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上下楼原本是件再稀松平常不过的事儿,可是这对于石家庄一小区的住户来说,已经变成了多年梦寐以求的奢侈事情。 石家庄新乐市紫御花园三号楼四单元的十个住户被一个窝心的事烦恼了五年。因为,拥有一楼二楼的住户王大爷认为这个楼梯是他们家的,所以就砸断了二楼通往三四五六七楼的楼梯,不让这些住户回家。
而且,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五年。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时候,没有按照开发商承诺给王大爷的面积。王大爷认为这个楼梯间也属于他们所有。
王大爷认为就是加上这个楼梯间的面积正好够他自己的面积。也就是说,他认为开发商没有给他足够的面积,应该算上这个楼梯。所以,他就把这个楼梯砸断,不让三四五六七楼上的人回家。然后,他给这个楼上的人说呀,他说这个面积就是我的,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你们要是不服气可以去找开发商,而因为这个老人阻挡楼上十家业主回家,没有办法,这些业主把这个老人告上了法院。
而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说这个楼梯属于公共部分,属于公共所有,不能私人占有。判决老人败诉。而这十家住户把这个楼梯修好了。可还没有回家几天,又被这个老人砸坏。那么中间也经过很多的部门协调,包括物业都在协调这件事,再来来回回这样一拖就是五年。很多的住户都向记者抱怨的。
他说明明判决已经生效的问题为什么执行不了呢?更有业主称,这五年以来,所有的孩子上学、工作都被影响,没有办法,还要在其他地方租房子住。而有业主就是这样,搭一个简易的梯子,从楼外边才能回到家。而这样又非常的危险,搞不好就把人摔伤了。据称,甚至有老人摔伤过。
起初物业和楼上业主一起凑了20万作为租用楼梯的补偿给了王大爷。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解决了,没想到王大爷转脸不认账又加价到50万还要求楼梯必须归他家所有。而且法院已经判决,王大爷有义务把楼梯恢复成原样,同时开发商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采访对话
方弘:王大爷的行为其实给楼上住户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想象的,上楼下楼每天爬一个外面的楼梯,拿东西、拿重物都是非常危险的,而且还有老人孩子,但是就是这样一个非常明显违法的行为,好像看上去法律却对他没有办法,因为即便是法院判决了,但是王大爷仍然可以不去执行,所以就搞的楼上的住户爬一层楼难于上青天,这个是法律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有更好的办法吗? 王绍涛律师:先要看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行为,住一楼二楼的住户认为楼梯、楼道都是自己的,就把楼梯砸掉了,让三楼以上的人无法行走、无法上楼,这是什么性质?是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 其实,这个事件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一些什么样的犯罪呢? 在这个案件当中至少可能会涉嫌三个罪名: 第一、毁坏财物罪。楼道楼梯属于公共财产,把它毁掉以后,如果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能构成毁坏财物罪。 第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恢复原状,不得破坏楼道,不得影响楼上住户的通行。而且如果砸烂以后,要恢复原状,但是王大爷却拒不执行。 第三、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一楼住户把楼道砸毁以后,让三楼以上的人根本没法回家,导致很多人搬走了,这个情节其实是非常严重的。所以,王大爷最有可能构成的就是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这种明显的违反法律,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让这个事件造成了如此坏的影响?其实,这是基层治理能力或者说这些基层组织的法治思维、执法能力的问题! 实际上这和近期的莆田杀人案是类似的问题,所谓涉嫌犯罪的人拿到房屋的准建手续已经五六年了,但是他的这些邻居就阻止他进行施工建设,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为什么已经明显涉嫌违法犯罪的,发生在基层的这些事情就是得不到解决,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得不到保护呢?就在于这些基层组织,熟人社会,由于怕担责任,或者由于其他什么样的原因,或者觉得这就是邻里之间的事情,就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没多大的事情的法治思维。 因为没有这样的法治思维,就不敢去亮剑,不敢去执法,而这种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就是谁最无赖、谁最流氓,就最获利!最终,我们这个社会,就不是个法治社会了,就会变成一个流氓社会,谁最流氓谁就有理,谁就得势了,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原因就在于基层组织的法治思维能力、执法能力、治理能力,其实根本的问题是在这里。 方弘: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话,应该是公安机关直接介入,但是这个案件却是这些受害的楼上住户去法院起诉,也就是公安机关不介入。法律上规定这种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是可不可以介入,而是必须要介入的,如果不介入、不立案的话,楼上业主没有其他办法吗? 王绍涛律师:因为这个案件的信息量有限,我们无法看清楚背后是否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三楼以上的住户是否进行过报案,这个情况在这里是不清楚的,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这些人,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过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处理,不予立案的话,是有可能涉嫌渎职的。 如果公安机关对明显已经违法犯罪的行为不立案、不处理、不受理,就有可能涉嫌渎职,住户就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控告。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因为住户是向法院进行起诉,所以公安机关不一定知道,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所以必须要进行报案。如果报案以后不受理、不立案、不处理,才可能涉嫌渎职,首先还得要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报案的行为。 方弘:在这件事情上,如果这些楼上住户想最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立案,如果公安不立案,可能要向上级的机关不断的去投诉反映,因为这是属于必须立案的案件? 王绍涛律师:对,这是一个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当成一个民事案件来处理。这个王大爷认为是开发商少给了他房屋面积,所以他认为楼道都是他自己的,他不让其他三楼以上的住户通行。这是王大爷跟开发商之间的私权利问题,不能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达到或者实现自己的私权利。 所以,公安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完全可以不问这些问题。这些问题王大爷可以去跟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谈判、诉讼,这些途径都可以有的,但是不能通过违法犯犯罪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 方弘:其实初看这条新闻,本来还以为是一个笑话,没想到在现实生活当中真真切切的发生了,一个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说一个已经涉嫌犯罪的行为,这样的人居然还可以如此的嚣张跋扈,而被侵权的这一批人居然还可以这样忍气吞声,已经达到了有家不能回的程度,他们还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显然到目前为止,他们所走的法律途径根本就没有解决好他们的问题。在这个案件当中会让很多人觉得法律好像就是一个笑话,打了半天官司,依法维权的人得不到保护,而违法的人却没有得到半点的处罚。您觉得是哪出了问题呢? 王绍涛律师:这就是一个执法水平、法治思维、执法能力的问题,或者叫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问题。 前两年的扫黑除恶其实就要解决这些问题,像这样的行为,如果拔高一点,就是一种恶,恶势力的恶,已经侵犯了那么多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恶势力的行为,就应该得到打击。实际上还是基层的治理能力、法治思维、执法能力层面的问题,我们需要在这个上面下一些功夫,或者说要做一些更深层次的治理,才能够解决好这些民事权益的问题。
结语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谁都希望自己居住的小区里面街坊四邻其乐融融,欢声笑语。王大爷的行为害人也不利己,把对开发商的怒气发泄到了楼上十多户无辜的住户。五年了,楼上的住户把他当仇人,他在无形中接收了多少怨气和仇恨。所以,害人者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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