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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维持原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浙江天平 Author 浙江高院

一审庭审现场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诉被告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皮革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股份经济合作社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判决,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支付环境修复相关费用2998万余元(款项专用于本案三处污泥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59万余元(款项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支付中国绿发会、杭州生态协会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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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浙江法院立案受理的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侵权主体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实等诸多问题进行了实践探索。

判决还从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考虑,确认了污染修复方案。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对今后审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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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海宁市上林制革厂是一家村办集体企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废水及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

1991年

该制革厂向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租用30亩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填埋

1993年4月

上林制革厂与香港富春公司,共同设立富邦皮革公司,继续使用上述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填埋行为至1997年全部结束。

1996年8月

该公司整体改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富邦集团公司。

1996年12月

上林制革厂注销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注册书中载明相关债权债务等划转给新设立的富邦集团公司。

2015年10月,中国绿发会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富邦集团公司停止侵害,即对其在海宁市周王庙镇上林村违法填埋的制革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停止对生态环境的持续性污染危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即对其填埋污泥造成的周边污染土壤进行生态修复,消除污染地下水的重大危险;承担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富邦皮革公司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杭州市生态协会申请参加一审诉讼后,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判令富邦集团公司、富邦皮革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一审庭审现场

一审中,嘉兴中院依法采用海宁市环保局委托浙江大学等机构在详细调查、检测后出具的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认定三处污泥填埋场地内土壤已受到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污染仍在逐渐扩大,如果污染物暴露可能会危害公共健康,具有破坏生态环境和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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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审理认为,上林制革厂、富邦皮革公司作为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富邦集团公司作为上林制革厂改制后存续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外承担上林制革厂的环境侵权责任。由于二被告在填埋主体和行为上具有延续性,对于使用涉案三处土地填埋制革污泥具有共同的认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还从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考虑,确认了浙江大学推荐的风险管控方案作为本案的修复方案,并据此认定了相关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追究污染企业的民事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本案在依法判令违法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合理确定了环境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明确将款项用于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充分落实了修复性司法理念。现三处填埋场地的环境修复工程已经当地政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基本施工完毕,有效遏止了环境污染,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目的。

来源丨浙江天平

部分文字丨民一庭 王世好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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