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五)

安徽人社 2021-05-09



1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及时联系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收函》给原部队,并将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业务。对于前期部队将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交由本人暂时保管,尚未办结转移手续的,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集中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5号)办理转移接续。





2


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军龄如何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军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之后军人在军队服现役期间,通过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形成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退役军人未及时提交参保凭证和缴纳由本人暂保管的养老保险补助,将影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进而影响今后退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问答(四)




推荐阅读


技能培训宣传视频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筹策划:张波

审核:汪于存

技术支持:安徽新媒体集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