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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再育请求降低抚养费 两审法院不同判!

谭瑛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案情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低? 碰到一方称收入水平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影响,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二审最终驳回男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请,依法改判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2020年6月初,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的方晴收到了前夫袁亮发来的一条微信: 袁亮的这条信息,并不在方晴的意料之外——从去年开始,他就提过要降低小浩的抚养费了,理由是受疫情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 往事一下涌上了方晴的心头。方晴供职于一家外企,袁亮硕士毕业后开了家公司。两人相识、恋爱后走进婚姻殿堂。2015年1月,方晴和袁亮的儿子小浩出生了。本该是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夫妻分歧中走向了终点。协商一致离婚,是这段感情最后的体面。 2018年9月,方晴和袁亮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浩归方晴抚养,袁亮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按方晴的说法,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袁亮的收入,以及方晴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二人在协议上也表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离婚后,虽然有时会迟,但方晴每个月还是收到了袁亮转来的抚养费,袁亮也会来探望小浩,直到袁亮2019年再婚。袁亮再婚后不久,又与妻子生了一个女儿,并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方晴协商。 方晴和袁亮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小浩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方晴和小浩居住,袁亮不会向方晴讨要费用,等小浩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袁亮此时却提出要用一间房间的租金(2500元)冲抵抚养费,这让方晴无法接受。 协商不成,袁亮开始少付抚养费了。 2020年9月至11月,方晴总共只收到了袁亮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袁亮同意房间的租金用来抵扣贷款,但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袁亮表示他已搬到了方晴和小浩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方晴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而且袁亮搬来也是因为他的公司离得近,并没有因此多照看了孩子。 最后,还是要对簿公堂。 方晴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袁亮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 袁亮提出反诉,称2020年9月前已克服收入下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一直足额支付抚养费,但现在无力支付了,且孩子的实际需求并不要这么多,要求将孩子的抚养费自2020年9月起降低为每月3000元。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男方想降低抚养费,但是女方不同意,抚养费当时在离婚的时候已经约定好了可以降低吗? 谭瑛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明确,抚养孩子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就算是双方离婚了,都具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这是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逃避的。 第二,离婚协议签署并办理离婚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义务,这个协议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如果离婚协议签署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意调整或者反悔,不履行的话,就会导致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离婚的时候做一些任意的承诺,什么都答应,但是签完离婚协议,办了离婚手续之后,又不履行,这样肯定是严重违背契约精神的,也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 所以,我认为离婚协议签署并且办理了离婚之后,离婚协议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应当遵守。 第三,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也可以降低。一般来讲,如果抚养费的数额不够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是可以要求增加的。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可能最主要的是要分析男方的抚养能力,也就是他的经济条件有没有特别重大的变化导致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我认为这是一个判断的标准。 方弘:像本案当中袁亮也确实提出来,他的收入受疫情影响减少了,另外他又有了孩子,出于这种压力,所以他想降低为3000块钱,这种理由也不可以吗? 谭瑛律师:要看他具体提交的证据,因为疫情导致收入降低,要看他有没有提交相应的工资收入,这个降低是短暂性的还是持续性的 第二点也要看他的收入,能不能支付以前约定的抚养费。生育孩子这个理由一般不是法律上认可的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说因为再生育了一个孩子,就要剥夺前面一个孩子的权利,再婚也好,或者再生育孩子也好,都应该是自己综合考量的范畴。 我们认为再婚再生育应当不是一个法定的调整抚养费的理由。收入降低可以是一个理由,但是不能光凭口头讲,一定要看到相应的证据。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将小浩的抚养费调整到每个月5000元,主要就是根据袁亮创业受疫情的影响,再婚再育和小浩每个月的开支情况,做了每个月降低2000元的调整。但是对于这样的判决袁亮和方晴是都不服的,于是又提出了上诉。上海一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袁亮补付抚养费18000元,并且改判袁亮自2020年12月起支付小浩抚养费每月7000块,至小浩18岁止,也就是说还是按照当时夫妻双方约定的每个月7000块钱不变。您怎么看法院的一、二审判决呢? 谭瑛律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对于之前袁亮没有履行的抚养费18000块钱都支持了,区别就在于后面的抚养费,一审法院认为袁亮提交了疫情期间收入降低的相应证据,所以就调整到了5000块钱。二审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虽然有所降低,但是并没有能够证明他的经济状况相较于之前有明显的下降,也就是说按照他目前稍微降低一点的收入来讲,他还是有能力支付这个抚养费的 所以,二审法院就改判了,还是维持离婚协议的约定。 我个人还是比较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首先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约定大于法定”。实际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当中,也是体现这种精神的,包括之前的《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1085条,规定都是一样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个法律条文的表述来讲,关于抚养费的多少和支付时间的长短,优先由双方来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才由人民法院判。所以,从立法的精神来讲,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像本案当中男方和女方是自愿离婚,而且达成了离婚协议,对于抚养费有了明确的规定,每个月7000块钱,那这个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关于是否降低的问题,我认为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不能放宽尺度,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应该得到维护,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不应该轻易去改变离婚协议的约定。因为既然之前双方经过深思熟虑签署了离婚协议,而且办了离婚,那就应该得到维护。我们不鼓励有些人离婚不久,就找一些原因或者理由来任意的变更离婚协议。如果这样的话,是非常损害契约的公信力的,给大家的感觉就是签了这个协议没什么用,找个理由好像就可以把它推翻。 所以,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情况有没有发生变化,是不是一定符合降低的情形。只有确实经济状况恶化非常严重的,我认为才应该调整。相比较而言,我觉得二审法院更合理一点。 方弘:什么情况下这个抚养费可以降低呢? 谭瑛律师:这个法律条文倒是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是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当的降低或者减免抚养费。 第一种情况,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然努力,但是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比如,确实遇到一个大的行业经济危机或者大的变化,收入可能都已经低于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这种情况我觉得是可以减少的。但是,当他的经济状况恢复到原有水平的话,也应该恢复到原定数额。 第二种情况,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没有办法按原定数额给付的。比如男方患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没办法工作了,导致收入减少,这种也是非常特殊的情况,我觉得这种是可以降低的。但是,如果后期身体恢复健康之后,有经济来源了,还是应该恢复原来的数额。 第三种情况,给付方因为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因为有些人可能中途犯罪了,也没有经济来源,这种也是一个特殊情况。 第四种情况,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变得不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面找的继父或继母愿意帮忙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的话,也可以适当减少。因为抚养费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果继父继母那边愿意帮助负担一部分,而这边经济确实也下滑了,这也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第五种情况,就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参加工作了,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了,这种情况下我觉得也是可以适当降低的。 所以,一般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有刚才讲的这五种特殊情况的话,法院是可以裁决减免抚养费的。

 




结语


现代人,离婚经常是比结婚容易、爽快多了。但离婚的时候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一定要谨慎而为,随意毁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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