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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刑!私自拆卸、故意破坏管道……这些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收藏→

燃气普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然而

燃气一旦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甚至危害公共安全

严重者还要承担刑罚苦果


案例一

2022年8月,吉林省敦化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供热经理瞿某了解到,有一家天然气公司工人在拟施工的供热管道上面安装天燃气管道。瞿某认为对方在供热管道上面安装燃气管道会导致自己的工程队将来施工不便,便阻止其继续施工。在多次劝阻施工人员不成后,便使用手锯对刚安装好的燃气管道进行切割,被拦下后又使用镐头将另一个已经通气的燃气管道刨漏两处,导致燃气管道内的天然气喷泄。后经及时抢修,此次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后,瞿某归案,并赔偿天然气公司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故意破坏输送天然气的管道,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瞿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2022年1月7日,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实施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在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未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定向钻拉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夹杂地坑中的积水喷洒至变压器及配电设施,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黄石市城管委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19年1月25日9时许,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居民郑某联系了有管道拆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所住居民楼一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新管道。被拆卸的供气管为该居民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杨某拆卸时,管内仍有压力天然气,期间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上述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郑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杨某为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今天

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

与燃气安全相关的部分法律法规

供大家一起学习



综合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国消防、湖北应急管理、敦化市人民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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