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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作业,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意识如此淡薄,坚决处罚!

安全生产执法
典型案例
2023年度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提升执法质量,查办了一批“行刑衔接”“一案双罚”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省应急管理厅对2023年以来全省各地典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在“广东应急管理”公众号持续推出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专栏,总结推广优秀执法案例和经验做法,以供互鉴。

案例名称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对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主要负责人履职;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使用危险化学品(乙炔、氧气等)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维修人员邓某榕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多处零散摆放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与空瓶混放。该公司未采取设置相关的瓶组间、专人统一管理危险品等安全措施。根据该公司4月份《进货单》显示,当月该公司厂区存有乙炔气瓶32瓶,氧气气瓶40瓶。乙炔、氧气等危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该公司3处水罐、1处洗砂轮斗,共4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维修人员邓某榕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图片,并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某明、安全管理员钟某聪、维修人员邓某榕进行了调查询问,三人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某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维修人员邓某榕立即停止作业,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上述2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元(¥87000.00)整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某明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22500.00)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东莞市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危险品、有限空间、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发生事故,会对他人和周围建筑设施等造成二次损害。同时,本案将企业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履职问题有机结合处理,警醒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危险品、有限空间等较大危险因素严格管控,在进行特种作业时要查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或证书真伪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开展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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