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境日丨嘉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嘉兴中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2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诉被告浙江某皮革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点击空白处查看

浙江某皮革公司,主要从事猪皮、绵羊皮鞣制和后整理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排放废水及处理废水产生的污泥等污染物。1991年起该厂先后租用三处集体土地约30亩,用于该厂工业固废(包括烂皮、烂肉、下脚料、污泥等)集中填埋。填埋行为至1997年全部结束。2014年8月份,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工业固废填埋场地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周边河道底泥及地表农作物分别进行了采样检测。2015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局与浙江大学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浙江大学对三处制革污泥堆场及周围环境进行初步调查并编制修复方案。三个地块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未明显扩散,地表水和底泥污染情况有明显改善。土壤污染相对最为严重,主要污染因子为总铬和六价铬,基本集中于场地内部表层3~4米以内区域,个别点位污染深度达5米;地下水普遍超标,但超标因子主要为总硬度、CODMn、NH3-N等指标,特征因子六价铬仅个别点位出现超标;三个地块附近河流均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超标因子主要是氨氮;底泥相关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各标准限值,适用于各类再利用方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填埋固废场地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土壤污染最为严重,尤其是总铬和六价铬,超标情况明显。土壤中总铬和六价铬的高积累指数是由制革污泥填埋直接导致。而铬的毒性与存在形式有关,其中六价铬毒性最大,对生物存在广泛的毒害作用,风险最为突出。根据浙江大学作出的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在农业情景下,两处污泥填埋土地土壤存在的六价铬致癌风险以及总铬、六价铬的非致癌风险均超过了可接受水平,一处地块土壤中存在砷的致癌风险以及总铬、砷的非致癌风险超过了可接受水平。故浙江某皮革公司在1991年至1997年填埋制革污泥的行为已使场地内土壤受到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且因长年堆放,土壤中的污染物对场地内的地下水、地表水也造成了一定污染,存在环境损害的事实。如果不采取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将使相邻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生态系统继续受到污染,导致耕地的减少和水质的恶化。而且,污染土壤中的六价铬具有较强的致癌性,如污染土壤直接暴露在外,或其上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虽然受污染的三处土地为上林村集体所有,但已经对地下水等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且仍在扩散,存在危害公共健康的风险,显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浙江某皮革公司作为皮革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制革污水和污泥对环境造成污染。制革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和污泥含有重金属铬,难以完全回收或清除,这一直是制革行业环保治理的难题。填埋是制革企业处理污泥的常用方式之一。租用土地集中填埋相较于直接投海或乱填、乱倒,在污染物的有迹可循和控制方面更有优势。但是,填埋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皮革公司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情况下,将制革污泥直接填埋于附近的农田中,在填埋地点选择和填埋方式上,都没有尽到合理的污染防治义务。本案被污染的环境要素主要是30亩农用土地,在填埋制革污泥后,上述土地已不能作为农田使用,存在服务功能损失。参照2017年嘉兴地区主要粮食平均亩产值1728元,以每年递增3%,按30亩土地计算10年,本案服务功能损失为594270元。根据浙江大学出具的修复和风险管控实施方案,被告应承担的修复和运行费用合计为29985193元。该款项将专门用于本案被污染场地的环境修复。


戳视频走进一审庭审现场

典型意义


嘉兴地区皮革企业众多,皮革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烂皮、烂肉、下脚料、污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而本案中两被告将废料直接填埋,对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危害更难以消除,且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本案所产生的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高达3000余万元,该案对各企业具有警示作用。

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件

【基本案情】

点击空白处查看

被告单位桐乡市某印染有限公司系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在污水入网口安装有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对已进行处理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自动监测。2017年7月至8月间,公司负责人指使他人在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旁安装自来水管,采用从自来水管中放水的手段对监测监控系统采样口的污水进行稀释,以篡改监测数据、干扰监测设施,偷排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2018年3月12日,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篡改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经检测,该公司入网口出水总锑超标。法院基于上述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桐乡市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采用篡改检测数据、干扰检测设施的手段,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与单位负责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被告单位被查后,已停产,永久退出印染行业。

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点击空白处查看

2016年上半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吴某作为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沈某某负责处理该公司工业废水,二被告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蚀铜液以900元一桶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共计10余吨,将含镍废液以1200元一吨的价格委托王某某处置,共计4吨。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将上述废液运至江苏省某村弄堂,采用倒入水缸后加入石灰搅拌的方式处置,并将废水直接倾倒在土壤中。经对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液、倾倒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均含有铜、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适用镀镍液进行镀镍生产的废槽液和废水处理污泥、线路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蚀铜液均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吴某已将生产废液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规范化处理。法院基于以上犯罪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沈某某对于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来处理,且跨省、市区域转移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均明知。但是若委托具有正规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成本过高,若将废液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则不仅无需自己处理,反而可获得可观收入,故多次将废蚀铜液、含镍废液低价转让给被告人王某某处置,放任对环境造成危害。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跨省、市区域运输危险废物并非法倾倒于土壤中,严重污染环境。上述4名被告人均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沈某某直接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处置生产废液,被告人吴某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与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生产废液交予王某某处置,是典型的上下家犯罪,所起作用均不属次要,本案在准确认定主从犯,严厉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被告人蔡某污染环境案件

【基本案情】

点击空白处查看

被告人蔡某是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的某五金厂的负责人,负责该企业的日常生产污水的处理。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擅自停用厂内的污水处理设备,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利用厂区内的裂隙、渗坑、暗管等方式经厂内部分污水管网后直排至南环污水管网,同年5月19日被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查处。经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企业多点及入网口排放的废水中均含有锌、镍、铬等重金属污染物,其中环保执法部门在查处当日提取的水样中总镍含量为1.56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镍排放限值为0.1mg/L)十倍以上。法院基于以上事实,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为保护太湖环境、防治污染,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包含第二项《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2008)》;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本案案发地嘉兴市全市辖区即在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之列。《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 2008)》中关于本案中上述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为:总铜0.1mg/L、总锌1.0mg/L、总镍0.1mg/L、总铬0.5mg/L。经过比对,本案中的水污染物总镍超出了国家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为加强保护特定地域的环境,有关部门对污染物排放会规定在特定区域、时间执行特定标准。企业生产时应当准确把握本地区涉案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免触犯有关法律规定,更不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水,否则将得不偿失。

向污染宣战

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嘉兴法院

在行动!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了解更多

全省首例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维持原判!

为环保助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