚父亲拒承担被告上法庭!

于琦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于琦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北京道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安全感,女性财产保护实战攻略》作者

案情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 尽管婚离了,但是女方陈某抚养教育孩子所支付的数十万费用,孩子父亲张某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却部分表示拒绝。 小陈无奈起诉到法院称,张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要求张某补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折合14750元/月)。 两人当初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的约定不可谓不详细,几乎面面俱到,先来看离婚协议书约定: 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小张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张某认可小张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小张在学的兴趣班张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陈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张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包括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羽毛球集训课、旱地冰球课程、美术课、街舞课、轮滑球课等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另有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旅游机票、书籍等费用4499元未支付。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发生另有旱地冰球费、钢琴课、羽毛球课、芭蕾学费及鞋子费、舞台剧等共计产生花费89099元。在此期间,父亲张某不再根据陈某提供的费用清单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而改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333元(折合10万元/年)。 被告张某辩称,不能以原告母亲陈某决定的标准要求支付抚养费。首先,孩子在读小学,其不认同陈某给孩子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比如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又如,街舞课、暑期班都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无报班必要,且陈某都是等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其次,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孩子正常休息,牺牲孩子身心健康,作为家长应多花时间陪伴孩子。 最后,被告因疫情原因已被公司裁员,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尽合理,比如校车可由公共交通替代,看牙可至公立医院就诊等,原告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 来源:澎湃新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两个人已经把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写的非常详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是有效呢? 于琦律师:即便约定的非常清楚,看起来天衣无缝,但是很多协议可能执行起来也会有问题。如果双方都在信守承诺的基础之上,这个协议也是有效的,拿到法院去认定的话,教育费一人付一半,效力没有问题,只是履行起来会经常出现问题。 方弘:本案当中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不知道他现在是失业状态,还是又重新找了工作,不支付抚养费的这一方,如果他的工资降低了或者是没有了,他可以以此拒绝付抚养费吗? 于琦律师: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收入降低,如果时间足够长,假设有半年或者一年没工作,可以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而不是说在实践履行当中拒付,即提出自己收入确实降低的证据,再去法院诉讼确认,才能要求少给抚养费。 而且还得有一定的时长,比如说才失业了一个月,平均年收入水平其实还是足够多的,但是如果失业半年以上或者已经失业一年了,那就不一样了。一年来生活很拮据,付抚养费一方再去起诉,一般来讲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和调整抚养费。 方弘:本案当中张先生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想少付抚养费,而陈女士又给孩子报了各种各样的培训班,而且之前还有协议,那么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于琦律师:基本不会支持,败诉的可能性极大,主要是离婚协议写的就有问题,所以不是协议有没有效力,而是有没有大问题。 我们先说什么是抚养权,再说什么是抚养费。抚养权意味着很多权利,比如说带孩子在哪个国家生活,在哪个城市生活,以什么标准生活,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利,包括穿什么衣服、上什么辅导班,也就是说抚养权人有权利决定孩子以什么标准生活。 但是,一旦在抚养费上要求对方也承担一半,这就给对方让渡了一些抚养权,意思就是说每报一个辅导班的时候,对方都得同意,要不然怎么能让人家掏一半的辅导班费用呢?每一次都让对方同意,这就直接把自己的抚养权分割了一小部分,同时也会极大的造成两个离异的人发生纠纷。 合同这样写以后,俩人打架的机会就非常的多。所以,在我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就建议我的客户们不要这么写。抚养费可以一揽子解决,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和基本医疗费,教育费里包括普通的辅导班,比如街舞班、暑假班、钢琴班等等,就一揽子要一个数,这个数也许多了少了,甭管多少,带孩子这一方要少了就认,要多了就赚。这样才能减少两个离异的人摩擦的机会和可能性。 所以,两人签的协议就有问题。后来小陈又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她每一项细节的辅导班的一半,法院基本不支持。法院能支持的辅导班一定是必须报的辅导班。比如说学校有一个辅导班,老师说了不报学习就跟不上,班主任老师在课外开的这种班,法院可能支持一半,其他可报可不报的班,法院应该不会支持的。 方弘:其实初看他们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可能外行人觉得还是约定的非常细的,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约定进去了,但是对于您这位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来看,还是有很多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在于约定的过于细了,不需要这么细。 于琦律师:是的,完全不需要。两人约定有的细节就是画蛇添足!因为离婚的时候,解决大问题就已经足够了,大问题就是离与不离、房子归谁、孩子归谁、抚养费总额等,这都是大问题,剩下其他的小问题,一般在生活中磨合着走,比如说探望权,看似是很大的问题,看孩子的次数等等,但是实践当中还是要靠双方的磨合。 还有一个典型的就是关于抚养费细节,比如辅导班,如果爸爸和妈妈在离婚之后相处的还不错,妈妈带着孩子继续去薅爸爸的羊毛,大部分爸爸也会愿意被薅,即便抚养费已经固定了一个金额。有的爸爸觉得妈妈给他看孩子看的也很顺利,觉得孩子带的也挺好,被薅一薅羊毛也是高兴的。 但是,就怕这种约定得非常细,好像是事无巨细了,但后来爸爸的羊毛已经秃了,在生活当中都失业了,还来继续得着一个羊使劲薅,那爸爸就不愿意了。其实前面想的这么细,往往到最后就是增加了大家打架的基础。 所以,对本案的小陈,我的建议是最好这一次把纷争减少到最低,以后就固定下来每个月给多少抚养费,其他辅导班都自己来报,这样就好一些,也减少了两个人的矛盾。 方弘:确实有一个前提是要征得男方的同意,相当于很多事情两个人都要进行沟通,在多次的沟通当中可能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本来女方就有抚养权了,还不如把握好这个抚养权,直接收抚养费,会来得痛快一点。 于琦律师:对,女方自己定就行了。这两个人其实曾经把婚姻经营到破裂,那就说明他俩并不太适合经营一些很密切的关系,现在又让孩子的辅导班里边有这么多男方的参与,他俩的磨合度根本不适合有这么多的机会去摩擦。 所以,他俩应该把事情简单化,反倒能更容易一些。 方弘: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夫妻离婚以后,对抚养费约定的并不够清楚,也会产生问题。比如男方一个月给女方七八千、一万,但是培训费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尤其在一些大城市,孩子上各种班,像本案当中就几十万的费用,那这个费用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作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来承担吗? 于琦律师: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其实都包含在抚养费这一个概念里了。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基本教育费和基本医疗费。 正常来讲,孩子的普通辅导班都包含在教育费里边,普通医疗费用也都包含了小病小灾、感冒发烧,除非这个孩子发生了大的手术,大的意外事件,就可以跟爸爸另行要钱了,比如手术费10万,那对方承担一半,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所以大部分情况下,离婚协议都是写一个叫抚养费的总栏目。这个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即衣食住行,教育费以及基本医疗费的。很多人说不够,这个不够,是把抚养费仅仅当成了生活费。但是,实际上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是包括了三项的,够不够,都由抚养人自己去担了。 引用法官的一句话,“你既然带孩子,人家给了8000,你说不够,但是从你这角度他给了8000,你自己也应该同样掏8000的孩子是俩人生的,应该俩人养,你自己也有义务掏的,16,000你说还不够,就说明你给孩子报的课太多,远超了你家的生活水平,那你就自己承担吧”。这就是有一些法官的态度。 所以,额外再去要超过一般抚养费标准的辅导班的费用,除非辅导班确有必要一定要报,并且抚养费总金额有点低,否则法官是不会支持的。 方弘:所以,抚养费具体怎么约定确实非常关键,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要是直接约定为抚养费的话,孩子日后可能会随着自己的兴趣或者是市场价格不同、所选的兴趣班的多少都会影响可能产生的费用,如果是做一揽子的约定,可能对于双方来说也都不确定,所以这个约定是不是也有一定的方法? 于琦律师:您的意思是随着通货膨胀,有一定的风险,未来钱越来越多,不够了怎么办?有的夫妻也有一些方法,当然法院可能不支持逐年递增,但是在生活当中,两个人矛盾不那么明显的情况下是可以写递增的。比如说我经常帮当事人设计的就是2-3年递增5%,3年递增10%。这是可以商量的,按照国家通货膨胀的标准。 还有的时候可以根据男方工资上浮的标准,但是一旦根据男方公司上浮的标准往上递增,又增加了矛盾点。因为女方得证明男方现在工资上浮了多少,男方往往不想让女方知道。 所以,我觉得减少两个离异夫妻摩擦机会的最好方法就是先固定一个抚养费,里面包含了所有项目,同时哪几年递增一次,往后还有需要两人磨合的地方,例如孩子报了一个国外旅行团,确实花费过多,可以提前商量,这次你担2万行不行,说不定也是行的。


结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离婚协议书未作明确约定的项目,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相关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综上,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 显然,本案当中父亲对于母亲培养孩子的方式是颇有微词甚至是完全不苟同的。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离婚后的父母在孩子成长的大事情上还是得有商有量,如果无法做到,专业的离婚协议会避免很多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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