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判刑!暴力殴打、私自扣车、非法拘禁…你太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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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平湖法院一审公开视频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田某伟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1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田某伟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审理查明
2016年年中起,张某峰(已另案判决,一审获刑17年)在平湖市设立办公地点从事抵押放贷活动。2017年2月15日,张某峰注册成立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纠集张某跃、陶某超、冉某停、曹某等人(均已另案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家访费”“GPS费”“利息”等名目减少实际支出本金,又以“保证金”“违约金”等名义虚增借款协议金额,诱骗或强迫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并通过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银行流水,设置不合理违约条款,以超期还款、超期给付利息、车辆二次抵押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采用暴力殴打、私自扣车、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还款,或以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私自处理抵押物等方式获得财物,从而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被告人田某伟明知张某峰等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参与其中。
法院认为
被告人田某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24.95万元,未遂11.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平湖市人民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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