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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首例适用环境资源“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案件开庭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桐乡市人民法院 Author 童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等15人互相结伙或结伙他人,由被告人潘某策划,互相分工,分别组织、联系、运输、装卸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固废,装运至经过改装的货船上稀释后,采用暗泵排放的方法直接排入运河河道水域内,数量达6300余吨。目前,为消除污染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445万余元,属后果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等15人的行为均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第25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丨桐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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