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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12月12日,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着力化解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难题,其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求职者其他各项条件符合时,不得拒绝录用新冠肺炎康复者。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已康复的劳动者。
今年以来,我省采取开设各类就业技能培训班、举办多场专场招聘会、建设运行134家海南就业驿站等措施,为省内外求职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呼吁,劳动者曾感染过新冠肺炎或是无症状感染者,如已治愈,应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包括用人单位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
编辑:张刘洋 林博新
校对:樊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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