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姚某、黄某夫妇提起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本案系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姚某系桐乡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5%。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2019年12月4日,桐乡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拯救公司过程中,两申请人陆续为公司的多笔巨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金额近5000万元。截至今年6月10日,两人在桐乡法院有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执行标的额4600余万元。两人名下现有崇福镇某村的住宅1套、即将报废的小型汽车1辆以及黄某拥有的浙江某皮革有限公司7.075%的股权,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或清偿债务。法院认为,两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也不存在为规避执行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的行为和情形。鉴于桐乡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裁定受理,而姚某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两申请人所负债务基本以为公司金融借贷提供担保为主,遂依法作出受理裁定。个人债务清理是一个和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制度。当前,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扼制了一部分破产债务人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建立,不但进一步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而且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法院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一定年限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全市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是在个人破产立法空白期对于相关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与创新。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严格把握案件审查标准,加强审判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全面、审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真正让个人债务清理成为诚信债务人的福音,为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