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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踹倒三岁儿子者撕打中坠崖 法院判不构成犯罪!
侯志远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济南)分所
案情
2020年4月12日,卢女士夫妻带着孩子,和朋友到莫干山景区游玩。大家一路说说笑笑,时不时停下来相互拍照,没想到一场失控的意外事件正在来临。 “我们在拍照,3岁的儿子在旁边玩,可能是憋不住了,就当场撒了一泡尿。突然听到路过的一个女的说,这是谁家孩子这么没教养。”卢女士听到这句话,扭头发现孩子蹲在地上,就赶忙上前想制止孩子,但孩子已经尿完了。 “这时候她又说了句,也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父母生出这样的孩子。我本来觉得孩子这样做不对,她又这样说,我就有点生气,就回嘴说谁家的孩子谁教育,她凭啥这样侮辱人。”卢女士上前与对方理论,希望对方为这句话道歉,相互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 “她一直在说什么样的父母生出什么样的孩子,说我不配当中国人。言语刻薄声音很大,我就踹了她一脚,把她从台阶上踹退下去了。我也被她丈夫樊某推了一把。”卢女士说,对方准备离开时,却一脚将旁边的儿子踹倒在地,又点燃了她的怒火。 两位女士进入附近凉亭开始撕打,卢女士被丈夫阻拦劝说,对方的丈夫挡在中间被卢女士认为在拉偏架。于是,她扶着凉亭柱子站上长椅,试图踢向对方。 “在台阶那里他已经推了我一次,在凉亭的时候他明显带着情绪,朝我胸腹部推了一把,我直接就从栏杆那里掉下悬崖。”卢女士说,自己随后被送医抢救,住院8个月,被鉴定为背部轻伤一级,嘴部和面部轻微伤,全身肢体部轻微伤。
据现场视频显示,凉亭位于一处陡壁边缘,陡壁上部分有部分树木,下部分为乱石。卢女士称,悬崖深有20米左右,她摔下后被树木阻挡起到缓冲作用,要不然可能就直接丧命了。
2020年6月,针对卢女士提出的故意伤害控告,德清县公安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卢女士提供的一份笔录中,樊某称当时卢女士站在凉亭椅子上比较危险,但看到老婆被追着打,想着不让卢女士过来,就发力把她往后推,没去考虑她是不是有危险。
卢女士提起诉讼后,判决书中多位证人证言显示,樊某的妻子将小孩踹倒后遭周围人质问,躲进凉亭后被卢女士扯掉假发、相互丢水杯砸向对方,之后看到有一只手将卢女士推下栏杆,但没看清是谁的手。 判决书显示,樊某称当时伸手挡着卢女士将其往回推,卢女士失去平衡往后倒,从凉亭摔下,未详细讲述如何推挡。 在派出所调解下,樊某曾提出向卢女士赔偿获得谅解。“他说自己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工作保不住,提出了70万赔偿,后来又增加到140万,但其中70万要分期付款,我们没同意。”
方弘:卢女士掉下悬崖伤势不轻,后背缝了20多针,已被认定为轻伤,但法院却认为樊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什么? 侯志远律师: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考虑到我们《个案说法》是个普法节目,我先提一下本案的诉讼程序。本案卢女士走的是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对于轻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另外,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提起自诉。 所谓公诉就是通过向公安、检察院控告,要求立案的方式启动案件,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案件。卢女士一开始走的是公诉,由于公安机关不立案,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转而提起自诉。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结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要求客观上有伤害的行为、有轻伤以上的伤情结果,且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确有轻伤结果,但还需要有伤害行为,以及要求该行为与结果要具有因果关系。 通过报道可知,法院认为樊某没有推搡的伤害行为,仅有伸手隔挡行为。卢女士的伤情结果与樊某伸手隔挡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定樊某不承担责任。 另外,故意伤害罪还需要从主观上判断樊某有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是过失致他人轻伤的,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有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同时也在樊某的主观故意上进行了评价,认为樊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卢女士的故意。其实主客观只要有一点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不得定罪。 因此,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樊某既没有客观上的伤害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即在主客观上进行了双重否定。 方弘:如果卢女士是被樊某推下悬崖,那么就可以追究樊某的刑事责任吗? 侯志远律师:如果卢女士是被樊某推下悬崖,可以推断出樊某有伤害卢某的主观故意。首先,结合现场照片,案发地紧靠悬崖,非常陡峭,且深达20米。如果不是因为悬崖生长的树木缓冲,人被推下去甚至还会有死亡的危险。结合笔录,樊某也已经预料到“掉下来肯定会受伤,弄得不好还会伤的很重。” 其次,卢女士伤情鉴定及住院8个月的事实,也可以反映案发地的危险程度之高,以及一旦人被推下之后的后果之严重。 最后,从樊某笔录可知,其也承认有推的行为。并且,其也明知道樊女士“站在椅子上是很危险,弄不好还会伤得很重”,“仍然发力把她往后推了,也不去管她会不会遇到危险了。”樊某主观上属于典型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故意犯罪里的间接故意(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方弘: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人证言以及卢女士的指控以及樊某的供述有着比较大的出入,应该以哪个事实为准呢? 侯志远律师:根据一审判决提供的信息可知,除了上述证据,还有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这里就出现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 通常讲,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属于言词证据、主观证据,相比监控视频这种实物证据、客观证据,证明力相对较低,相比鉴定意见,证明力也同样较低。 目前不仅出现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陈述存在矛盾的情况,还存在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对卢女士不利的地方。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该是监控视频内容的认定上,毕竟这个证据证明力比较高。监控视频的鉴定意见认为樊某没有推搡行为,而卢女士则认为能看出樊某当时是推搡行为而非隔挡。法官更愿意采信鉴定意见。 根据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现有证据会造成卢女士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方弘:卢女士不服,二审追究樊某的刑事责任可能性多大? 侯志远律师:二审建议卢女士申请对监控视频重新鉴定、申请有视频分析专门知识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然,也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做侦查实验,以确定如果在没有推搡的情况下,能否自行跌落悬崖。 最后想补充两点,樊某妻子还踢了三岁的孩子,这个行为还是很恶劣的。建议卢女士凭借笔录要求公安机关先对樊某妻子行政拘留。 另外,如果最后认定樊某确实推搡了卢女士致其受伤,则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樊某妻子也应该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应当与樊某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由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懂一些法律知识是多么重要,卢女士由于前期没有同意140万的协议,导致后期索赔非常艰难,如果仅仅赔偿卢女士医疗费等费用,显然都不到140万的零头。这就是不懂法也不咨询专业法律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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